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
○其为妻,于伪反,注“为妻”、“犹为”皆同。伸音申。正见,贤遍反。以上,时掌反,凡“以上”皆同。父为士子为天子诸侯,则祭以天子诸侯,其尸服以士服。祭以天子诸侯,养以子道也。尸服士服,父本无爵,子不敢以己爵加之,嫌於卑之。
○养,以尚反。父为天子诸侯,子为士,祭以士,其尸服以士服。谓父以罪诛,尸服以士服,不成为君也。天子之子,当封为王者后,以祀其受命之祖。云“为士”,则择其宗之贤者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为王者后,及所立为诸侯者,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如遂无所封立,则尸也祭也,皆如士,不敢僣用尊者衣物。
[疏]“世子”至“士服”。
○正义曰:“世子不降妻之父母”者,世子谓天子诸侯之適子,与君连体,故不降妻之父母,亲亲之故也。
○“其为妻也,与大夫之適子同”者,世子既不降妻之父母,其为妻也亦不降,与大夫之適子为妻同也。
○注“世子”至“为主”。
○正义曰:知“世子是天子诸侯之適子”者,以其《春秋》王与诸侯適子皆称“世子”。云“为妻亦齐衰不杖者,君为之主,子不得伸也”者,言世子为妻,亦齐衰不杖。“亦”者,亦如大夫之適子为妻。知“齐衰不杖”者,以《丧服》齐衰不杖者,称大夫適子为妻,故知“齐衰不杖”。所以“不杖”者,父为主,其子不得伸。今世子为妻亦不杖,故云“君为主,子不得伸也”。云“主,言与大夫之適子同,据《丧服》之成文也”者,此解经所以言世子与大夫適子同齐衰,以大夫適子,《丧服》齐衰不杖,有成文,故云据《丧服》之成文也。云“本所以正见父在为妻不杖,於大夫適子者,明大夫以上虽尊,犹为適妇为主”者,言“本”主谓《丧服》本文也。《丧服》若举世子为妻,嫌大夫以下有降,《丧服》若举士子为妻,其士既职卑,本无降理,大夫是尊降之首,恐其为適妇而降,故特显之。
○注“祭以”至“卑之”。
○正义曰:云“尸服士服”者,谓尸服玄端。若君之先祖为士大夫,则服助祭之服。故《曾子问》云:“尸弁冕而出。”是为君尸,有著弁者,有著冕者。若为先君士尸,则著爵弁,若为先君大夫尸,则著玄冕是也。若大夫士之尸,则服家祭之服。故郑注《士虞记》“尸服,卒者之上服,士玄端”是也。
○注“谓父”至“衣物”。
○正义曰:知“谓父以罪诛”者,以其尸服士服故也。以其尝为天子诸侯,不可以庶人之礼待之。士是爵之最卑,故服其士服。云“若微子者,不必封其子”者,按《尚书序》云“成王既黜殷,命杀武庚,命微子启代殷后,是择其贤者,不立封纣子”是也。云“祀其先君以礼卒者,尸服天子诸侯之服”者,按《左传》云:“宋祖帝乙。”帝乙是以礼卒者,而宋祀以为祖,明其服天子之服,推此则诸侯亦然。
妇当丧而出,则除之。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巳,未练而反则期,既练而反则遂之。当丧,当舅姑之丧也。出,除丧,绝族也。
○为,于伪反,下文“不为”、注“不相为”同。
[疏]“妇当”至“遂之”。
○正义曰:此一经明妇人遭丧出入之节。“当丧而出”者,谓正当舅姑之服时,被夫遣出者也。恩情既离,故出即除服也。
○“为父母丧,未练而出则三年”者,谓妻自有父母丧时也。女出嫁为父母期,若父母丧未小祥,而妻被夫遣归,值兄弟之小祥,则随兄弟服三年之受。既巳绝夫族,故其情更隆於父母也。故云“则三年”。“既练而出则已”者,巳,止也,若父母丧巳小祥,而女被遣,其期服巳除,今归,虽在三年内,则止,不更反服也。所以然者,若反本服,须随兄弟之节,兄弟小祥之后,无服变节,故女遂止也。
○“未练而反则期”者,此谓先有父母丧,而为夫所出,今丧犹未小祥,而夫命巳反,则还夫家,至小祥而除,是依期服也。
○“既练而反则遂之”者,若被遣之还家,巳随兄弟小祥,服三年之受,而夫反命之,则犹遂三年乃除,随兄弟故也。
再期之丧,三年也。期之丧,二年也。九月七月之丧,三时也。五月之丧,二时也。三月之丧,一时也。言丧之节,应岁时之气。
○应,应对之应。故期而祭,礼也。期而除丧,道也。祭不为除丧也。此谓练祭也。礼:正月存亲,亲亡至今而期,期则宜祭。期,天道一变,哀恻之情益衰,衰则宜除,不相为也。
○衰衰,并色追反,下“益衰”同。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间不同时,而除丧。再祭,练、祥也。间不同时者,当异月也。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而祭,必异月者,以葬与练、祥本异岁,宜异时也。而除丧,已祥则除,不禫。
○禫,大感反。大功者主人之丧,有三年者,则必为之再祭。朋友虞、祔而已。谓死者之从父昆弟来为丧主。有三年者,谓妻若子幼少,大功为之再祭,则小功、緦麻为之练祭可也。
○必为,于伪反。注“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