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二者当从死者之祖而附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祭祖,无所食,以私家不合祭祖,无处食之也。云“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礼焉”者,谓殇者之亲,共其牲物,而宗子直掌其礼。庾氏云:“此殇与无后者所祭之时,非唯一度四时,随宗子之家而祭也。”但牲牢不得同於宗子祭享之礼,故《曾子问》注云:“凡殇特豚。”其义具《曾子问》疏。云“祖庶之殇,则自祭之”者,已於祖为庶,故谓已子为祖庶之殇。已是父適,得立父庙,故自祭子殇在於父庙也。云“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者,昆弟谓已之昆弟,已是祖庶,祭无后昆弟,当就祖庙,已无祖庙,故不祭无后昆弟。云“诸父也”者,已是曾祖之庶,祭诸父当於曾祖之庙。已无曾祖之庙,故不祭无后诸父。云“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者,宗子合祭诸父,诸父当於宗子曾祖之庙,宗子是士,唯有祖、祢二庙,无曾祖庙,故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若宗子为大夫得立曾祖庙者,则祭之於曾祖庙,不於墠也。若宗子有太祖者,不立曾祖庙,亦祭之於墠,按《祭法》云:“先坛后墠。”今祭之墠者,皇氏云:“以其无后,贱之,故於墠也。”
“庶子”不祭祢者,明其宗也。谓宗子庶子俱为下士,得立祢庙也。虽庶人亦然。
[疏]“庶子”至“宗也”。
○正义曰:解庶所以不祭殇义也。祢適故得立祢庙,故祭祢,祢庶不得立祢庙,故不得祭其祢,明其有所宗。既无祢庙,故不得祭子殇也。
○注“谓宗”至“亦然”。
○正义曰:前文云“不祭祖”,以有祖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適士。”此文云“不祭祢”,唯有祢庙,故注云:“宗子庶子,俱为下士。”若庶子是下士,宗子是庶人,此下士立庙於宗子之家,庶子共其牲物,宗子主其礼,虽庶人是有祭义。若宗子为下士,是宗子自祭之,庶子不得祭也。
亲亲、尊尊、长长,男女之有别,人道之大者也。言服之所以隆杀。
[疏]“亲亲”至“者也”。
○正义曰:此一经论服之降杀之义。亲亲谓父母也,尊尊谓祖及曾祖、高祖也,长长谓兄及旁亲也。不言卑幼,举尊长则卑幼可知也。“男女之有别”者,若为父斩为母齐衰,姑姊妹在室期,出嫁大功,为夫斩,为妻期之属,是男女之有别也。
○“人道之大者也”,言此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人间道理最大者。皇氏云:“亲亲,结上‘以三为五’。尊尊,结上‘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长长,结上‘庶子不祭祖’。按郑注云:“言服之所以隆杀。”为服发文,记者别言其事,非是结成上义,上文自论尊祖敬宗,不论服之降杀。皇氏说非也。
从服者,所从亡则已。谓若为君母之父母、昆弟、从母也。
○巳音以。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谓若自为己之母党。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妾为女君之党服,得与女君同。而今俱出,女君犹为子期,妾於义绝无施服。
○则不为、于伪反,注“妾为”、“犹为”皆同。期音期,下文及注“不及期”皆同。施,以豉反。
[疏]“从服”至“子服”。正义曰:此一节论从服之事,各依文解之。
○“从服”者,按服术有六,其一是“徒从”者,徒,空也,与彼非亲属,空从此而服彼。徒中有四:一是妾为女君之党,二是子从母服於母之君母,三是妾子为君母之党,四是臣从君而服君之党。就此四徒之中,而一徒所从虽亡,则犹服。如女君虽没,妾犹服女君之党,其馀三途,则所从亡而已,谓君母死,则妾子不复服君母之党,及母亡,则子不复服母之君母,又君王,则臣不服君党亲也。其中又有妾摄女君,为女君党,各有义故也。今上云“所从亡则已”,已,止也,止谓徒从亡则止而不服者。
○注“谓若”至“母也”。
○正义曰:郑此谓略举一隅也。
○“属从”者,所从虽没也,服此,明属从也。属者骨血连续,以为亲也,亦有三:一是子从母服母之党,二是妻从夫服夫之党,三是夫从妻服妻之党。此三从,虽没犹从之,服其亲也。注特云“谓若自为己之母党”者,亦举一隅也。
○“妾从女君而出,则不为女君之子服”。
○妾服女君之子,皆与女君同,此云“从而出”,谓侄娣也。侄娣从女君而人,若女君犯七出,则侄娣亦从而出。母自为子犹期,侄娣不复服出女君之子,巳义绝故也。
礼,不王不禘。禘谓祭天。
[疏]“礼不王不禘”。
○正义曰:此一节论王者郊天之事。王,谓天子也。禘,谓郊天也。礼,唯天子得郊天,诸侯以下否。故云:“礼,不王不禘。”此经上下皆论服制,记者乱录不禘之事厕在其间,无义例也。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故知谓郊天也,非祭昊天之禘也。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世子,天子诸侯之適子也,不降妻之父母,为妻故亲之也。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