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部尚书。
  
  五月甲子,升南京吏部右侍郎杨廷和为南京户部尚书;南京吏部左侍郎刘忠为本部尚书。丙寅,以处置两淮等处盐法、右都御史王琼总理漕运。
  
  七月乙巳,以兵部左侍郎韩重为南京工部尚书。
  
  八月壬申朔,南京户部尚书杨廷和等奏:“近欲疏通钱法,凡解户口食盐及商税鱼课钞钱赴部者,必历代旧钱与洪武等钱中半兼收。但洪武、永乐等钱,贮库虽多,给领尚少,况弘治通宝鼓铸未完,市未行使,解户措办不及,官府收受亦难。若令每洪武等钱,折纳旧钱二文,愈见负累。请自今解到钱钞,不拘中半之数,新旧钱俱暂与收受。候弘治通宝铸造完日,照例中半兼收。仍行巡城御史等官,访有阻格及私铸私用者,严加究治,则钱法疏通,官民称便。”户部议复,从之。癸酉,以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洪钟为南京刑部尚书。以旱灾免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屯粮三之二。
  
  十月丙子,南京吏部右侍郎黄珣为本部尚书。
  
  十二月己丑,免直隶扬州等府并徐州、淮、大等卫,所今年分粮草子粒有差,以水、旱灾故也。乙未,改南京礼部尚书刘忠为南京吏部尚书;升吏部左侍郎江澜为南京礼部尚书。
  
  三年二月辛巳,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王鉴之为刑部尚书。
  
  三月戊戌,南京工部尚书韩重奏:“太庙殿宇、孝陵墙垣及武英等殿,当修理者,工役烦多,请行南京法司,将一应赎罪米,仍旧送部折收料银,以备支用。”从之。甲寅,总督苏、松粮储、都御史罗鉴,请给符验。兵部议与之。上令查宣德间例。兵部复,符验之领,始于成化七年都御史滕昭,后遂为故事。得旨,以为纷更,不许。
  
  四月丁丑,起用太子太保、南京礼部尚书周经。壬辰,升通政司右通政黄宝为应天府府尹。
  
  七月乙卯,淮安府山阳县雨雹,如鸡卵,狂风暴雨交作,毁伤秋禾二百余顷,坏船一百余艘,溺死者二百余人。
  
  己未,升提督操江、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雍泰为南京户部尚书。后四日遂令致仕,或谓其不媚中贵也。庚申,太监刘瑾奏:“访得扬州、两淮运司商人杜成等,各名下革支盐引一百一十六万引,堆放在库,若不早处,日久弊生。乞遣科、道官各一员往督运司等官查盘现数,变卖银两,解京送库。”户部议复。有旨,遣给事中、御史各一员驰驿以往。乙丑,升河南左布政使朱恩为南京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
  
  八月己巳,南京守臣奏:“都城民家起火,延及数百家,男女死者九人,其间贫不自存者甚众,请赈济之。”诏南京户部遣官同应天府长吏,发上元、江宁二县仓粮,验口赈济,毋致失所。给苏、松等处粮储关防。以都御史罗鉴奏,粮储事重,出纳文书恐有奸弊,当预防也。戊子,升户部右侍郎林泮为南京户部尚书。
  
  九月庚子,以灾伤免淮安、扬州二府及徐州夏税子粒。癸亥,南京及淮、扬地方旱灾,命吏部左侍郎王琼随宜赈济。
  
  十月癸酉,以地方灾伤,停南京各项工程,从南京工部尚书韩重等奏也。己卯,以都察院左都御史陈金为南京户部尚书。
  
  十一月乙未朔,户部言:“淮安等处灾荒重大,累经守臣奏请简命大臣往理钱粮,以救饿莩。丁未,暂免淮、扬二府及徐州正德二年以前积欠马匹,以地方灾伤重大故也。己未,总督扬州备倭都指挥袁杰奏请兼管淮、扬、常、镇、苏、松等府地方捕盗事。兵部复奏谓:“事属纷更,且统治太广,亦难防范。宜令杰兼管常州孟渎河至苏、松、通、泰沿海地方捕盗事,如卒不足用,听量调民快,事毕勿得拘留。”从之。
  
  十二月癸酉,应天府旱灾,户部请免其秋粮子粒有差,仍于免数内,量征二分,以补起运两京之数。灾重地方听以半折银。报可。戊子,停征应天府俵解马匹。
  
  四年正月庚申,巡抚都御史罗鉴奏:“丹阳、金坛二县,民饿尤甚,请借拨苏、松二府各米一千石,谷九千石赈之。其苏、松等府,米亦腾贵,宜放预备仓粮,减价量粜,贮其银于官,俟来年丰收,籴谷备赈。”户部复议如鉴言。上曰:“岁歉民饥,朕所轸念,借拨放粜,俱如拟行之。然赈济之惠,当先及于小民,务须计处周详,不可使豪右之家挟势规利,致生奸弊。”
  
  二月庚辰,总督南京粮储、左佥都御史储巏奏:“南京官军俸粮,岁该一百五十万石,现在仓粮止一百七十万石,恐支放不敷。”户部议:“南京仓粮原有二百万石,其余粮斛并湖广、江西、浙江,南直隶府分,灾免不尽之数,仍该征五十六万,尽足支用,宜行各巡按御史督征,并行南京户部差官催纳。”诏如议。甲申,升福建左布政使常麟为应天府府尹。户部奏:“南京地方灾伤,亟宜赈济,彼中米价倍于杂粮,而活人之功,杂粮为多。乞令南京法司并南直隶府、州、县、卫、所,凡遇囚犯,该纳赎罪米者,每米一石,折收杂粮一石五斗,就其本处各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