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元正。即日银、字两相交收足讫;其田亦即踏归与叶松兴子孙前去管业。保此田系孝子会人等共置之业,与他人无涉,其中并无重张契字典挂他人财物及上手大租钱粮来历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系相汉及会内人等共当,不干承买人之事。一卖千休,界内寸土不留,永不得言赠找赎等情。此乃契明价足,各相喜悦,异日永无反悔,口恐无凭,特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一纸,及老约一纸,旧丈单一纸,计三纸,付执为照。

  即日批明:相汉及会内人等经实收到字内尽根水田价龙银八百十四元正,各照会份均分足讫,批照。

  又批明:上手老约三纸,因管理人变换,不知遗失何处,倘异日拾出,作为废纸,不堪行用,批照。

  光绪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笔詹德感

  为中人黄阿昂

  场见陈阿矮、叶日兴、詹福元、陈阿包、罗海贡、叶万盛、黄阿港、詹天送

  会内关系人詹名捷、廖阿论、詹昭财

  李阿安、詹阿才、詹清男、陈明石、詹水发、陈顺发、蔡阿积

  黄阿昂、叶五香、刘阿宝、詹娘兴、黄财旺

  立杜卖尽根水田字人孝子会管理人江相汉

  第五节慈善事业

  第一 谕示

  第二 育婴堂记事

  第三 执照

  第四 献业字

  第五 转典契字

  第六 碑文

  第七 呈及批

  第八 谕示

  第九 义冢

  第一○ 谕示

  第一一 义冢碑文

  第一二 合约创建义冢乐施田业字

  第一三 谕示

  第一四 转典契字

  第一五 卖断山园契字

  第一六 执照

  第一七 执照

  第一八 谕示

  第一九 谕示

  第二○ 谕示

  第二一 义渡碑文

  第二二 谕戳

  第二三 禀呈

  第二四 义渡碑文

  第二五 谕示

  第一谕示

  起废继绝,亦仁政之大本也;况无告穷民,可不加意济恤乎!本帅莅任台岛,下车伊始,即与群僚熟筹再兴养济院等。无如该院从无业产,有业产者唯育婴堂、同善堂耳!然尚恐其数之不敷,于是本帅捐俸唱之,官民出赀助之,且加向蒙颁赐英照太后布施遗金三千九百八十三元六角八点一厘正,共计现金有一万六千八百七十二元二角一点五厘正。至此,财产基本略备,乃将养济院及育婴、同善两堂合而一之,因题其名曰仁济院,专属台北县掌管,定其章程,稽其出纳,按母子之利,设救恤之方,现使鳏寡孤独废疾诸人栖止衣食,各得其所,仰副皇仁怜恤穷民之至意焉!惟是本帅初志谅必渐行,各县不卜可知矣!本年四月,行向老典于彰化城,淹留数日,屡会台中绅民,谕以养济留养等事,众绅莫不誓愿赞助。本帅遂躬为委员长,选委员于县官乡绅,劝奖治下一切人等克鉴台北,速讲再兴良策。且期台南复鉴台中,庶全台古来趋善急公之休风历久不坠,而今日起废继续之美意四处乐从,是则本帅首唱之大旨也。若夫义捐金额,自一钱以上即将姓名载诸新报等事,另有所定。故有通集腋成裘之义者,前赴附近官署或县署参事,以及各街庄长等处面商可也。

  光绪二十五年十一月

  合将劝募捐银再兴养济事业规程列左:

  一、募集期限:自本年十二月初一日起,至明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一、欲应募捐银之人,理应每区制册,注明金显、姓名、住址,申报所在办务署长。

  一、损银额数固不论其多寡,然自一钱起为可。

  一、各办务署长查收捐银,随即权交收单,嗣后或当有登载金额、姓名于台湾日日新报或台中新闻之事。

  一、各办务署长收银已完,一面汇解于第三十四银行出张所贮存,一面详报本县厅内委员。

  第二育婴堂记事

  从前嘉义四方贫民者多,而养育时家贫,生产女儿不舍抚养,由小儿自己抱埋。当时众绅商人等目击心伤,邑绅出为劝捐置业,大举行善,建设公堂一所,在本城隍庙左边,名曰育婴堂。告示达知四方贫民,如遇生产无力抚养者,抱送来堂,由堂管事转倩乳媪代养至十六岁。查贫民家无力娶妻,将婴女许配,或三、四岁,五、六岁,该乳媪自要为女为媳,先行通知管事,查实妥人许之。嘉庆初设起,历至道光、咸丰。于同治年间,因损款不敷费用,蒙嘉义城内绅士陈熙年出首重振,禀官再兴,加捐置业,有千余租,为永远义举者。

  一、管事前薪金十元,今降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