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从部议。以东南连年灾伤,修治事宜,惟令彼处抚按官严督所司相宜举行。水利郎中不必增设。
  
  二十六年二月戊申,吏部给事中张汝栋劾奏总督南京粮储,右佥都御史杨宜不职宜罢。因请裁革南京督儲都御史。吏部复言:“宜资望已深,简用前职,未闻不称。”诏宜调外任用。其南京粮储应否裁革,还会户部议奏。于是二部会复:“南京户部有尚书掌理部事,侍郎带管粮储,自不相妨。京、通二仓,具系户部堂上官总督,南京事体,宜与相同。都御史不必设,巡仓御史原设二员,比照北京事例,亦宜裁省一员。”诏俱从之。
  
  三月乙卯,升兵部左侍郎万镗为南京刑部尚书。
  
  四月癸卯,升大理寺左少卿周释提督操江。
  
  六月戊戌,以灾伤免扬、淮所属州、县夏税有差。
  
  九月己未,以灾伤免徐、沛、萧各州、县秋粮有差。丙子,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韩邦奇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闰九月丁酉,升兵部左侍郎赵廷瑞为南京户部尚书。辛丑,升应天巡抚欧阳必进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
  
  十月辛亥,升广东左布政使周延为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理粮储,巡抚应天。甲寅,户部会议漕运补脚米事宜。谓:“南京、江北、中都五总浅船俱在瓜、仪二坝寄泊。官军至江南领兑,惟江北三总有过江脚米一斗三升,为雇船盘坝修船之用。其南京卫分,每石止有雇船过江脚米七升,而盘坝旱脚,俱于各船本等加四耗米内支费,又无余米帮助修船。查得领兑江浙三六耗米,每石扣斗米,折银五分,除解军之料价外,量扣一分,以充诸费。”报可。
  
  十一月壬辰,开户部右侍郎韩士英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
  
  二十七年二月丁未,遣户部郎中宋尚文至苏、松、常、镇,催查京粮。乙丑,吏部左侍部张治为南京吏部尚书。己巳,革苏州总兵周彻任,以御史吴相劾其交夷通贿也。乙亥,改总理河道右副都御史胡松总督漕运兼抚凤阳。
  
  三月丙子,巡按直隶御史陈九德言:“国家财赋,仰给东南,而苏、松、常、镇四府居半,但其土沃民饶,飞诡百出,管粮同知,权轻不能镇压。或持法稍严,豪猾大姓,辄相与排挤去之。故奸弊滋长,国赋不登。请特重其事权,以苏、松兵备兼理。”从之。丙申,添设直隶苏州府新闸闸官一员。丁酉,以服阕提督南京粮储、右佥都御史王守总理河道。
  
  四月庚戌,命南京前军都督府掌府事、丰润伯曹松提督操江。甲戌,以暄热,命南京法司审录系囚,当出者,贳减有差。
  
  九月辛巳,以灾伤,免淮、扬、徐属邑及卫、所屯粮有差。丁亥,升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龚辉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
  
  十月丁未,以江洋多盗,夺江淮总兵李俊俸半年,戴罪防守。下指挥孙金等巡按御史问。
  
  十一月乙亥,两淮巡盐御史陈其学言:“两淮民灶田中多混淆,赋役不均,宜履亩划界,仍勒石以垂久远。凡灶丁买民田者,三十亩以上、五十亩以下,应民役之半,百亩以上,役与民同。又南京户部关支食盐于仪真批验所者,权重不如法,宜较勘如一,以示平准。至于各岁漕船还日多带私盐,吏不敢诘,当于淮安之三汊口、扬州之东关水口,令郡佐一人稽察。且沿海近场与行盐之地,各卫、所不领于宪臣,不便防奸。自今、凡事干盐法者,悉听巡盐官处分,他司勿有所与。”下户部,复可。俱允行。戊寅,户部议上漕运新定事宜:“一、凡违限有司、军卫官,俱听监兑主事于兑完之日,会按臣弹奏,本部分例题复。有司则属各按臣逮问,军卫则属督漕都御史发理刑主事治罪;一、江南势豪之家,粮至数百千石以上,不早入仓,有司因使之自运,不领于粮长,初亦甚便。今则缘此多掺糠秕,强军私兑,不足则计户科敛以兑之。宜行各郡邑长吏,俱以岁十月开仓,即赴漕运官报完。诸如前者,罪以律。有司催征失期,至误一百石上者,夺俸视事,二百石上者,罚递加;一、其溧阳运米于无锡水次者,民苦不便,宜还本县。”报可。己亥,升太仆寺卿方纯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理河道。
  
  十二月丙午,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刘訒为南京工部尚书。辛酉,命镇远侯顾寰充总兵官,提督漕运,兼镇守淮安地方。戊辰,福建海贼林成等流劫至南直隶界,苏、松兵备副使魏良贵檄太仓州署印同知周凤岐等,集兵捕之,擒斩三十余人。事闻。诏赐良贵银币,凤岐等操江抚臣犒赏。
  
  二十八年正月辛卯,先是,直隶巡按御史陈其学奏:“漕运、河道二臣皆国计所系,非久任无以底绩。前年秋冬间胡松推河道,韩士英推漕运。去年春初,士英始莅任,不逾月升南京户部尚书,仍以松代。松至淮,亦不逾月,升户部右侍郎,彼此更代,视如传舍。宜行久任,以专责成。待其年资渐深,劳勋茂著,然后不次擢用,庶于国计有裨。”吏、兵议复。报可。
  
  二月丁巳,改南京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