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行。己亥,总督漕运右都御史王奏:“淮、扬先以被灾,其正兑改兑米,已蒙折征及量拨支运,而所征米原无改兑,未获均沾支运之惠。乞留漕运折粮银数万济之。”户部复:“漕粮为京储重计,难以议留,听其所给两淮余盐银赈济。”得旨允行。丙子,起服阕右副都御史于湛总理河道。乙酉,起服阕工部尚书张润为南京吏部尚书。
  
  二月己卯,以灾伤免海州岁用料价银两。癸未,令应天巡按丁汝夔、周亮等督率有司,以南京诸司及后湖库所贮无碍银钱,赈济应天等十一府、州饥民。戊子,升南京礼部右侍郎徐问为南京户部尚书。
  
  四月戊午,改抚治郧阳,右副都御史欧阳必进总督粮储兼巡抚应天。
  
  五月甲子,时,常州府知府符验以先任河南道御史,考察降调。福建道御史桂荣称其执法保民,被诬遭谤,因参南京考功司郎中薛应旂,系常州人,恣行胸臆,敢为报复,其所考察者,多非在任之人。乞容符验照旧供职,将薛应旃罢黜。得旨:“考察重典,不许轻变,以起后来援引救护之端。符验照旧降调。被斥人员,多系升迁事故去任之人,前有旨禁革此弊,部院全不遵守,聊取塞责。张润、王以旂且不查究,薛应旂调外任。”
  
  七月丁丑,升李镛为应天府府丞。
  
  八月甲午,并淮安府海州百十有六里为六十里。以罢敝不能办纳粮差,从知州王同奏也。迁扬州府海门县于直隶金沙场,割通州清干乡七团及利河镇北水荡附之,避水患也。诏留南京后湖及刑部余银二万五千七十余两备赈,更令自后问刑衙门,凡罪赎止许入谷备赈,不许折银。戊申,裁革扬州府通州通济仓副使一员。南京金川门外草场火,诏降监临官一级,调外任。丙辰,提督操江都御史傅炯言:“直隶太仓州强贼劫狱,入海为寇,势甚猖獗。顷虽剿获过半,未尽其党,宜督官军,及时扑灭,毋贻地方忧。”得旨:“强盗劫狱杀人,地方官俱宜逮治。姑令戴罪剿杀,务期尽获。事宁之日,巡按御史备查功罪差别以闻。”
  
  九月乙丑,升光禄寺卿及宦为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
  
  十月戊戌,先是,海州灾伤,有诏贳民当出马者征其值三年,及是限满。巡抚风阳、都御史王帏言:“海州地小民急,逃亡过半,请以前所贳者,永著为令。”兵部复:“请展五年以示宽恤。”从之。戊申,户部复:“巡按直隶御史齐宗道所陈两淮盐法事宜:一、并茶、角斜、余东场盐课,向以海水沸溢,暂令富安,丁溪等场代办。今本场灶丁渐集,宜复旧;一、淮南掣盐不时放卖,请如仪真之例,旋掣旋放,以便商民;一、各场草荡多被豪民侵占,宜清查;一、近场遐检司听各分司判官严督所部,缉捕私贩,月终课其多寡;一、分别民、灶二户,其灶田系祖遗,真正者,方免赋役;一、各盐场濒海之处,多筑堤堰,以防冲决。”得旨,允行。
  
  十一月辛未,巡按直隶御史吕光洵奏:“三吴水利,已次第开浚,乞以其事委之巡抚都御史欧阳必进,改降专敕,以责成功。”章下。会太仓州民疏称,弘治六年,别遣重臣治水之便。工部复言:“地方之事,惟抚、按威令易行,若官多责分,恐意见不同,反生掣肘。请如光洵议。”从之。
  
  十二月癸巳,诏浚南京后湖。辛亥,升吏部右侍郎王学夔为南京礼部尚书。丙辰,南京礼科给事中游震得言:“南京城坊居民,自里甲正繇之外,复有各项铺户,纳办南京内府诸监、局物料,役苦费繁,有司不时给价,仍令分隶各衙门应役。以故占籍未及数年,富者必贫,贫者必转徙,请亟议宽恤。”疏下南京户部,复议:“铺役扰民,弊在审编之始,贫富失实。今宜尽蠲贫户,籍其稍赢者,隶名应天府。凡遇内府诸监、局制造及太常,光禄诸祭祀厨料,先一月移文应天府,按籍召买,如时价给银。其大小诸司用物料,取具本府印票出买,价银不得过三日。至于私家一切诸费,不得干扰铺行。”户部复可。诏从之,仍令南京都察院出榜禁约。
  

  ●第三十三卷 明嘉靖(二)
  
  二十五年正月庚辰,敕刑部郎中朱衡,王时俭往南直隶江南、江北恤刑。
  
  二月甲午,裁革扬州朝宗二闸。从总督漕运都御史王奏。
  
  三月甲子,升户部左侍郎夏邦谟为南京户部尚书。乙丑,太仓州海寇平。庚辰,户部复:“巡抚应天都御史欧阳必进言,应天等十一府旱灾,乞留解京银三万两赈济。”许之。癸未,以淮、扬重灾,命两淮运司发余盐银二万五千两赈恤灶丁。
  
  五月戊午,升太仆寺少卿蒋应奎为应天府府尹。
  
  六月壬子,升刑部左侍郎俞茂坚为右都御史、总督漕运兼巡抚凤阳。
  
  九月壬申,升工部左侍郎杨麒为南京工部尚书。己卯,以水灾,诏免淮、扬所属州、县税粮有差。
  
  十月壬寅,巡抚应天都御史欧阳必进等言:修浚苏、松水利,乞议处财用,留正官,添设管工郎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