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小宗”,虽四初皆继祢为始,据初为元,故特云“继祢”也。
○“是故”至“祢也”。
○四世之时,尚事高祖,至五世之时,谓高祖之父,不为加服,是“祖迁於上”。四世之时,仍宗三从族人,至五世,不复宗四从族人,各自随近为宗,是“宗易於下”。宗是先祖正体,所以“尊祖故敬宗”。更覆说云“敬宗所以尊祖祢”,覆结尊祖之文也。
○“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
○此犹尊宗之义也。庶子適子,俱是人子,并宜供养,而適子烝尝,庶子独不祭者,正是推本崇適,明有所宗,故云“明其宗”也。
○注“祢则”至“庶也”。
○正义曰:郑据子名对父,此言庶子,则是父庶。父庶即不得祭父,何假言祖?故云“祢则不祭”也。而《记》不应言“不祭祖”,祖是对孙。今既云“庶子不祭祖”,故知是宗子庶子俱为適士。適士得立二庙,自祢及祖,是適宗子得立祖庙祭之,而已是祖庶,虽俱为適士,得自立祢庙,而不得立祖庙祭之,故云“庶子不祭祖”。云“凡正体在乎上者,谓下正犹为庶也”者,解所以谓祢適为庶子之义也。正体谓祖之適也,下正谓祢之適也。虽正为祢適,而於祖犹为庶,故祢適谓之为庶也。五宗悉然。
庶子不为长子斩,不继祖与祢故也。尊先祖之正体,不二其统也。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
○为,于伪反,下注“为君母”、“自为已”同。
[疏]“庶子”至“故也”。
○正义曰:此亦尊宗之义也。然此所明,与《丧服》中义同而语异也。《丧服》明父是適,为长子斩,此明父是庶子,不得为长子服斩者也,是互相明也。但经、记文混,正不知几世之適得遂兹极服,马季长注《丧服》云:“此为五世之適,父乃为之斩也。”而郑注此云:“言不继祖祢,则长子不必五世矣。”庾氏云:“用恩则祢重,用义则祖重。父之与祖,各有一重,故至己承二重,而为长子斩。若不继祖,则不为长子斩也。”如庾氏此言,则父適二世承重,则得为长子三年也。而郑不明言世数者,郑是马季长弟子,不欲正言相非,故依违而言曰“不必”也。然孙系於祖,乃为长子三年,而此不云庶孙不得为长子,必云庶子者,孙语通远,嫌或多世。今欲明比祖非远,故言子以示近。既义须继礻尔,言不继祖自足,又曰“与祢”者,庾氏云:“若直云不继祖,恐人谓据庶子长子死者之身不继祖,故更言‘不继祖与祢’,欲明死者之父不继祖与祢,非据死者之身。”郑注《丧服》云:“此言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则是父之適子,即得为长子三年,此经云“必为父適祖適,乃得为长子斩”者,但礼有適子者无適孙,虽已是祖正,若父犹在,则已未成適,未成適则不得重长,重长必是父没后者,故云“为父后者,然后为长子三年”也。然己身虽是祖庶,而是父適,则应立庙,立庙则已长子传重。当祭而不为斩者,以是祖庶厌降,故不敢服斩。且死者其父见在,父自供祭。然礼,为后者有四条皆不为斩,何者?有“体而不正,有正而不体,有传重而非正体,有正体而不传重”是也。“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正而不体”,適孙为后是也。“传重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正体不传重”,適子有废疾不立是也。四者皆期,悉不得斩也。唯正体又传重者,乃极服耳。
庶子不祭殇与无后者,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不祭殇者,父之庶也。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此二者,当从祖祔食。而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共其牲物,而宗子主其体焉。祖庶之殇,则自祭之。凡所祭殇者,唯適子耳。“无后”者,谓昆弟诸父也。宗子之诸父无后者,为墠祭之。
○殇音伤。祔,徐音附。所食,音嗣。共音恭。墠,皇音善,徐徒丹反。
[疏]“庶子”至“祔食”。
○正义曰:此事与《曾子问》中义同而语异也。《曾子问》中是明宗子所得祭,就宗子之家,宗子主其礼。今此所言,是庶子不得在当家祭者也。
○“庶子”者,谓父庶及祖庶也。“殇”者,未成人而死者也。“无后”,谓成人未婚,或已娶无子而死者。“不得祭殇”者,谓父庶也。“不祭无后”者,谓祖庶也。
○“殇与无后者从祖祔食”者,解庶所以不自祭义也。已不得祭父祖,而以此诸亲皆各从其祖祔食,祖庙在宗子之家,故已不得自祭之也。
○注“不祭”至“祭之”。
○正义曰:云“不得祭殇”者,父之庶也”者,谓已是父之庶子,及馀兄弟亦是父之庶子庶子。所生之適子为殇而死者,不得自祭之,以其已是父庶,不合立父庙,故不得自祭其子殇也。殇尚不祭,成人无后,不祭可知。云“不祭无后者,祖之庶也”者,已是祖庶,不合立祖庙,故兄弟无后者,不得祭之。已若是曾祖之庶,亦不得祭诸父无后者。诸父无后,当於曾祖之庙而祭。已是曾祖庶,不合立曾祖之庙,故不祭之。此直云“祖之庶”,不云“曾祖之庶”者,言祖兼曾祖也。此“无后”者,身并是庶,若在殇而死,则不合祭也。云“此二者当从祖祔食。已不祭祖,无所食之也”者,一是殇,二是无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