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借给派往弹压官兵俸粮外,计不敷银三万六千三百余两;请于司库另行筹款支应』。均下部知之。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五。
十七日(己未),铸给福建台湾艋舺营水师参将及分驻噶玛兰营都司、头围守备关防、条记;从巡抚韩克均请也。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二十六。
道光八年(一八二八、戊子)春正月十八日(戊午),以缉捕出力,予福建署同知李慎彝等升叙有差。
二十三日(癸亥),谕内阁:『三载考绩,为激扬大典;满、汉大臣中,如能尽心职守、勤劳懋著者,自应给予甄叙。………闽浙总督孙尔准,于道光六年办理台湾滋事匪徒,远涉重洋,克臻妥速,俱着交部议叙』。
二十四日(甲子),调福州将军果齐斯欢为绥远城将军、江宁将军普恭为福州将军。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二。
夏四月庚午朔,以福建台湾水师副将邵永福为浙江温州镇总兵官。
二十四日(癸巳),改铸福建台湾嘉义县笨港县丞条记;从巡抚韩克均请也。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五。
五月己亥朔,赏福建巡洋漂没巡检程士教主簿衔,予祭葬、恤荫如例。
十四日(壬子),以翰林院修撰戴兰芬为福建乡试正考官、户部主事张祥河为副考官。
十七日(乙卯),谕内阁:『孙尔准等奏「筹议戌兵眷米改给折色章程」一折,闽省福州、兴化、泉州、漳州等营戍兵眷米,向系将台湾府属征收供粟拨交商船运回发给。前据该督等以近年商船较少,内运愆期,各兵眷不能久待,请将此项眷米每石折给银二两。经部议以较之延、建、邵等营每石折银九钱之数,多寡悬殊;请饬令妥议覆奏,并将台属征粟如何出粜归款及道光七年以前未运榖石查明另议章程。兹该督等奏称:「此项米石改放折色,系在台属供粟内变价解给,与延、建、邵等营动支库项不同。
现在米价每石粜银二两,若折银九钱,实属不敷买食;且银由米出,于度支并无增费。台属米价二两上下不等,若照月报变粜,易启厅、县趋避捏报之弊。今画一定价,盈绌相参,各属尚无赔累」。着照该督等所议,自道光八年起,将台属应运眷米每石折银二两,由藩司筹款随同眷银一并给发,仍于台饷内扣收归款。其节省运脚银两,俟定案后按年提出报拨。所有道光七年分未运谷石,准其一体改解折色。至六年以前欠运眷米,着仍照部议,饬令台属解运本色;
归还内地各省垫款,毋庸采买归补。该部知道』。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六。
六月己巳朔,修福建台湾北路协标中、左二营及南路下淡水等营军械;从总督孙尔准请也。
十二日(庚辰),以前任浙江布政使富呢扬阿署福建布政使。
三十日(戊戌),福建台湾道刘重麟奏:『台湾难治情形非内地可比,全在地方文武立心公正、执法严明、办理神速,不以事大而存顾虑之私、不以事小而萌姑息之念。厅、县为亲民之官,尤宜时出巡察,俾总董人等平时无敢欺朦,遇事供其任使;即有奸匪窃伏,立时摘发,亦可使闻风敛迹,消患未萌』。得旨:『以上所论,岂止台湾。任州、县者若能如此急公,何患民事不理也!吁!惟得人之难耳』。又奏:『各属如有初终易辙、委靡不振之员,当禀商督、抚酌核查办』。
批:『断不可稍存姑息之心』。又批:『所奏均悉。汝所论时政,皆属明切;务要行顾所言,诸凡归一「实」字。勉力为之,以副简用』。
——以上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三十七。
秋八月初三日(庚午),命内阁学士陈用光提督福建学政。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
九月十四日(辛亥),调署福建布政使富呢扬阿署江西布政使,以刑部员外郎前任山东巡抚程含章为福建布政使。
——见「大清宣宗成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二。
冬十月十七日(癸未),旌表守正捐躯福建淡水厅民魏罄妻孙氏。
二十七日(癸巳),谕〔内阁〕:『刘廷斌等奏「戍兵逞忿生事,审明定拟,并查参该营员弁」一折,此案台湾戍兵林鸿英因窥视居民妇女,秽语恶谑,甚至逞凶寻殴,已属无故生事;迨经控发,不候审断,辄复纠人滋闹,欺压扰害,周连标等听纠助恶,情节俱为可恶。林鸿英、周连标、李增新、陈占春,均着加枷号两个月;满日,林鸿英发往新疆充当苦差,周连标、李增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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