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旦,斗五度中。春分日在娄四度,昏,柳五度中,去日一百二度;旦,斗十六度中。按《元嘉历》:“二月节,日在壁一度,昏,井十度中;旦,箕四度中。春分日在奎七度,昏,东井三十度中;旦,斗四度中。馀月昏旦中星,皆举二十八宿。”此昏云弧中,旦云建星中,独非二十八宿者,以弧星近井星,建星近斗,以井斗度多,其星体广,不可的指昏旦之中,故举弧建,定其昏旦之中也。
○注“日月”至“之辰”。
○正义曰:从奎五度至胃六度在戌,总曰降娄。降,降也。娄,敛也。言万物降落而收敛。“而斗建郊之辰”者,斗星随天而转,一日一夜,过转一周而行一度,故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也。云“弧在舆鬼南,建星在斗上”者,熊氏说云《石氏星经》文。弧与建星,非二十八宿,而昏明举之者,由弧星近井,建星近斗井。有三十三度斗,有二十六度,其度既宽,若举井斗,不知何日的至井斗之中,故举弧星建星也。然春分之时日夜中,计春分昏中之星,去日九十一度。今日在奎五度,奎与鬼之初乃一百九度。所以不同者,郑虽云弧在鬼南,其实仍当井之分域,故皇氏云从奎第五度为二月节,数至井第十五度,得九十一度,是弧星当井之十六度也。若从井星十六度,至斗之初一百七十二度,计昏中星与明中之星,春秋分时相去分天之半,应一百八十二度馀。但日入以后二刻半始昏,不尽二刻半为明,昏明相去,少昼五刻,一刻有三度半强,五刻有十七度馀,则昏之中星去明之中星一百六十五度馀,则建星不得在斗初,在斗十度也。此仲春之月昏弧中,按《尚书》云“日中星鸟”,不同者,如郑康成之意,南方七宿总为鸟星,井星则鸟星之分,故云星鸟,与此同也。按仲夏昏亢中,《尚书》云“日永星火”,不同者,按郑答孙颢云:“星火非谓心星也,卯之三十度总为大火。”其曰大火之次有星者,《月令》举其月初,《尚书》总举一月,故不同也。按仲秋之月,昏牵牛中,《尚书》云“宵中星虚”。其仲冬之月,云东壁中,《尚书》云“日短星昴”,不同者,亦是《月令》举其初朔,《尚书》总举一月之中,理亦不异。孔安国注《尚书》与此则别。《尚书》所举星者,自取毕见之义,不谓南方之中。
其日甲乙。其帝大皞,其神句芒。其虫鳞。其音角,律中夹锺。其数八。其味酸,其臭膻。其祀户,祭先脾。夹锺者,夷则之所生,三分益一,律长七寸三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仲春气至,则夹锺之律应。《周语》曰:“夹锺出四隙之细。”
○夹,古洽反,一音颊。隙,去逆反。
[疏]注“夹锺”至“之细”。
○正义曰:夷则长五寸七百二十九分寸之四百五十一,今上生夹锺,当三分益一,就夷则五寸之中取三寸,更益一寸,为四寸,馀有整二寸,又於七百二十九分寸之中,有细分四百五十一。此细分各三分之,於是一寸分为二千一百八十七分,有四百五十一者,为一千三百五十三,则是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一千三百五十三也。以整二寸各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则二寸总有四 百七十四分,益前一千三百五十三,总为五千七百二十七,为实数。但上生者,三分益一,以实数更三分之,各有一千九百九分,以三分益一,则益一分一千九百九并前五千七百二十七,总为七千六百三十六,为积分总数也。然后除之为寸,一寸用二千一百八十七,则三寸总用六千五百六十一,以三寸益前四寸为七寸,馀有一千七十五分不成寸,是为夹锺长七寸二千一百八十七分寸之千七十五也。云:“《周语》曰‘夹锺出四隙之细’”者,《周语》注夹锺云:夹助阳四隙,谓黄锺、大吕、大蔟、夹锺,凡助出四隙之微气,令不滞伏於下也。
始雨水,桃始华。仓庚鸣,鹰化为鸠。皆记时候也。仓庚,骊黄也。鸠,搏穀也。汉始以雨水为二月节。
○仓庚,并如字,本或加鸟,非。骊,力知反。搏音博。
[疏]“始雨”至“为鸠”。
○正义曰:此一经记候。
○注“皆记”至“月节”。
○正义曰:言皆记时候者,谓经中四事言之先后,逐气之早晚,故《周书 时训》“惊蛰之日,桃始华,又五日仓庚鸣,又五日鹰化为鸠,至秋则鸠化为鹰”,故《王制》云:“鸠化为鹰,然后设罻罗。”《司裘》注:“中秋鸠化为鹰。”《夏小正》云正月鹰化为鸠,五月鸠化为鹰。郑无所言,则不信用也。按《通卦验》云“仓庚为正月中”,与此不同者,盖是国土各异,气有早晚。云“仓庚,骊黄”者,按《释鸟》云:“仓庚,商庚。”郭景纯云:“即鵹黄也。”《释鸟》又云:“鵹黄,楚雀。”某氏云:“鵹黄,一名仓庚,又云商庚。”李巡云:“一名楚雀。”《方言》云:“齐人谓之搏黍。”云“鸠,搏穀”者,《释鸟》云:“鸣鸠,鴶鵴。”郭景纯云:“今之布穀也。”谢氏云:“布穀者近之。”彼云“布”,此云“搏”者,布、搏声相近,谓之搏穀,以声呼之,或以为此鸟鸣“布种其穀”。云“汉始以雨水为二月节”者,证此雨水为二月节也。但雨水惊蛰,据其早作在正月,若其晚在二月,故汉初惊蛰为正月中,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