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地贴饷银一半。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等奏报闽省台、凤二县旱灾情形并办理赈恤、缓征缘由。得旨:『台地远处海外,赈恤之事更宜周详,不可以素称产米之区而稍有所忽也』。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七十九。

  十一月二十八日(丙子),命刑科给事中黄佑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八十一。

  乾隆四年

  乾隆四年(己未、一七三九)夏四月十九日(乙未),命翰林院编修于辰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一。

  秋七月初四日(戊申),谕:『……〔福建按察使〕伦达礼着解任来京。……其福建按察使员缺,着四川驿传盐茶道张嗣昌补授』。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六。

  二十二日(丙寅),以闽浙总督郝玉麟为吏部尚书,调湖广总督宗室德沛为闽浙总督。

  ——「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七。

  八月初十日(甲申)以福建台湾北路副将雷泽远为福宁镇总兵。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八。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奏:『番社土目四老眉寿等一十八人赴省叩祝万寿,现在给与口粮,加意安顿』。得旨:『知道了。番黎等诚顺之意,颇属可嘉!到者数人,汝等酌量赏给,仍与口粮遣回;并将朕旨晓谕:「汝等皆年老之人,道途跋涉匪易。朕怜老之心,反觉不忍;以后不必赴省也」』。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九十九。

  九月初三日(丁未),户部议覆:『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疏称:「台湾府台、凤二县地处海外,民间少种早禾,亦鲜栽二麦。乾隆三年被旱偏灾,本年钱粮照例缓征外,所有未完雍正十三年、乾隆元年、二年旧欠粟石、官庄银两,因时届麦秋,设法劝输,查无完纳;请一并缓至乾隆四年十月收成后,一体带征」。与例不符,应毋庸议』。特旨:『如该署抚所请行』。

  初五日(己酉),闽浙总督郝玉麟、署福建巡抚布政使王士任奏:『据台湾镇总兵章隆、知府刘良璧等飞羽呈报该地民间使用小钱,从前番银一两,换钱一千五、六百文,后渐减至一千有零。本年六月间,每两仅换小钱八百一十二文;兵民力不能支,因与钱铺较论钱价,欲令稍减。开铺之人,竟至闭歇。该镇、府等婉为劝谕并禁兵民不许强行勒换,始复开张;并称目前得内地运钱一万串,便可接济。臣等查内地钱价现在昂贵,势不能运往接济;而台地钱价,其贵大异寻常。况兵丁远戍,所支粮饷银以之换钱为日用薪水、操演办公,较前更觉拮据。再四筹酌会议,惟有福州省城从前收买黄铜器皿共九万八千余觔,除已卖外,尚存生熟铜共八万一千余觔;若用鼓铸钱文,照定例每文重一钱二分,配以白黑铅觔,约可铸钱万有余串,足以运济台地。应请开局鼓铸,俾臣等得将铸出钱文,运赴台地照例搭放官兵月饷,流通于民,以纾一时之极困』。得旨:『如所请速行。该部知道』。

  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查台湾一郡向为闽之漳泉、粤之惠潮各府民人流寓,开垦贸易;并无携带眷口之例。雍正十年,经广东督臣鄂弥达条奏,部议准令在台流寓之民搬取家眷团聚;并经臣将应搬眷口分别题明,准部议行。定例以来,将及八载。乃善政所在,即有奸民从而滋弊:或捏称妻媳姓氏、或多报子女诡名、或通同奸棍,领出执照贿顶渡台,弊且百出。臣以为应请再定一年之限,出示通晓:如有业良民未搬家眷过台者,务于限内搬取;逾限不准给照。若有偷渡,照例治罪』。得旨:『如所请行。该部知道』。

  ——以上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

  是月,闽浙总督郝玉麟奏:『洋船户黄万兴禀缴吕宋国判事书一封;内开:「去秋敝邑甲板抵厦,一应杂费概从宽免,我国王报效未能。近因贵治民人名张清有赶缯船一只,船户陈五胜,于丁巳年载木料往台,配载粮米回厦;押船之人,乃陈同、蒋伊、施伟、陈悦等,将米换麦,驾驶来宋,冒称遭风扑灭粮米,贻害保船之人。本职侦知此事,立提陈同、施伟讯供,认实无讳;而陈悦、蒋伊逃闯外方,我国王移文拘拏,到日解赴发落。另现追卖船之银一百大员,奉缴」。查陈五胜于乾隆二年闰九月载米赴台,至今未到;久已提保究追。今据该国查拏以申报效,理合奏闻』。得旨:『该国王输诚报效,甚属可嘉!可移传旨嘉奖之。这所奏,知道了』。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一。

  冬十一月初八日(辛亥),以福建台湾镇总兵章隆、广东左翼镇总兵何勉对调。

  ——见「大清高宗纯皇帝实录」卷一百四。

  是月,巡视台湾御史杨二酉奏台地兵民安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