关涉彼此利益事件。但每年不得逾一次;到京迅速定议,不得耽延。往来应由海口或由陆路,不可驾驶兵船;进天津海口,先行知照地方官派船迎接。若系小事,不得因有此条轻请到京。至上京必须先照会礼部,俾得备办一切事款;往返护送,彼此以礼相待。寓京之日,按品豫备公馆;所有费用,自备资斧。其跟随大合众国钦差人等,不得逾二十人之数;雇觅华民供役在外,到处不得带货贸易。

  第六款:嗣后不论何时,倘中华大皇帝情愿与别国或立约,或为别故允准与众友国钦差前往京师到彼居住或久、或暂,即毋庸再行计议,特许应准大合众国钦差一律照办,同沾此典。

  第七款:嗣后中国大臣与合众国大臣公文往来,应照平行之礼用「照会」字样;领事等官与中国地方官公文往来,亦用「照会」字样。申报大宪,用「申陈」字样。若平民禀报官宪,仍用「禀呈」字。均不得欺藐不恭,有伤友谊;至两国均不得互相征索礼物。

  第八款:嗣后中国督抚与合众国大臣会晤,或在公署、或在行辕,均彼此酌定合宜之处,毋得藉端推辞;常事以文移往来,不可烦琐会面。

  第九款:大合众国如有官船在通商海口游行巡查或为保护贸易、或为增广才识,近至沿海各处如有事故,该地方大员当与船中统领以平行礼仪相待,以示两国和好之谊。如有采买食物、汲取淡水或须修理等事,中国官员自当襄助购办。遇有合众国船只或因毁坏被劫,或虽未毁坏而亦被劫被掳及在大洋等处,应准大合众国官船追捕盗贼,交地方官讯究惩办。

  第十款:大合众国领事及管理贸易等官在中华议定所开各港居住保护贸易者,当与道台、知府平行。遇有与中华地方官交涉事件,或公文往来,或会晤面商,务须两得其平;即所用一切字样体制,亦应均照平行。如地方官及领事等官有侮慢欺藐各等情,准其彼此将委曲情由申诉本国各大宪秉公查办;该领事等官亦不得率意任性,致与中华官民动多龃龉。嗣后遇有领事等官派到港口,大合众国大臣即行照知该省督、抚,当以优礼款接,致可行其职守之事。

  第十一款:大合众国民人在中华安分贸易办事者,当与中国人一体和好友爱;地方官必时加保护,务使身家一切安全,不使受欺辱、骚扰等事。倘其屋宇、产业有被内地不法匪徒逞凶恐吓、焚毁侵害,一经领事官报明,地方官立当派拨兵役弹压驱逐;并将匪徒查拏,按律重办。倘华民与大合众国人有争斗词讼等案,华民归中国官按律治罪;大合众国人无论在岸上海面与华民欺侮骚扰、毁坏对象、殴伤损害一切非礼不合情事,应归领事等官按本国例惩办。至捉拏犯人以备质讯,或由本地方官、或由大合众国官均无不可。

  第十二款:合众国民人在通商各港口贸易或久居、或暂住,均准其租赁民房或租地自行建楼并设立医馆、礼拜堂及殡葬之处,听合众国人与内民公平议定租息,内民不得抬价掯勒。如无碍民居,不关方向,照例税契用印外,地方官不得阻止。合众国人勿许强租硬占,务须各出情愿,以昭公允。倘坟墓或被中国民人毁掘,中国地方官严拏,照例治罪。其合众国人泊船寄居处所,商民、水手人等只准在近地行走,不准远赴内地乡村市镇私行贸易,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第十三款:大合众国船只在中国洋面遭风、触礁、搁浅、遇盗致有损坏等害者,该处地方官一经查知,即应设法拯救保护并加抚恤,俾得驶至最近港口修理;并准其采买粮食,汲取淡水。倘商船有在中国所辖内洋被盗抢劫者,地方文武官弁一经闻报,即当严拏贼盗,照例治罪;起获原赃,无论多少,或交本人、或交领事官俱可,但不得冒开失单。至中国地广人稠,万一正盗不能缉获或起赃不全,不得令中国赔还贷款;但若地方官通盗沾染,一经证明,行文大宪奏明严行治罪,将该员家产查抄抵偿。

  第十四款:大合众国民人嗣后均照例挈眷赴广东之广州、潮州、福建之厦门、福州、台湾、浙江之宁波、江苏之上海并嗣后与众国或他国定立条约准开各港口市镇,在彼居住贸易;任其船只装载货物于以上所立各港,互相往来。但该船只不得驶赴沿海口岸及未开各港,私行违法贸易;如有犯此禁令者,应将船只货物充公,归中国入官。其有走私漏税或携带各项违令货物至中国者,听中国地方官自行办理治罪;大合众国官民均不得稍有袒护。若别国船只冒大合众国旗号作不法贸易者,大合众国自应设法禁止。

  第十五款:大合众国民人在各港贸易者,除中国例禁不准携带进口、出口之货外,其余各项货物俱准任其贩运,往来买卖。所纳税饷,惟照黏附在望厦所立条约例册;除是别国按条约有何更改,即应一体均同。因大合众国人所纳之税,必须照与中华至好之国一律办理。

  第十六款:大合众国船只进通商各港口时,必将船只等件呈交领事官转交海关,即按牌上所载吨数输纳船钞;每吨以方停四十官尺为准,凡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纳银二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银一钱。凡船只曾在本港纳钞因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