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给口粮三斗。”从之。
六月庚子,先是,有盗入南京内府甲字库,因失火延烧钱布等物至数十万。已而获盗,具得前后诸同盗事情。刑部请论如法,并劾守备太监陈祖生、成国公朱仪、参赞尚书耿裕等各失于防范。上以各盗情犯深重,难照常例处分,命同行失火者二人,及进库六次至十次者七人,俱处以极刑。其不进库及进而次数少者及窝藏者十四人,俱并家小发广西柳州卫充军;内使充种菜净军;监丞、副使充守更内使;余依拟发落。守备等官姑宥之。仍谕令今后督察军马、城池、钱粮、门禁,加慎勿怠。
七月辛酉,命武靖伯赵承庆铨往南京前军都督府带俸,专理操江。
八月戊子,命户部运太仓银二万两于苏州仓,以备军储。
九月丙子,户科都给事中张九功,以今岁漕运漂流米麦共一万四千八百余石,因劾总督漕运都御史李昂,总兵官、都督佥事都胜及各把总、管运等官罪。得旨,昂、胜姑贳之;把总、管运并漂流米麦五百石以上者,各停俸三月;五百石以下者两月。
十一月戊午,以水灾免直隶镇江府夏税麦二万九千七百八石有奇。
十二月丙申,南京户部左侍郎侯瓒言:“各处岁运南京仓粮,临船兑支三月,积出余米,令实于缺粮仓并常平仓,而纳户守候月久,复令搬运,人情不堪。请自今以先运至者扣算正余,尽数兑支三月,续到者,分判各卫仓,以免民日久劳费。”又请以本部寄应天府库秋粮折俸余银万六千五百余两,及两淮等盐运司盐引纸价余银八千八百余两,籴米实常平仓,以备赈济。又南京各仓、场修仓、收粮军斗、草库余丁,月给口粮三斗,其正军不得重给。下户部议复,从之。
庚子,吏部听选官徐灏言:“自通州至南京河路,牵船夫数愈多,而弊愈甚。乞照旧例,各处止派二千名,分为两班,以苏民困。”从之。
三年正月辛未,升南京太仆寺卿秦崇为应天府府尹。癸亥,南京内府花苑,上元、江宁二县岁拨夫二百,供浇灌之役,民颇被其扰。左都御史马文升及应天府丞冀绮请罢之。守备太监陈祖生等因陈累朝种树及夫役增减之数,乞存留如旧。事下南京工部议处,右侍郎黄孔昭言:“种树以备宗庙荐新之用,园丁亦难量革,请如天顺八年旧例,仍岁拨夫八十名。”从之。
二月甲午,户部以水旱灾,请免直隶淮安府弘治二年分秋粮米九万六千七百余石,草二十六万七千三百四十余束;扬州府米豆共四万八千五百四十余石,草八万七千四百八十余束。壬寅,以水灾免直隶苏州府崇明县弘治二年分秋粮米五千二百六十余石,草六千四百三十余包。
三月丁卯,先是,以直隶淮安府连年荒歉,减免秋粮数多。从都御史秦纮奏,令本府板闸、钞关所收钱钞,以米代之,每钞一贯,收米一升,以给本处官军俸粮,以后仍旧。至是,都御史李昂奏:荒歉未复,仍乞折收米一年为便。从之。乙亥,以水旱灾,免直隶淮安、扬州等府弘治二年米、豆。
四月丁亥,升巡抚延绥等处、都察院右都御史黄绂为南京户部尚书;吏部左侍郎刘瑄为南京工部尚书。辛丑,禁南京后湖耕种樵牧及盗泄水利者。从大理寺少卿杨谧等奏也。
六月甲申,吏部议复南京吏部尚书王伤等所奏修省事宜:一、谓南京户、兵、刑、工四部政务颇繁,今兵部止有尚书一员,户、刑、工三部各止侍郎一员,请于兵部增侍郎,三部增尚书各一员;一、近例被灾各处,四品以下官,三年、六年考满,悉令纳米,免其给由赴部,恐贤否无辨,仍宜照旧赴部考核;一、南京吏、礼二部,各添写本监生二名,兵部再添一名,并户、工二部写本监生,俱从吏部行取,其在京各衙门写本清军监生,亦从吏部转行国子监取拨;
一、南京各衙门办事当该吏典数多,在外两考役满者,因畏避巡按御史考试,到部数少,不勾拨用,请添拨福建之邵武、湖广之德安二府以益之,仍令御史考送。上命南京户、工二部各添尚书一员,吏、礼、兵三部各添侍郎一员,写本监生准照旧数添。两京取拨监生仍旧,吏典不必经由御史等官考送,止该部严加考选,不许姑息。丙申,南京工部奏:“应天府并直隶镇江府所属芦洲柴课,宜仍照现在额数,解办折色银两并本色芦柴,修南京外罗城垣及金川等十七门。
”
七月己卯,以旱灾免南京广洋等二十七卫屯粮之半。
闰九月丙申,发南京龙江盐仓批验所余盐五十万斤有奇鬻银,为查理后湖黄册之费。
十一月癸未,刑部左侍郎白昂奏处置河道事宜,乞令扬州府管河通判常居瓜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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