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正也。其用之,先以杀韬足而上,后以质韬首而下”。
○“缀旁七”者,不缝之边,上下安七带,缀以结之,故云“缀旁七”也。
○“大夫玄冒黼杀,缀旁五,士缁冒赪杀,缀旁三”者,尊卑之差也。郑注《士丧礼》云:“上玄下纁,象天地也。”以此推之,士赪杀,则君、大夫尽杀为斧文也。又郑云“象天地”,则大夫以上,无疑有象也。
○“凡冒,质长与手齐”者,凡谓贵贱冒通名也。言冒之质从头韬来,至下,长短与手相齐也。
○“杀三尺”者,杀从足韬,上长三尺。
○“自小敛以往用夷衾”者,往,犹后也。小敛前有冒,故不用夷衾。自小敛后,衣多,不可用冒,故用夷衾覆之也。《士丧礼》云:无用夷衾覆尸柩之衾也。
○“夷衾质杀之裁犹冒也”者,裁,犹制也,言夷衾所用,上齐於手,下三尺所用绘色及长短制度,如冒之质、杀也。但不复为囊及旁缀也。熊氏分质字属上,杀字属下为句,其义非也。然始死,幠用敛衾,是大敛之衾。自小敛以前覆尸,至小敛时,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用之小敛,敛讫,则制夷衾以覆之,其小敛以前所用大敛之衾者,小敛以后停而不用。至将大敛及陈衣,又更制一衾,主用大敛也。所谓大敛二衾者,其夷衾至大敛时所用无文,当应总入大敛衣内,并敛之也。
君将大敛,子弁绖,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父、兄堂下,北面;夫人、命妇尸西,东面,外宗房中南面。小臣铺席,商祝铺绞、紟、衾、衣,士盥于盘上,士举迁尸于敛上。卒敛,宰告,子冯之踊,夫人东面亦如之。子弁绖者,未成服,弁如爵弁而素。大夫之丧,子亦弁绖。
○铺,普吴反,又音敛,下皆同。
[疏]“君将”至“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君大敛时节也。
○“子弁绖,即位于序端”者,序,谓东序。端,谓序之南头也。
○“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者,卿、大夫,谓群臣也。堂廉,谓堂基南畔廉陵之上。楹,谓南近堂廉者。子位既在东序端,故群臣列於基上东楹之西也。案《隐义》云:“堂廉即堂上,近高霤为廉也。”
○“北面,东上”者,在基上俱北面,东头为上也。子在东,尸在阼阶,故在基者以东为上也。
○“父、兄堂下,北面”者,谓诸父诸兄不仕者,以其贱,故在堂下而向北,以东为上也。若士则亦在堂下。
○“外宗房中南面”者,外宗,君之姑、姊妹之女及姨舅之女也。轻,故在房中而乡南也。皇氏云:“当在西房,以东为上也。”今谓尸在阼,夫人、命妇在尸西北,外宗等当在东房。
○“小臣铺席”者,谓下莞上簟,敷於阼阶上,供大敛也。《士丧礼》云:“布席如初。”注云:“亦下莞上簟也。铺於阼阶上,於堂南北为少南。”
○“商祝铺绞、紟、衾、衣”者,商祝亦是《周礼》丧祝也。其铺绞、紟、衾、衣等,致于小臣所铺席上以待尸。
○“士盥于盘上”者,士亦丧祝之属也。《周礼》:“丧祝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是将应举尸,故先盥手於盘上也。《杂记》云“士盥于盘北”是也。
○“士举迁尸于敛上”者,敛上,即敛处也。
○“卒敛”者,大敛衣装毕也。
○“宰告”者,宰,大宰也。敛毕,大宰告孝子道:敛毕也。
○“子冯之踊”者,孝子待得告,乃冯尸而起踊。
○“夫人东面亦如之”者,亦冯尸而踊。向者夫人、命妇俱东乡於尸西,今独云夫人冯者,命妇贱,不得冯也。冯竟乃敛於棺。
○注“子弁”至“弁绖”。
○正义曰:成服则著丧冠,此云弁绖,是未成服。此虽以大敛为文,其小敛时,子亦弁绖,君、大夫、士之子皆然。故《杂记》云“小敛环绖,公、大夫、士一也”。云“弁绖,爵弁而素”者,已具於下《檀弓》疏。云“大夫之丧,子亦弁绖”者,案《杂记》云“大夫与殡亦弁绖”,与他殡事尚弁绖,明自为父母弁绖可知。其士则素冠。故武叔小敛投冠,是诸侯大夫与天子士同。
大夫之丧,将大敛,既铺绞、紟、衾、衣,君至,主人迎,先入门右,巫止于门外。君释菜,祝先入,升堂。君即位于序端。卿、大夫即位于堂廉楹西,北面,东上。主人房外南面。主妇尸西,东面。迁尸。卒敛,宰告,主人降,北面于堂下,君抚之。主人拜稽颡。君降,升主人冯之,命主妇冯之。先入右者,入门而右也。巫止者,君行必与巫,巫主辟凶邪也。释菜,礼门神也。必礼门神者,礼:君非问疾、吊丧不入诸臣之家也。主人房外南面,大夫之子尊,得升视敛也。
○“巫止”,本或作“巫止门外”,“门外”,衍字耳。辟,必赤反。邪,似嗟反。
[疏]“大夫”至“冯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大夫大敛节也。
○“主人迎”者,主人,適子也。闻君至而出门迎君也。
○“先入门右”者,右门内东边也。適子出门迎君,望见马首,不哭不拜,而先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