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人,俄方谓所属之托尔葛
乌特人等,不能交付我国,实为无益之托辞及不当之非难。盖因往时俄方已将谢博腾等捕交
我方,今日捕获舍连等又因何故及有何困难,而不能交付,直可认为办理一切事务之时,友
好条约之是否无欺及无伪,只有向朕求其真实,依据交还谢博腾等之理由,关于逃民舍连等
之交付,实系其不愿耳。因此彼方之奥尔兴尼等亦不能交还之。朕为当世权威之君主,不分
内外,一视同仁,纵系外人有所请求,如确属合理,亦必允行。至若徒托空言,不论是否充
分,对此不予考虑,亦决不准许。因此俄方如能遵循从前交还谢博腾等之先例,保持友睦关
系行事,固属甚善,倘不如此,则友好条约之破坏,是由俄方开始也。着将此种理由附以解
释函知俄国枢密院。此外,关于设立木桩、征收关税及勘界设卡等事,着令各边区长官与俄
方边防旅长共同公平办理,并将此事加以说明,一并通知俄国枢密院等因钦此。我院原可钦
遵我国大皇帝陛下谕旨,通知贵院查照,惟念舍连及楼昌扎布虽为托尔葛乌特人,但究非原
在俄国本土之托尔葛乌特人可比,而准噶尔人等于我国大军平定准噶尔地方以后,已经归顺
我国,并经我大皇帝陛下恩赏官职,因此当彼等逃往贵国方面之时,贵国自应依照友好条约
立即捕获,送交我国君主。乃贵国竟不出此,只一味继续声言,不能将其交付,至因何不能
交付,并未说明。再贵院函称,奥尔兴尼等为贵国本属之人民,我国如不交还贵国,则为我
国违反条约之举,贵国此种责难,殊属非是,且亦不合事理。查舍连及楼昌扎布系在我国大
军平定准噶尔地方之后,即于我国国历乾隆二十三年逃往贵国方面,而奥尔兴尼等乃系于我历
乾隆二十四年逃来我国境内,按日推算系经过一年以后,该奥尔兴尼等始行逃来我国,故舍
连及楼昌扎布之逃往贵国,系在奥尔兴尼等逃入我国之前,并非在后。今贵国虽称舍连等不
能交付,惟我大皇帝陛下之谕旨,以为贵国如因捕获舍连等有何困难情形不欲交付之时,则
可以诚实之理由,陈请于我大皇帝陛下,我大皇帝陛下当可不再因贵国交来谢博腾等而要求
交还舍连及楼昌扎布也。我国君主为当世最有权威之君主,不分内外之畛域,一视同仁,如
各外国以诚实之理由,而欲有所请求之时,确系对之无不加以恩准。因此,似此不合理及不
公正之责难与空言,无论如何不能提出。至于论及不准庇留逃亡之条款,则确系对于贵国有
益,盖因该项条款规定之后,只有贵国方面逃来我国之人,而无何人由我国方面逃往贵国也
。当我军平定准噶尔地方时,贵国从旁窥伺,思有以利用之,希图准噶尔人等之中,或有由
于败溃而突然逃往贵国者,但于贵国究有何益,此中情节,人所共知。现时准噶尔地方,已
为我军所平定,我军已经驻扎各该地方,播种五谷,不容再有各处逃窜之人,依此情形观察
,不准庇留逃犯之事,确系对于贵国方面益处较多,贵国可以正确考虑,违反友好条约,系
属有益,抑系无益。贵国将不拟交还舍连及楼昌扎布之真实原因,加以考虑,请即来函叙明
。如果不将舍连及楼昌扎布交付,无论依何理由,亦不能将奥尔兴尼等交还贵国。如贵国依
照友好条约,考虑自己从前办法,即交还谢博腾之前例,而采取同样处理方法,自属甚善,
倘不如此,则友好条约之破坏,是由贵国开端也。此外,关于贵国建立木桩及勘界设卡之事
,贵国来函叙明,谓沿边勘界事宜,可由边区官员公平商定完结,贵国边防旅长具有处理此
种边疆事务之权限,只须请求我国派定边区长官共同办理此事等语,我院现已钦遵我国大皇
帝陛下谕旨,饬令各边区长官知照,该长官等何日会齐共同办事,当必自行函知贵国边防旅
长。如果贵国旅长再行无益延宕,不肯公平决定,应拆者不拆,应完者不完,则可谓贵方自
己显然为虚伪之表示也。至关于征收税金一节,查恰克图地方现有之商业,原系依照贵国之
请求而约定者,故商业专对俄方有益,通商与否对于我国毫无需要,而且我方面不收税。现
因贵国方面在恰克图地方之税额加多,原定之条款已不适合,故贵国应当加以解释,但贵国
不欲为任何之解释,只谓从前致我国之函件,已为充分之说明。我院关于此事亦已饬令我边
区官员,以便与贵国边防旅长商办,贵院亦应饬令贵国边防旅长,务使每遇关于应行商议决
定之事,秉公处理,不再使用托词及无益之延宕。相应函达,请烦查照可也。
乾隆二十七年(一七六二年——译者)正月二十九日
53全俄罗斯大皇帝陛下边防旅长
兼色楞金斯克驻防司令雅科比致
中国大皇帝陛下蒙古左将军扎萨公和硕亲王参赞大臣
图龙额陪及副将军克北公各边疆办事大员函
径启者,查由此次及其他各次贵国所收到之鄙人函件中,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