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曰:此一节论葬后当以鬼神事之礼。未葬由生事之,故未有尸。既葬,亲形已藏,故立尸以系孝子之心也。前所云“既窆,而祝宿虞尸”是也。
○“有几筵”者,未葬之前,殡宫虽有脯醢之奠,不立几筵。其大敛之奠,虽在殡宫,但有席而已,亦无几也。此席素席,故前云“奠以素器”。其下室之内有吉几筵。今葬讫,既设虞祭,有素几筵。筵虽大敛之时巳有,至於虞祭,更立筵与几相配,故云“有几筵”,故《士虞礼》云:“祝免,澡葛绖带,布席于室中,东面右几”是也。然此虞祭而有几,谓士大夫礼。若天子诸侯,则葬前有几,故《周礼 司几筵》云:“丧事素几。
”郑注云:“谓凡奠时,天子既尔,诸侯南面之君其事亦然。”
○“卒哭而讳”者,“讳”谓神名也。古者生不相讳,卒哭之前,犹生事之,故不讳。至卒哭,乃有神讳也。
○“生事毕而鬼事始已”者,并解所以虞立尸、卒哭而为神讳义也。既虞卒哭、则生事毕,鬼神之义方为始也。
○注“谓不”至“辞也”。
○正义曰:合释有尸、有几筵及讳也。“下室”谓内寝,生时饮食有事处也。未葬犹生事,当以脯醢奠殡,又於下室馈设黍稷,谢兹云:“下室之馈,器物几杖如平生。”郑君答张逸云:“未葬,以脯醢奠於殡。又於下室设黍稷,曰馈。下室,内寝也。至朔月月半而殷奠,殷奠有黍稷,而下室不设也。既虞祭,遂用祭礼,下室遂无事也。”然不复馈食於下室,文承卒哭之下,卒哭之时,乃不复馈食於下室。
皇氏以为虞则不复馈食於下室,於理有疑。
○注“政谓”至“同名”。
○正义曰:“高祖之父”,谓孝子高祖之父也。於死者高祖也,卒哭犹未迁,故云“当迁”也。至小祥乃迁毁也。“《易说》帝乙曰:易之帝乙为成汤”者,郑引《易》证六世不讳,故卒哭而舍高祖之父也。“《易说》”者,郑引云《易纬》也。凡郑云“说”者,皆纬候也。时禁纬候,故转“纬”为“说”也。故《郑志》张逸问:“《礼》注曰‘《书说》’,《书说》何书也?”答曰:“《尚书纬》也。
”当为注时,时在文网中,嫌引秘书,故诸所牵图谶皆谓之“说”云。案《易》云:“帝乙归妹。”《易 乾凿度说》,《易》之帝乙,谓是殷汤也。“《书》之帝乙六世王”者,亦《易纬》言也。《书 酒诰》有帝乙,而《乾凿度说》云:“乙是殷六世王也。”先儒注皆以《酒诰》帝乙,纣父,纣父去汤多世,不啻於六世也。然《史记 殷本纪》云,王名乙者甚众,上皆有配字,惟纣父称帝乙耳。而汤名乙,其六世孙名祖乙,即是六世王也。
既并为帝,故皆得曰帝乙也。祖乙是汤六世孙,与汤同名,是六世得同名。云“天之锡命,疏可同名”者,此注汤纬语也,言帝生之名,由天所锡,则世疏可同,故举六世以为证也。谓天所锡者,殷以生日甲乙为名,则生日是天之命曰为名也.《白虎通》云:“殷质,以生日名子也,故殷大甲、帝乙、武丁。”
○“自寝门至于库门”,前既执木铎以命宫中,又出宫从寝门至于库门。寝门、路门、库门,是鲁之外门也。百官及宗庙所在之次,至库门,咸使知之也。鲁三门,故至库门耳。若天子五门,则至皋门也。故郑引《明堂位》云:“库门,天子皋门也。”若凡诸侯则皋应路也。
二名不偏讳。夫子之毋名“徵在”,言“在”不称“徵”,言“徵”不称“在”。称,举也。《杂记》曰:“妻之讳不举诸其侧。”
[疏]“二名”至“称在”。
○正义曰:此一节论不偏讳之事。
○注“称举”至“其侧”。
○正义曰:引《杂记》者,证“称”是“举”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