寸横一木,谓之为较,较去车床凡五尺五寸。於时立乘,若平常则冯较,故《诗》云“倚重较兮”是也。又若应为敬,则落手隐下式,而头得俯俛。故后云“式视马尾”是也。郑注《考工记》云:“兵车之式高三尺三寸。”“较,两輢上出式者也。兵车自较而下,凡五尺五寸。”然尸在庙中尊伸,尚答主人之拜,今在路,其尊犹屈,君下而已式者,以其在路,尊未伸,故未敢亢礼,至於庙中,礼伸则亢,故答之。
○“乘必以几”者,几案在式之上,尊者有所敬事,以手据之。几上有幂,君以羔皮,以虎缘之也。
居丧之礼,毁瘠不形,视听不衰,为其废丧事。形谓骨见。
○瘠音在昔反,瘦也。见,贤遍反。升降不由阼阶,出入不当门隧。常若亲存,隧,道也。阼,才故反。遂音遂。居丧之礼,头有创则沐,身有疡则浴,有疾则饮酒食肉,疾止复初。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胜,任也。
○创,初良反,又初亮反。疡音恙,本或作痒。胜音升。任,而金反。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唯衰麻在身,饮酒食肉,处於内。所以养衰老。人五十始衰也。
○衰,七雷反。
[疏]“居丧”至“於内”。
○正义曰:此一节明孝子居丧,此先明居丧平常之法也。“毁瘠不形”者,毁瘠,羸瘦也。形,骨露也。骨为人形之主,故谓骨为形也。居丧乃许羸瘦,不许骨露见也。
○“升降不由阼阶”者,阼阶,主人之阶也。孝子事死如事生,故在丧思慕,犹若父在,不忍从父阼阶上下也。若祔祭以后,即得升阼阶。知者,案《士虞礼》云,卒哭以后称哀子,祔祭称孝子。祔祭如馈食之礼,既同於吉,则孝子得升阼阶也。然《杂记》云:“吊者入,主人升堂西面。”下云:“既葬,蒲席。”则升堂西面,未葬也,既言西面,则是升自阼阶。此未葬得升阼阶者,敬异国之宾也。
○“不胜丧,乃比於不慈不孝”者,结所以沐浴酒肉之义也。“不胜丧”,谓疾不食酒肉,创疡不沐浴,毁而灭性者也。不留身继世,是不慈也。灭性又是违亲生时之意,故云不孝。不云“同”而云“比”者,此灭性本心实非为不孝,故言“比”也。
○“五十不致毁”者,致,极也。五十始衰,居丧乃许有毁,而不得极羸瘦。
○“六十不毁”者,转更衰甚,都不许毁也。鲁襄公三十一年《经》书:“九月癸巳,子野卒。”《传》云“毁也”是也。
○
生与来日,死与往日。与,犹数也。生数来日,谓成服杖以死明日数也。死首荠日,谓殡敛以死日数也。此士礼,贬於大夫者,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士丧礼》曰“死日而袭,厥明而小敛,又厥明大敛而殡”,则死三日。而更言三日成服杖,似异日矣。《丧大记》曰:“士之丧,二日而殡,三日之朝,主人杖。”二者相推,其然明矣。与,或为“予”。
○数,所主反,下皆同。殡,必刃反,下同。敛,力验反,下同。贬,彼检反,《字林》方犯反。
[疏]“生与”至“往日”。
○正义曰:“生与来日”者,此谓士礼。与,数也。谓生人成服杖,数来日为三日。“死首荠日”者,谓死者殡敛,数死日为三日。
○注“与数”至“为予”。
○正义曰:贬犹屈也。士卑屈,故降,不如大夫所以厌其殡日。然士惟屈殡日,不屈成服杖日者,成服必在殡后故也。云“大夫以上皆以来日数”者,大夫尊,则成服及殡皆不数死日也。大夫云三日殡,不数死日,则天子诸侯亦悉不数死日也。故郑云:“大夫以上。”云“《士丧礼》曰死日而袭”者,注引《士丧礼》者,证殡与成服不同日,以其未审,故云“似异日”。又引《丧大记》者,更证明士殡与成服不同日,故云“二者相推,其然明矣”。谓以《士丧礼》、《丧大记》二者相推校。然犹是也。殡与成服是异日,明矣,无所复疑。言“与,或为予”者,谓诸本《礼记》有作“予”字者,故云“与,或为予”。
知生者吊,知死者伤。知生而不知死,吊而不伤。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人恩各施於所知也。吊、伤,皆谓致命辞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伤辞未闻也。说者有吊辞云:“皇天降灾,子遭罹之。如何不淑!”此施於死者,盖本伤辞。辞毕,退,皆哭。
○伤如字,下同,旧式亮反。
[疏]“知生”至“不吊”。
○正义曰:此一节论吊伤之法,若存之与亡并识,则遣设吊辞伤辞兼行。若但识生而不识亡,则唯遣设吊辞而无伤辞。
○“知死而不知生,伤而不吊”者,若但识亡,唯施伤辞,而无吊辞也。然生吊死伤,其文可悉。但记者丁宁言之,故其文详也。
○注“吊伤”至“皆哭”。
○正义曰:皆不自往,而遣使致已之命也。“《杂记》曰,诸侯使人吊,辞曰:寡君闻君之丧,寡君使某,如何不淑”,此施於生者也。引《杂记》者,证诸侯有邻国之丧,不得自往,遣使往吊,致命吊辞之法也,然吊辞唯使者口传之於主国孤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