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贤遍反。辟音避,本亦作避,下同,馀皆放此。
[疏]“离坐”至“为友”。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不干人私并远嫌之法,今各随文解之。
○“离坐离立”,离,两也。若见彼或二人并坐,或两人并立,既唯二人,恐密有所论,则已不得辄往参预也。
○“离立者不出中间”者,又若见有二人并立当己行路,则避之,不得辄当其中间出也。不云离坐者,道路中非安坐之地,故不云坐也。识与不识,通如此也。
○注“离,两也”。
○正义曰:案《易 象》云:“明两作离。”是离为两也。
○“男女”至“而食”。
○“不亲授”者,男女有物,不亲相授也。《内则》云:“非祭非丧,不相授器。其相授,则女授以篚。无篚,则皆坐奠之而后取之。”
○“诸母不漱裳”者,诸母谓父之诸妾有子者。漱,浣也。诸母贱,乃可使漱浣盛服,而不可使漱裳。裳,卑亵也,欲尊崇於兄弟之母,故不可使漱裳耳,又欲远别也。
○“外言不入於梱”者,外言,男职也。梱,门限也。男职在於官政,各有其限域,不得令妇人预之,故云“外言不入於梱”也。
○“内言不出於梱”者,内言,女职也。女职谓织纴,男子不得滥预,故云“不出梱”也。
○“女子许嫁,缨”者,女子,妇人通称也。不要对文,故不重云子也。妇人质弱,不能自固,必有系属,故恒系缨。缨有二时,一是少时常佩香缨,二是许嫁时系缨,此则为许嫁时系缨。何以知然者?《内则》云:“男女未冠笄,紟缨。”郑以为佩香缨,不云缨之形制,此云许嫁“有从人之端也”。又《婚礼》:“主人入,亲说妇缨。”郑注云:“妇人十五许嫁,笄而礼之,因著缨,明有系也。盖以五采为之,其制未闻。
”又《内则》云:“妇事舅姑,紟缨。”郑云:“妇人有缨,示系属也。”以此而言,故知有二缨也。但妇人之紟缨即是五采者,故郑云:“示系属也。”今此“许嫁”谓十五时。
○“非有大故,不入其门”者,大故谓丧病之属也。女子巳许嫁,则有宫门,列为成人。唯有丧病等,乃可入其门,非大故,则不入门也。
○“女子子”者,谓已嫁女子子,是己之女,不直云“女子”,而云“女子子”者,凡男子女子皆是父生,同为父之子,男子则单称子,女子则重言子者,案郑注《丧服》云:“重言女子子,是别於男子,故云女子子。”
○“兄弟弗与同席而坐”者,虽已嫁,及成人,犹宜别席,不云侄及父,唯云兄弟者,侄父尊卑,礼殊不嫌也。
○“弗与同器而食”者,熊氏以为不得传同器,未嫁亦然。今嫌嫁或有异於未出,故明之,皆为重别,防淫乱也。
○注“不杂”至“别也”。
○正义曰:谓男子在堂,女子在房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