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船,既支行粮三斗,各色民匠俱应役之数,又给与工价,并医士、医生、纸钞匠、厨役新添月粮,俱宜革罢。近例运官违限及罪人纳米,俱令折银,旧法废而仓廉虚,乞仍令纳米为便。……”从之。
  
  八月壬戌,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魏绅及巡江都御史陈璚奏:“海贼施天泰等,稔恶不已,请调官军民壮,协谋抚剿。”兵部复奏:“命绅、璚等同谋协力,随机抚剿,务俾尽绝。毋因循纵贼,贻患地方。”丁丑,南京刑部死罪囚,情有可矜者五人。得旨免死者充军四人,杖而发回养亲者一人。甲申,以旱灾免直隶淮、扬二府及徐州等二十八卫所夏税子粒有差。
  
  十月壬申,总督漕运都御史张缙奏:“扬州、淮安府一带运河,七月以后雨水不通,至今干浅,恐深冬无雪,来年运船必致阻碍。乞令所司疏浚,及将清江口筑塞,淮安府仁信等坝修完,以蓄水利。”命所司知之。壬午,南京兵部尚书韩文等陈四事:“一、量减租银。谓南京军民耕种空闲草场,亩纳银一钱者,请亩减三分,以为定则;一、助官买马。谓南京领马官军,每苦办桩头朋合银两,其灾伤地方,请特免一年;一、减牛只。谓南京寝庙供用牲牛,纳时多弊,请量减三分之二,仍查数约束;一、减快船。谓南京水军左卫快船数倍他卫,役及幼寡,请暂免补造。”兵部复奏。从之。
  
  十一月丙申,南京刑部会官审录重囚,奏情真者二人,可矜者四人。命情真者依律处决,余免死,并家属发边远充军。壬子,改南京户部尚书王轼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十二月丙寅,以水旱灾免淮、扬二府粮草子粒有差。
  
  十八年二月戊午,修南京吏部。甲子,南京刑部奏:“斩罪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得旨,欲即行刑。下法司议,谓在京问拟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虽经审允奏请,至刑科三复奏,或蒙恩仍监候会审。南京无刑科复奏之例,乞俟秋后诸司会审无冤,仍类奏上请定夺。如有穷凶极恶,难照常例者,更具奏处决,请著为令。”从之。
  
  三月甲午,重造南京历代帝王庙祭品、乐器,以旧器毁于火也。
  
  六月,裁华亭、丹徒、丹阳、金坛四县县丞。
  
  八月辛酉,徐州应纳京仓粮米四万八千石,自今年为始,听征银解送。
  
  十月庚辰,以旱灾免南京锦衣等四十二卫屯粮有差。辛巳,南京户部奏:“南京各卫、所岁支户口食盐,宜如例验口纳钞,遣首领文职赴运司领回,听科道等官照名给散,革富室贪官通同包揽侵分之弊。”从之。
  
  十一月乙酉,改南京兵部尚书秦民悦为南京户部尚书。壬辰,南京户部尚书熊翀言:“南京官军月粮,近年水兑者六月,以为过多,是以各仓旧积者尽腐,新收者愈少。欲如旧例,止水兑三月。”户部复奏。从之。
  
  十二月壬子,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张敷华为南京刑部尚书。
  
  ●第三十一卷 明正德
  
  武宗正德元年三月丁未,南京东安门皇城脊瓦并大报恩寺塔,以雷震而损。守备太监傅容等既修茸皇墙,又奏请并修寺塔。工部议。“根本重地,雷震禁垣,其灾非他所可比。天心示戒,祖宗之灵,恐亦弗宁,若复修理寺塔,兴土木之工,劳军民之力,非所以答天戒也,愿已之。”上是其言。
  
  四月己未,增置苏州府长洲县塘浦巡检司。丁卯,改南京吏部尚书林瀚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
  
  五月己丑,升提督仓场户部右侍郎陈清为南京工部尚书。
  
  七月乙未,南京六科给事中石禄等奏:“顷岁山移地震,水旱频仍,风霾蔽日,雨雹杀人,为变不一。被灾之所,宜遣官赈济招抚,或蠲其赋税,减其科征。”
  
  十一月丁丑,以镇江、苏州、常州、松江等府、镇江、苏州二卫灾伤,免其存留粮草子粒有差。庚辰,南京守备太监傅容、成国公朱辅等以南京尚书林瀚等会奏,南京营操官军,诈病者众,月粮皆截日扣除,尽言其不便。谓官军实患病者,宜仍给月粮。兵部议:“给粮养兵,正欲操练以备用也,若称病偷安,养之何益。自今实病者,仍俟一月后住支,诈病者宜亟扣除,仍究其官旗作弊之罪。”得旨:“患病三月以里者,不必住支。”己亥,升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高铨为南京户部尚书。
  
  十二月丙寅,升云南按察使张恕为南京工部左侍郎、都御史、提督操江。
  
  二年正月戊戌,巡抚苏、松等处都御史艾璞奏:”海贼蔡廷茂等六十四人,皆施天常、钮东山之党羽也。聚众劫掠,烧毁民居,奸污妇女,杀伤官兵,抚之不悛,罪当斩。镇海卫指挥佥事姜瀚、百户杨瑶、王恩,不为严备,致贼夺虏军船,当逮问。”刑部复题。上是之,廷茂等斩如律,其中有称冤者,听为奏谳。瀚等俱逮问。
  
  闰正月庚申,升刑部左侍郎何鉴为南京兵部尚书,参赞机务。癸酉,升礼部左侍郎王华为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