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管闸坝,不许回府。辛卯,命淮安府板闸、钞关船料钱钞再折米一年,以充官军、师生之给。从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玮之言也。
十二月庚戌,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玮言:“徐州小黄河旧在州城西北,上通沁水,下接漕渠。宋熙宁间,河决为患,守臣苏轼堤以巨石,镇以黄楼,自是水不为患。近年黄河复决,改流城北,其势汹涌,坏两岸军民居舍及城郭,俱可忧,臣会巡按、管河等官议疏浚,……务为经久之计。”从之。
四年正月乙酉,升南京兵部左侍郎郑时为南京刑部尚书。
四月戊申,命南京都察院右佥都御史王轼兼提督巡江。
乙酉,调扬州府知府冯忠别任,黜通判杨棨为民。棨因上元节造烟火之戏于天妃宫,忠往观之,随者甚多。夜归,众争过浮桥,溺死数十人。事闻,下巡按御史逮问,遂是有命。
五月戊子,工部以直隶苏州灾伤,乞免织造各色绢匹。不允。
六月庚戌,直隶淮安知府徐镛奏:“本府常盈仓岁收粮不过四五万石,乞取回监收内官二员,收粮经历一员。”下户部议以为便。上命汰经历,内官仍旧。
七月壬午,命增盖南京后湖库三十间,以原库收贮黄册盈满,明年将造册故也。丙申,以灾免直隶扬州府及高邮等卫、所弘治三年粮草有差。
八月乙巳,南京监察御史杨琎言:“宋汴京留守兼开封尹、赠观文殿大学士、谥忠简、宗泽墓在丹徒,乞依岳飞故事,于墓所及其生之乡,并建祠秩祀,以为忠义之劝。命下其奏于所司。辛未,以旱灾龟直隶扬州卫及通州、泰州、盐城三守御千户所弘治三年屯田粮有差。
九月戊寅,南京户部左侍郎侯瓒为南京工部尚书。甲午,南京工科等科给事中毛珵等言:“八月十一日,南京地震,屋宇播动,继而风雨晦冥,雷电大作,及苏、松等处夏间大水,淮、扬等处蝗飞蔽天,此皆灾异之大者。”
十月庚申,南京监察御史朱德等上言:“比者灾异迭见,而南京一路尤甚。旱涝不常,军民告病。甫及秋收之际,蝗蛹骤生,禾稼伤残,继又地震不宁,屋宇摇动。伏乞慎思灾异之由,善应天地之戒。循名责实,因事纳言,遂条陈五事:曰省力役;曰宽征赋;曰治赃顽;曰稽实用;曰务远图。”命下其章于所司。
十一月乙亥,以水灾免苏、松、常、镇、应天等府所属并苏州、太仓等卫弘治四年夏、秋粮税有差。庚寅,巡抚南直隶都御史侣钟言:“江南今岁水旱相仍,苏、松等处低田伤于水,而徽、宁等处高田伤于旱,将各府岁纳纻丝、纱罗、绫绢、绒线等件,及皮、蜡、殊蜜、青绿铜、钢铁、银箔等物,暂且停止。其苏、湖二府,今岁免军粮米,请以五十万石折价收银,石止折七钱。军民有愿纳银入粟,量给散官冠带,或纪名于籍,建坊牌以表之。各府、县有罪应赎者,俱令纳米于被灾处所,以备赈济,并浒墅钞关所收三年、四年未解银钱以助之。
”户部复议,从之。己巳,都察院右都御史秦纮为南京户部尚书。
五年二月癸卯,以水灾免苏、松等府、卫粮草子粒有差,其非全灾者,暂停征纳,以三分为率,自弘治五年为始,每年带征一分。甲子,直隶苏州卫指挥张钦以不能捕盗,调湖广永州卫带俸差操。其嫡母黄氏,以年老无他子奉终养,许之,命终养后,仍调前卫。
三月丁丑,总督漕运兼巡抚都御史张玮奏:“直隶淮安府灾,乞将本府钞关所收钱钞,折收粮米一年,以给官吏,旗军月粮。”户部复奏,从之。命逮问应天府府尹冀绮,以迟误南京陵庙祭祀牺牲,为守备成国公朱仪等所奏也。
四月甲辰,命南京江阴卫带俸都指挥佥事耿麟充参将,协同漕运,兼守淮安。
五月乙未,裁减南京神策等二十五卫知事务一员。
六月丁未,以水灾,免直隶淮、扬等府弘治四年税粮有差。庚申,命给致仕南京工部尚书胡拱辰诰命,从其请也。
七月甲戌,增南京巡街御史为二员。故事,南京巡街止御史一员。至是,从监察御史曹玉奏,乃增一员。丁丑,南京监察御史马炳然言:“南京新江口并大教场,俱侯伯重臣坐营,而神机营并小教场二处,止用指挥坐营管操,请如在京诸营例,改任侯伯都督以重其事。”兵部复奏,从之。甲午,以水灾免苏、松、常等府正官朝觐,从巡抚都御史侣钟奏也。兵部尚书马文升等言:“苏、松水灾,恐饥民乘此为变,请敕镇巡等官,加意赈给,仍操练军士,以戒不虞。
”从之。丁酉,户部言:“江南苏、松等府连岁荒歉,民间运粮米,每石用银二两。前弘治四年,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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