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记》云‘公袭无袍、茧’,袭轻尚无,则大小敛无可知也。”
凡陈衣者实之箧,取衣者亦以箧,升降者自西阶。取犹受也。
○箧,古协反。凡陈衣不诎,非列采不入,絺、绤、纻不入。不屈,谓舒而不卷也。列采,谓正服之色也。絺、绤、纻者,当暑之亵衣也。袭尸重形,冬夏用袍,及敛则用正服。
○诎,丘勿反。纻,直吕反。
[疏]“凡陈”至“不入”。
○正义曰:“陈衣不诎”者,谓舒而不卷也。
○“非列采不入”者,列采,谓五方正色之采。非列采,谓杂色也,不入陈之也。
○“絺、绤、纻不入”者,絺是细葛,绤是簏葛,纻是纻布,此亵衣,故不入陈也。
○注“袭尸”至“正服”。
○正义曰:如熊氏之意,此谓大夫以下,若公则袭亦不用袍。
凡敛者袒,迁尸者袭。袒者,於事便也。
○便,婢面反。君之丧,大胥是敛,众胥佐之。大夫之丧,大胥侍之,众胥是敛。士之丧,胥为侍,士是敛。胥,乐官也,不掌丧事。胥当为“祝”,字之误也。侍,犹临也。大祝之职,“大丧赞敛”;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士丧礼》“商祝主敛”。
○大胥,依注作祝,之六反,下同。胥,乐官,思馀反。
[疏]“凡敛”至“是敛”。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之所用之人,有袒有袭之法。
○“凡敛者袒”者,凡敛,谓执大小敛事也。事多,故袒为便也。
○“迁尸者袭”者,谓大敛於地,乃迁尸入棺之属,事少,故袭也。
○“君之丧”者,此明人君敛用人之法。
○“大胥是敛”者,大祝是接神者,故使之执敛事也。是,犹执也。
○“众胥佐之”者,众祝,丧祝也。众祝贱,故副佐於大祝也。
○“大夫之丧,大胥侍之”者,大祝,犹君之大祝也。侍,犹临也。君尊,故大祝亲执敛。大夫卑,故大祝临之。
○“众胥是敛”者,众祝,《周礼》丧祝,卑,故亲执敛也。庾云:“侍者,临检之也。大夫言侍,则君亦应有侍者,未知何人也。”
○“士之丧,胥为侍”者,胥亦丧祝也。士卑,故祝临之。
○“士是敛”者,士之朋友来助敛也。《士丧礼》云“士举迁尸”是也。
○注“胥当”至“主敛”。
○正义曰:知胥当为祝者,以胥是乐官,不掌敛事,故引《大祝》“大丧赞敛”,及《丧祝》“卿大夫之丧掌敛”,并引《士丧礼》“商祝主敛”,明诸祝主敛也,故引此文以证之。“商祝”者,案《士丧礼》注云:“商祝,祝习商礼”者,商人教之,以敬於接神宜也。”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皆左衽,结绞不纽。左衽,衽乡左,反生时也。
○纽,女九反,旧而慎反。乡,许亮反。
[疏]“小敛”至“不纽”。
○正义曰:此一节明敛衣之法。
○“小敛大敛,祭服不倒”者,大敛亦不倒。前已言“小敛不倒”,此又言小敛者,为下诸事出也。
○“皆左衽”者,大敛小敛同然,故云皆也。衽,衣襟也。生乡右,左手解抽带便也。死则襟乡左,示不复解也。
○“结绞不纽”者,生时带并为屈纽,使易抽解。若死则无复解义,故绞末毕结之,不为纽也。
敛者既敛,必哭。士与其执事则敛,敛焉则为之壹不食。凡敛者六人。敛者必使所与执事者,不欲妄人亵之。执,或为亻执。
○与音预,注同。亻执音执,本亦作执。
[疏]“敛者”至“六人”。
○正义曰:敛者,即谓大祝、众祝之属也。既敛是敛竟也,敛竟必皆哭也。所以然者,以其与亡者或臣旧,或有恩。今手为执事,专心则增感,故哭也。
○“士与其执事则敛”者,释前“士是敛”义也。与执事,谓平生曾与亡者共执事。今与丧所则助敛也,所以须生经共执事,死乃为敛也。若不经共执事,则亵恶之,故不使敛也。
○“敛焉则为之壹不食”者,生经有恩,今又为之敛,为之废壹食也。
○“凡敛者六人”者,凡者,贵贱同也。两边各三人,故用六人。
君锦昌黼杀,缀旁七。大夫玄水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凡冒,质长与手齐,杀三尺。自小敛以往用夷衾,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冒者,既袭所以韬尸,重形也。杀,冒之下稖,韬是上行者也。小敛又覆以夷衾。裁,犹制也,字或为材。
○冒,奥报反,下及注同。黼音甫。杀,色戒反,徐所例反,下及注同。裁,才再反,注同。韬,本又作,吐刀反,下同。
[疏]“君锦”至“冒也”。
○正义曰:此一经明尊卑冒制。
○“君锦冒黼杀”者,冒,谓袭后小敛前所用以韬尸也。冒有质、杀者,作两囊,每辄横缝合一头,又缝连一边,馀一边不缝,两囊皆然也。正义曰质,下者曰杀。君质用锦,杀用黼,故云“锦冒黼杀”也。故郑注《士丧礼》云“冒,韬尸者,制如直囊,上曰质,下曰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