曰:郑云此者,决上文“庶子王”,今诸侯庶子乃谓之别子,是别为始祖。若称庶子及公子,若世子不立,则庶子公子皆得有祢先君之义。今言“别子”,明適子在,故云“谓之别子者,公子不得祢先君”。
  ○“继别为宗”。
  ○谓别子之世世长子,恒继别子,与族人为百世不迁之大宗。
  ○“继祢者为小宗”。
  ○祢谓别子之庶子,以庶子所生长子,继此庶子,与兄弟为小宗。谓之“小宗”者,以其五世则迁,比大宗为小,故云“小宗”也。
  ○“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
  ○“五世”者,谓上从高祖,下至玄孙之子。此玄孙之子,则合迁徙,不得与族人为宗。故云“有五世则迁之宗,其继高祖者”。此五世合迁之宗,是继高祖者之子,以其继高祖之身,未满五世,而犹为宗。其继高祖者之子,则已满五世,礼合迁徙,但《记》文要略,唯云“继高祖”,其实是继高祖者之子也。
  ○注“谓小”至“则迁”。
  ○正义曰:言“或继高祖,或继曾祖,或继祖,或继祢”者,以别子之后,族人众多,或有继高祖者,与三从兄弟为宗,或有继曾祖者,与再从兄弟为宗,或有继祖者,与同堂兄弟为宗,或有继祢者,与亲兄弟为宗,不废族人。一身凡事四宗:事亲兄弟之適,是继祢小宗也;事同堂兄弟之適,是继祖小宗也;事再从兄弟之適,是继曾祖小宗也;事三从兄弟之適,是继高祖小宗也。於族人唯一俱时事四小宗,兼大宗为五也。又云“皆至五世则迁”者,继高祖者,至子五世。继曾祖者,至孙五世。继祖者,至曾孙五世。继祢者,至玄孙五世也。是皆五世,不复与四从兄弟为宗,故云“皆至五世则迁”,各自随近相宗。然则小宗所继非一,前文独云“继祢者为小宗”,虽四初皆继祢为始,据初为元,故特云“继祢”也。
  ○“是故”至“祢也”。
  ○四世之时,尚事高祖,至五世之时,谓高祖之父,不为加服,是“祖迁於上”。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为宗,是“宗易於下”。宗是先祖正体,所以“尊祖故敬宗”。更覆说云“敬宗所以尊祖祢”,覆结尊祖之文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犹尊宗之义也。庶子適子,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適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
  ○注“祢则”至“庶也”。
  ○正义曰:郑据子名对父,此言庶子,则是父庶。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云“祢则不祭”也。而《记》不应言“不祭祖”,祖是对孙。今既云“庶子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適士。適士得立二庙,自祢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庙祭之,而已是祖庶,虽俱为適士,得自立祢庙,而不得立祖庙祭之,故云“庶子不祭祖”。云“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者,解所以谓祢適为庶子之义也。正体谓祖之適也,下正谓祢之適也。虽正为祢適,而於祖犹为庶,故祢適谓之为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
  ○为,于伪反,下注“为君母”、“自为已”同。
  [疏]“庶子”至“故也”。
  ○正义曰:此亦尊宗之义也。然此所明,与《丧服》中义同而语异也。《丧服》明父是適,为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者也,是互相明也。但经、记文混,正不知几世之適得遂兹极服,马季长注《丧服》云:“此为五世之適,父乃为之斩也。”而郑注此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矣。”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也。”如庾氏此言,则父適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也。而郑不明言世数者,郑是马季长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违而言曰“不必”也。然孙系於祖,乃为长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孙不得为长子,必云庶子者,孙语通远,嫌或多世。今欲明比祖非远,故言子以示近。既义须继礻尔,言不继祖自足,又曰“与祢”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继祖,恐人谓据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故更言‘不继祖与祢’,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非据死者之身。”郑注《丧服》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则是父之適子,即得为长子三年,此经云“必为父適祖適,乃得为长子斩”者,但礼有適子者无適孙,虽已是祖正,若父犹在,则已未成適,未成適则不得重长,重长必是父没后者,故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然己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適,则应立庙,立庙则已长子传重。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厌降,故不敢服斩。且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然礼,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何者?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是也。“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正而不体”,適孙为后是也。“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正体不传重”,適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唯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