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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法军侵台档案-清-*导航地图-第4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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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明此节已照办并允所请赔款之事;本部一得此信,即可饬巴使赴津矣。
  同日接李相电
  顷闽电:孤拔带船分赴福、台;此福呢旧策「欲据闽、台为质」之意。总署既电允降旨撤兵,宜与约定:各船不入口,以免两疑生衅;静候明旨。乞复,即遵照致函外部矣。
  二十五日法外部茹相复函
  收到昨日第二封函内开:李中堂电告,总理衙门即允请旨撤兵,法国兵船不可进福州等口,以免生事等因。本部闻总理衙门允请降旨之信,甚喜;因藉可见其欲照办津约。然此请旨之信,业已答应数日;倘果能明宣谕旨,则更可喜矣。至于兵船停泊之地,本部深恨不能照李中堂之意办理。因中国国家未明答本国七月十二日之函以前,各船不能移出现泊之地也。至于启衅一节,似可无虑;盖倘无人先来攻打,各兵船断不先行举动也。此复。
  照译外部茹相闰五月二十六日来函
总署电告本月二十四日已奉明旨撤回北圻华兵等因,本部甚喜于本部二十日照会内第一事已经办妥。其第二事,本国今不请中国照定巨款数目偿还,但求中国认有应偿之款;究须若干,俟巴使与中国钦差大臣议定。其款有二:一、恤偿谅山死伤兵士之家;二、因津约忽生枝节,致须撤水陆船兵之费。如中国不辞此种办法,即可派巴得诺赴津;务祈迅即电告总署,定知本国谦和之意。请贵大臣告以二十日照会所限之期,可不拘定;凡已布置者,均不移动,静候复此函之确音。
  附米酋西七月初四日以电详报其海部文(河内发——即闰五月十二日)
前月二十三——即闰五月初一日早,游击带一队赴谅山,其前锋在松同地方为敌枪所打;置之不理,即管前进,而敌人放枪愈猛。早七点半,敌人稍退;法队遂入松同,仅有三人受伤。游击即发一人问故,华军前锋函告:以已收到津约明文,前面放枪者非华兵,乃山野村民也。并云津约自当依遵,毫无失和之意;请限五、六日,以便退兵云云。此函之语不甚明白,且无画押。至十点钟,一大官到,自称为统领;亦请五、六日为期。游击告以退回不必待五、六日,可以即速办理。
二点钟,又有官二员来;不请谈,即托故退去。于是游击出示曰:『准予一点钟限期,过期法兵即前进』。四点钟,法兵果进二启罗迈当,忽有华兵四千人,用精枪攻打,至于两日;幸法兵奋勇力敌,不至全军覆没云云。
苞按:茹相所谓「确系华兵不合」者,即据此文而已。然文内所述华军前锋函告之语,云愿遵津约,请限五、六日退回;想其欲禀明大宪,然后退兵。是华军甚为合理;乃法人不信。及统领自诣法营,而法人仍不理,反有限一点钟进攻之事;是法人实为无理。苞已屡与茹相驳论:即使米酋所报全属实情,则华人再三表明遵约,并订五、六日退兵,法人何不电告巴使、谢使商请退兵?华人因内地无电线可通,其请大宪示复,自须五、六日;而法人有电线可通,半日间可由谢使赴商总署矣。
今法人不出此而擅自进攻华人,此即有意背约、咎在法人之确据。茹相亦无词以答。
  ——见「中法越南交涉档」一○三○(一九四三页)。
  户部咨录奖叙台湾击败法军将领并拨内帑赏给兵勇谕旨
  七月二十一日(九、一○),户部文称:
福建司案呈内阁抄出光绪十年七月初二日内阁奉上谕:『刘铭传奏「台北基隆炮台为敌攻陷,我军复踏毁敌营获胜情形」一折,法国兵船驶至台北基隆口岸,于六月十五日迭开巨炮,将该处炮台击毁;十六日,法兵上岸直扑营垒,经刘铭传及总兵曹志忠等督军迎击获胜,敌军溃败。刘铭传调度有方,深堪嘉尚;着交部从优议叙。尤为出力之记名提督、福建福宁镇总兵曹志忠,着赏穿黄马褂。提督衔章高元、苏德胜,均着遇有海疆总兵缺出,即行简放;章高元并赏换年昌阿巴图鲁名号,苏德胜并赏换西林巴图鲁名号。
副将王三星,着以总兵记名简放;并赏给额腾依巴图鲁名号。已革游击邓长安,着开复原官。其余立功将士及出力文武员弁,准其择优汇请奖励。钦奉慈禧端佑康颐昭豫庄诚皇太后懿旨:「着于内帑节省项下发去银三千两,赏给此次出力兵勇。着刘铭传查明尤为奋勇者,传旨赏给。钦此」。至基隆炮台,前据刘铭传奏,修筑未能合法,本不足恃;此次失事员弁,着免其置议。嗣后倘有守御不力以致挫失情事,定当按照军律从严惩办,决不宽贷。所有伤亡弁勇,即着查明请恤。
另片奏:「解运军械、办粮转饷各员,恳请奖励」等语。基隆通判梁纯夫,着赏换花翎。县丞游学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