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一曰”至“万民”。
○正义曰:按《周礼 司刺》云:“壹刺曰讯群臣,再刺曰讯群吏,三刺曰讯万民。”刺,杀也。谓欲杀犯罪之人,其一问可杀与否於群臣,群臣谓公卿大夫士;其二问可杀与否於群吏,群吏谓庶人在官者,其三问可杀与否於庶人,庶人谓万姓众来观者。此三刺虽以杀为本,其被刑不杀者,亦当问之。
○注“简诚”至“为罪”。
○正义曰:旨,意也。简,诚也。言犯罪者,虽有其意而无诚实者,则不论之以为罪也。
○注“虽是罪可重,犹赦之”。
○正义曰:此赦从重,与上附从轻,皆是从重入轻。所以再见其文者,附从轻,谓施刑从轻;赦从重,谓放赦从重,所以异也。
○“凡制”至“於事”。
○此一条论造制五刑,须合天意轻重;施於刑罚,必附本情。
○“必即天论”者,即,就也。论谓论议。言制五刑之时,必就上天之意论议轻重。天意好生,又有时以生,有时以杀,言论议刑时,亦当好生,又就天道,使生杀得中。论或为伦,伦,理也,谓就天之伦理,即是好生及好杀得中之理,故郑云“言与天意合”。
○“邮罚丽於事”者,邮,过也,谓断人所过。罚谓责罚其身。丽,附也。言断其罪过,及责罚其身,皆依附於所犯之事,不可离其本事,假他别事而为喜怒也。
○注“制断”至“为伦”。
○正义曰:经云“制五刑”,必论古人造制五刑。下云“必即天论”及“邮罚丽於事”,皆论断罪之法,故以制为断,非言初制五刑。制是裁制,故为断也。引闵子曰“古之道不即人心”者,证经即为即就之义。按宣元年《公羊传》云:“古者臣有大丧,则君三年不呼其门。已练可以弁冕,服金革之事,君使之,非也。臣行之,礼也。闵子要绖而服事,既而曰:若此乎?古之道不即人心。退而致仕。孔子盖善之也。
”闵子性孝,以为在丧从戎,不即人情为制此礼,是古之所制,故闵子嫌之。言论或为伦者,诸本或有作伦者,故云“或为伦”也。
○“凡听”至“成之”。
○原,本也。权,平也。凡犯罪之人,或子为父隐,臣为国讳。虽触刑禁,而非其本恶,故听讼者,本其宿情,立其恩义,为平量之恕而免放。“意论轻重之序”者,意谓思念也。听讼者,以尽意思念,论量罪之轻重次序,不有越滥也。
○“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者,谓谨慎测度罪人意之善恶浅深之量以别之,谓分别善恶,使不相乱。
○“悉其聪明,致其忠爱,以尽之”者,谓听狱之人,尽悉已之聪明,寻其事之根本,又致其忠恕仁爱,不使严酷枉滥,以尽犯罪人情,不有抑屈。
○“疑狱,汜与众共之”者,疑狱,谓事可疑难断者也。氾,广也。巳若疑彼罪,而不能断决当广与众庶共论决之也。“众疑,赦之”者,若众人疑惑,则当放赦之,故《书》云:“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必察小大之比以成之”者,小大犹轻重也。比,例也。巳行故事曰比。此言虽疑而赦之,不可直尔而放,当必察按旧法轻重之例,以成於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