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议准由海路之上海、宁波、福州府、厦门、广州、台湾府、琼州府等七处海口通商。若别国再有在沿海增添口岸,准俄国一律办理。

  第四条:嗣后陆路前定通商处所商人数目及所带货物并本银多寡,不必示以限制。海路通商章程,将所带货物呈单备查、抛锚寄碇,一律给价、照定例上税纳课等事,俄国商船均照外国与中华通商总例办理。如带有违禁货物,即将该商船所有货物概行查抄入官。

  第五条:俄国在中国通商海口设立领事官,为查各海口驻扎商船居住规矩;再派兵船在彼停泊,以资护持。领事官与地方官有事相会并行文之例、盖造天主堂住房并收存货物房间、俄国与中国会议、置买地亩及领事官员责任应办之事,皆照中国与外国所立通商总例办理。

  第六条:俄国兵、商船只如有在中国沿海地方损坏者,地方官立将被难之人及载物船只救护;所救护之人及所有对象,尽力设法送至附近俄国通商海口或与俄国素好国之领事官所驻扎海口,或顺便咨送到边。其救护之公费,均由俄国赔还。俄国兵、货船只在中国沿海地方遇有修理损坏及取甜水、买食物者,准进中国附近未开之海口按市价公平买取,该地方官不可拦阻。

  第七条:通商处所俄国人、中国所属之人若有事故,中国官员须与俄国领事官员或与代办俄国事务之人会同分别办理。俄国人若有获罪者,其犯人应照俄国刑律科罪;中国所属之人与俄国人有因人命、产业、伤害之事获罪者,应照中国刑律分别科罪。俄国之人若在中国内地犯法应行审讯治罪者,解送俄国边界地方或俄国办事官员所驻扎之海口办理。

  第八条:天主教原为行善,嗣后中国于安分传教、习教之人当一体矜恤保护,不可欺侮凌虐;亦不可于安分之人;禁其习教。若俄国有人有由通商处所之州县传教者,领事官与内地沿边地方官按照定额,查验执照;果系良民,即行画押放行,以便稽查。

  第九条:中国与俄国将从前未经定明边界,由两国派出信任大臣秉公查勘,务将边界清理补入此次和约之内。边界既定之后,登入档册,绘为地图、立定凭据,俾两国永无此疆彼界之争。

  第十条:俄国人习学中国满、汉文义居驻京师者,酌改先时定限;不拘年分,如有事故,立即呈明行文本国核准后,随办事官员径回本国,再派人来京接替。所有驻京俄国之人一切费用,统由俄国付给,中国无庸出此项费用。驻京之人及恰克图或各海口往来京城送递公文各项人等路费,亦由俄国付给。中国地方官员于伊等往来之时程途一切事务,务宜妥速办理。

  第十一条:为整理俄国与中国往来行文及京城驻居俄国之人事宜,京城、恰克图二处遇有往来公文,由台站迅速行走;除涂间有故不计外,以半月为限,不得迟延耽误,信函一并附寄。再运送应用对象,每届三个月一次,一年分为四次,照指明地方投递,勿致舛错;所有驿站费用,由俄国同中国各出一半,以免偏枯。

  第十二条:日后大清国若有重待外国通商等事凡有利益之处,毋庸再议,即与俄国一律办理施行。

  以上十二条,自此议定后,将所定和约缮写二分。大清国圣主皇帝裁定、俄啰斯国圣主皇帝裁定之后,定立和书;限一年之内,两国互交于京,永远遵守,两无违背。今将两国和书用俄啰斯并清、汉字体钞写,专以清文为主;由二国大臣手书花押,铃用印信换文可也。

  咪夷约和

  大清大皇帝特派钦差东阁大学士总理刑部事务、吏部尚书镶蓝旗汉军都统便宜行事全权大臣桂良、花沙纳,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特派钦差驻札中华便宜行事全权大目列卫廉,公司酌议,所有议定条款,胪列于左:

  第一款:嗣后大清与大合众两国并其民人各皆照前和平友好,毋得或异;更不得互相欺凌,偶因小故而启事端。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事,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第二款:俟大清大皇帝、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既得选举国会绅耆大臣议允,各将条约互易后,必须敬谨收藏,大合众国当着首相恭藏大清大皇帝批准原册于华盛顿都城,大清国当着内阁大学士恭藏大合众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原册于北京都城,则两国之友谊历久弗替矣。

  第三款:条约各款,必使两国军民人等尽得闻知,俾可遵守。大合众国于批准互易后,立宣布照例刊传;大清国于批准互易后,亦即通谕都城并着各省督、抚一体颁行。

  第四款:因欲坚立友谊,嗣后大合众国驻扎中华之大臣任听以平行之礼、信义之道,与大清内阁大学士文移交往,并得与两广、闽浙、两江督、抚一体公文往来。至照会京师内阁文件,或交以上各督、抚照例代送、或交提塘驿站赍递,均无不可。其照会公文加有印封者,必须谨慎赍递;遇有咨照等件,内阁暨各督、抚当酌量迅速照覆。

  第五款:大合众国大臣遇有要事,不论何时应准到北京暂住,与内阁大学士或与派出平行大宪酌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