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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外管事四元,今改书记五元。

  一、堂丁一名前金三元,今加五元。

  一、堂妇一名前一元五十钱,今加二元。

  一、乳媪每月每名一元。

  一、自养每月乳媪六十钱。

  一、每年春、冬两季,堂女衣裙由管事给发。

  一、每月堂内油火杂用,上月费用翌月造报。

  一、每年如遇荒年旱时,收租照减。

  第三执照

  遇缺即补知府、署台湾府正堂朱,为给照事。本年十一月初八日,据业户石仰轩禀称:案蒙钧示,以竹仔街和丰店一所,前后两进,上月楼棚。因官钱局向苏洪氏买来价银六八重四百元,今因官局歇闭,照价招卖归款,凡有承买之人典禀缴价,给照管业等因。轩愿遵缴原价承买管业,禀请颁给执照等由。据此,除缴原价银四百元贮库外,合行给照。为此,照给该业户石仰轩即便将后发契据,并上手老契□纸领管执掌。此系当官承买,并无违碍,照例并免投税,恪遵毋违,须至执照者。

  计开:发给苏洪氏写立原契一纸,又上手白老契连司单二纸,共十三纸,总共十四纸,此照。

  右付业户石仰轩准此。

  咸丰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给。

  第四献业字

  立献业字人郡内黄应清,有明买过徐孝瓦店一座,址在凝南坊上横街,坐西向东,其间声四至载上手契内明白为界。今因郡城创建育婴堂,收养幼孩,大得蒙养圣功之道,阅今两载,多有捐助,或银、或业各量力施舍,赞成久远,清窃慕焉!表其微忱,爰将该店献归此举公设之养生堂前去掌管,公估时价银七十元,月可得税银一千五百文,除完该坊萧凤来名下地租一间外,余存收为本堂之用。截至本月对日止,以后税银永归本堂收作经费,不得异言,口恐无凭,合立献业字一纸,并缴上手契四纸,合共五纸,盖用图章,送执为照。

  咸丰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立献业字人黄应清

  书字人谢组紨

  第五转典契字

  立转典契字人张智记,有明典过陈裕记瓦店一座四进,带楼门窗户扇齐全,边廊灶下一间,水井一口,并后门外港墘亭仔一座,址在郡城大西门外西定下坊北势街,坐北向南,四至俱载在上手契内,年纳陈穆户名地租四间。今因需用,先尽问原主陈裕记不能取赎,是以托中情愿将此瓦店转典与积德堂叶仁记承典,损助郡城育婴堂,经三面议定得受时价六八番银五百五十元。其银即日同中收讫;其瓦店一所,点交银主前去转助育婴堂掌管纳饷。限至五年为满,听典主备足契面银数赎回原店。其银听凭育婴堂别置产业,不得刁难;如至期无银取赎,其瓦店仍归银主转助育婴堂掌管。保此店果系智记明典之业,并无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智记白出头抵挡,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两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转典契字一纸,并缴上手原契三纸,共四纸,付执为照。

  即日同中收过六八番银五百五十元足,再照。

  同治九年二月日。

  为中人陈如乡、曾释俗、翁阿标

  代笔人韩仁六

  知见人周源

  立转典契字人张智记

  第六碑文

  邑养济院,例收痳疯残疾,孤老不与,余维无告为皇仁所必矜,因审案查出公地与院基毗连,支俸买之,清出官税,损置田租,建房四十三间,名曰留养局,岁可活百余人。交替之暇,条议具上列宪惠养有加,则以俟后之君子。

  局地东至杨老园,西至陈志和竹围,南至养济院,北至街,计地一十二亩五分零四丝。

  府宪蒋捐银三百元。知县胡捐银三百一十六元。县丞张克明,巡检程镗、杜瀚,典史夏宗本各捐银二十元。举人张源仁、州同杨志申、贡生放国义、监生张凤华各捐银七十四元。监生周士显捐银一百三十元。监生吴朝捷捐银一百元。民人陈起、张训、张子开、陈佛佑、黄突、陈提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赖妙、赖番、陈高等共捐银三百元。民人苏四捐银一百元。民人王生楚等一百八人,每年捐认田租银五百六十五元,又银三钱五分。民人庄群等一十七人,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十五元。民人汪阳、罗三江每年捐认田租银四元,又银七钱八分。民人方义每年捐认田租银三元,又银四钱八分。另买下茅荖庄田五十甲零,年收租银四百八十元,又银五钱四分零;又买上茄荖庄田五申六分,年收租银三十八元,又银三钱二分。又年收店地等税一百四十六元,又银六钱五分。以上岁捐收银一千二百八十四元。知县胡另建房一座二间,额租银一十二元,归孤贫者取为大士香灯。

  干隆二十九年岁次甲申十一月□日俸满知县胡邦翰立。

  留养局原案,因林逆之乱焚毁无存。荡平之后,以当日承办之人出为照碑记条目,查收养孤贫一百名,每名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