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之意。朕所闻如此,着该督抚严饬所属文武官弁,将以上各弊一一留心清查,并于汛口防范周密,不使疏纵。庶民番不至缺食,港路亦可肃清。该部可传谕知之』。
八年,定淡水商船之数。
九年,诏禁武员建置官庄。改台湾田园之税。
十年秋八月,澎湖风灾,诏发内帑六百两以赈。九月,诏曰:『闽省丙寅年地丁钱粮巳全行蠲免。惟是台湾府属一厅四县地亩额粮,向不编征银两,历系征收粟谷。今内地各郡既通行蠲免,而台属地亩因其编征本色,不得一体邀免,非朕普遍加恩之意。着将台湾府属一厅四县丙寅年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全数蠲免』。
十一年,诏准台湾人民挈眷入台。
十二年,诏以台湾丁银配入钱粮完纳。
十三年。
十四年秋七月,大两水,台湾县属田园多陷。
十五年秋七月,大雨水。八月,大风,碎船坏屋。知府方邦基溺于南日。移淡水八里坌巡检于新庄。
十六年。
十七年,定台湾盐察御史巡视之例。以台湾道兼理提督学政。夏六月,地震。秋七月,大风挟火而行,草木尽焦。文庙棂星门圯。
十八年,诏免台、凤、彰三县十五年被水田赋。秋八月,大风损禾。
十九年夏四月,淡水地大震,毛少翁社陷为水。九月,诸罗大风损禾,诏缓征粟,发仓赈济。
二十年,诏免诸罗县十五年被水田赋。
二十一年。
二十二年冬十二月,澎湖大风,哨船多没。
二十三年,诏废通事、社丁之例。禁私垦。冬十月,诸罗大风雨三日,晚稻多损,诏缓征粟。
二十四年,移淡水都司于艋舺。建玉峰、白沙两书院。台湾县知县夏瑚以内地人民客死台湾,未得归塟,倡捐义款,代运其柩至厦,以交亲属;时人称为善政。
二十五年,诏许台湾居民携眷同住。
二十六年,移新港巡检于斗六。
二十七年,诏免淡水厅二十四年划出界外园赋。
二十八年,建明志书院。
二十九年,诏禁福建人士入台冒籍考试,从御史李宜青之奏也。
三十年秋九月,大风碎船。
三十一年,始设鹿港同知,以理民番交涉事务。秋八月,大风碎船。
三十二年。
三十三年,漳人吴汉生入垦蛤仔难。
三十四年。
三十五年春正月十三日,府治枋桥头火,雨水沃之不熄。十五夜,真武庙前又火,毁屋百余。九月,台湾黄教起事,平之。
三十六年,诏蠲台湾府属额征供粟一十六万余石。
三十七年秋七月,大水。彗星见。
三十八年。
三十九年。
四十年。
四十一年冬十一月,地大震,诸罗尤烈,坏屋杀人。
四十二年。
四十三年,诏免台、凤二县被水田赋。
四十四年。
四十五年,诏蠲台湾府属额征供粟。
四十六年。
四十七年。淡水、彰化漳泉籍民分类械斗。巡抚雅德奏闻。诏曰:『此等匪徒聚众械斗,案情重大。该镇道一经闻信,即应带领兵役,亲赴该处,严行查办。乃仅派委副将、知府前往,而雅德亦无饬行之语,殊属非是。该镇金蟾桂、该道穆和蔺一并交部,严加议处』。
四十八年。初,漳、泉人械斗,至是抄封乱首之业。
四十九年,诏开鹿港通商。秋八月,大风雨,坏屋碎船。
五十年。
五十一年,定武弁更代之例。冬十一月,彰化林爽文起事,破邑治,知府孙景燧、理番同知长庚、摄县事刘亨基、都司王宗武等死之。遂陷诸罗,略淡水。凤山庄大田亦起应,府治戒严。
五十二春正月,福建陆路提督黄仕简、水师提督任承恩以师至台,观望不进。十月,诏以协办大学士福康安领侍卫内大臣海兰察,率满汉弁兵赴台,遂复彰化,俘爽文、大田,南北俱平。
五十三年,诏颁屯丁之制。春二月,淡水大雨雪,饥,斗米千钱。
五十四。
五十五年,诏蠲台湾供粟,照内地之例,三年匀免。设新庄县丞。夏六月,大风雨挟火以行,满天尽赤,毁屋碎船;澎湖尤烈。
五十六年秋八月,波兰人麦礼荷斯奇至台东,谋辟地。
五十七年,诏开八里坌通商。夏六月,郡治地震。翼日,嘉义大震,继之以火,死者百数十人。
五十八年。
五十九年。
六十年春三月,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