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狱”至“制刑”。
○“成狱辞”者,谓狱吏初责覈罪人之辞,已成定也。“史以狱成告於正”者,史,司寇吏也。正,狱之正也。吏以成辞告於正也。
○“正听之”者,正得吏告罪成之辞,而又听察也。
○“正以狱成告於大司寇”者,正听已竟,又列狱成之辞,告於大司寇也。
○“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者,大司寇得正之告,而又听察於棘木之下,谓王之外朝也。
○“大司寇听狱之成告於王”者,大司寇与公卿在朝槐棘之下,听狱讼成,以告於王也。
○“王命三公参听之”,王既得司寇之告成辞,而刑辟不可米荦,故王又命三公与司寇及正更共参准听之也。
○“三公以狱之成告于王”者,三公参听得其情实,以狱成辞以告於王也。
○“王三又”者,三,三事也。又当为宥。宥,宽也。王得三公之告,则以三军命宽之也。
○注“正所”至“所置”。
○正义曰:按《周礼》乡师属地官,不掌狱讼。而云“乡师”者,乡谓乡士也,师谓士师也。云“之属”者,谓遂士、县士、方士之等。云“今汉有正平丞,秦所置”者,按《汉书 百官公卿表》“廷尉,秦官,掌刑辟,有正左右监。宣帝地节三年,初置左右平”。郑见古有正,连言平耳。此《王制》多是殷法,秦则放殷置之。
○注“周礼”至“位焉”。
○正义曰:“《周礼》乡师之属”至“职听於朝”,是乡士及遂士、县士职文。云“异其死刑之罪”者,郑云“异谓殊其文书”,谓殊异其应死刑之罪,别为簿书而要之,郑云“要之,为其罪法之要辞,如今劾矣”,即是囚之状辩为要状。云“司寇听之。朝,王之外朝也”者,按朝士职掌外朝之法,云“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达穷民焉”。罢民则是犯罪之人,故知听於外朝也。云“左九棘”至“三公位焉”,皆《朝士职》文。
故其职云“左九棘,孤卿大夫位焉,群士在其后。右九棘,公、侯、伯、子、男位焉,群吏在其后。面三槐,三公位焉,州长众庶在其后”。郑云“棘取赤心而外刺”,“槐之言怀也,怀来人於此”。郑康成以为此外朝,位在皋门内,库门之外。
○注“王使”至“其期”。
○正义曰:经直云“王命三公参听之”,得知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者,以参听之,是三公之外,共人相参而听之。上既有正与司寇,故知司寇及正在焉。云“《周礼》王欲免之,乃命三公会其期”者,按《周礼》乡士掌六乡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会其朝”。遂士掌六遂之狱,“若欲免之,则王令三公会其期”。县士掌野狱,“若欲免之,则王命六卿会其期”。此《遂士职》文也,独举遂士公会其期者,以经云“王命三公”,故举遂士言之。
举中以见上下,则六乡王自会之。县野之狱,王命六卿会之,六卿以狱告于王也。
○注“一宥”至“遗忘”。
○正义曰:此“一宥”以下,是《周礼 司刺》文。郑康成云:“识,审也。不审,若仇雠当报甲,见乙,诚以为甲而杀之者。过失,若举刃欲斫伐,而轶中人者。遗忘,若间帷薄,忘有在焉,而以兵矢投射之。”王恐有此三事致罪,故令以三事宥之。若不当三事,故造罪者,然后制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