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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礼记正义-汉-郑玄*导航地图-第280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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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棘,纪力反。要之,於妙反,谓要最,旧一遥反。槐,回、怀二音。大司寇以狱之成告於王,王命三公参听之。王使三公复与司寇及正共平之,重刑也。《周礼》:王欲免之,乃命公会其期。三公以狱之成告於王,王三又,然后制刑。又当作宥。宥,宽也。一宥曰不识,再宥曰过失,三宥曰遗忘。
  ○又,义作宥。忘音妄。凡作刑罚,轻无赦。法虽轻,不赦之,为人易犯。
  ○为,于伪反。易,以豉反,后“易犯”同。刑者侀也,侀者成也。一成而不可变,故君子尽心焉。变,更也。侀音刑。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析言破律,巧卖法令者也。乱名改作,谓变易官与物之名,更造法度。左道,若巫蛊及俗禁。
  ○析,思历反。乱名如字,王肃作循名。巧,起教反,又如字。蛊音古。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淫声,郑、卫之属也。异服,若聚鹬冠、琼弁也。奇技、奇器,若公轮般请以机窆。
  ○鹬,伊必反,徐音述。弁,皮恋反。般,百间反。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皆谓虚华捷给无诚者也。
  ○行,下孟反。华,户瓜反,又如字。假於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今时持丧葬、筑盖、嫁取、卜数文书,使民倍礼违制。
  ○日,入一反。此四诛者,不以听。为其为害大,而辞不可明。凡执禁以齐众,不赦过。亦为人将易犯。有圭璧金璋,不粥於市。命服命车,不粥於市。宗庙之器,不粥於市。牺牲,不粥於市。戎器,不粥於市。尊物,非民所宜有。戎器,军器也。粥,卖也。
  ○璋,之羊反。用器不中度,不粥於市。兵车不中度,不粥於市。布帛精粗不中数,幅广狭不中量,不粥於市。奸色乱正色,不粥於市。凡以其不可用也。用器,弓矢、耒耜、饮食器也。度,丈尺也。数,升缕多少。中,丁仲反,下皆同。幅,方服反。耒耜,上力对反;下音似。锦文珠玉成器,不粥於市。衣服饮食,不粥於市。不示民以奢与贪也。成犹善也。五穀不时,果实未孰,不粥於市。物未成,不利人。木不中伐,不粥於市。
伐之非时,不中用。《周礼》:“仲冬斩阳木,仲夏斩阴木。”
  ○夏,户嫁反,下“春夏”同。禽兽鱼鳖不中杀,不粥於市。杀之非时,不中用。《月令》:“季冬始渔。”《周礼》:“春献鳖蜃。”
  ○蜃,常忍反,雉化为之。关执禁以讥,禁异服,识异言。关,竟上门。讥,呵察。
  ○竟者境。苛音何,又呼河反,本亦成呵。
  [疏]“司寇”至“异言”。
  ○正义曰:此一节总明论司寇听讼刑罚禁止之事,各随文解之。从此至“赦从重”,论司寇正刑明辟之法。
  ○“正刑明辟”者,谓司寇当正定刑书,明断罪法,使刑不差二,法不倾邪,以听天下狱讼。
  ○“必三刺”者,言正刑明辟听讼之时,刑法宜慎,不可专制,故必须三刺以求民情。“有旨无简,不听”,求民情,既得其所犯之罪,虽有旨意,无诚实之状,则不听之,不论以为罪也。
  ○“附从轻”者,附谓施刑,施刑之时,此人所犯之罪在轻重之间;可轻可重,则当求可轻之刑而附之,则罪疑惟轻是也。
  ○“赦从重”者,谓所犯之罪,本非意故为,而入重罪。今放赦之时,从重罪之上而赦之,其意轻故也。即《尚书》云“眚灾肆赦”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