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2-儒藏 -03_礼经

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导航地图-第786页|进入论坛留言



正在加载语音引擎...

  ○释曰:云“参订之而平”者,以其言参分,一在前,二在後,明据称量得订而言之,云“前有铁重也”者,若不前铁重,何以参分得订也。引《司弓矢职》者,彼钅侯矢与杀矢相对,矢自与矢相对。此上既言钅侯矢,明下宜有杀矢对之,故破此为杀也。先郑云“一在前,谓箭中铁茎居参分杀一以前”者,後郑意,直据近镞铁多,先郑据长短,又以参分杀一,近镞宜细,以其镞长,近镞虽杀犹重,与後郑义合,故引之在下也。
  兵矢、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铁差短小也。兵矢,谓枉矢、矢也。此一矢亦可以田。田矢,谓矢。
  ○,苦结反,又音结。,音增。)
  [疏]注“铁差”至“矢”
  ○释曰:云“铁差短小也”者,前参分一在前得订,此五分二在前得订,故知铁差短小也。云“兵矢谓枉矢、矢也”者,以《司弓矢职》参之,下有七分,当矢矢,此五分,当枉矢矢也。云“田矢,谓矢”者,依《郑志》。此云田矢谓矢,非谓经中田矢,正是下文七分者。若然,既非经之田矢,郑言之者,欲见矢正田矢。此经二矢亦可以田,若然,经枉矢、矢非直为兵矢,亦将田猎,故云此二矢亦可以田也。
按《郑志》,赵商问:“《司弓矢》注云:‘凡矢之制,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按《矢人职》曰:‘田矢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注云:‘田矢谓矢。’数不当应,不知所裁。”答曰:“‘田矢谓矢’,此先定,後云‘此二矢亦可以田’。顷若少疾,此疏初在箧笥之间,属录事得之,谨答。”若然,郑君本意,以矢为田矢,非经田矢,自是寻常田矢。
“此二矢亦可以田”,解经田矢是枉矢、矢,非直为兵矢,此二者亦可以田也。此郑云“田矢谓矢”,按《司弓矢职》,枉矢、矢言利诸田猎,矢、矢直言弋射,不言田猎而云田矢者,弋射即是田猎也。按《司弓矢职》,枉矢、矢在前,後乃云钅侯矢、杀矢,此《矢人》先言钅侯矢、杀矢者,彼据事之重者为先,以其枉矢、矢用诸战伐是重,故在前,此据铁轻重,重者在前,故不同也。
  杀矢七分,三在前,四在後。(铁又差短小也。《司弓矢职》“杀”当为“”。
  ○杀,依注为,刘符弗反,李音拂。)
  [疏]注“铁又”至“为”
  ○释曰:上经已破“”当为杀,此杀固宜为,与矢同七分,故亦引《司弓矢》证之也。此经直言矢,不言矢者,以其与矢同制,故略而不言也。言“铁又差短小也”者,以其前五分二在前,此七分三在前,是差短小也。
  参分其长而杀其一,(矢长三尺,杀其前一尺,令趣镞也。
  ○杀,本又作<杀闪>,色界反,注下皆同。趣,七喻反,一音促。镞,子木反,或七木反。)
  [疏]注“矢”至“镞也”
  ○释曰:按《人》注:“矢服长短之制,未闻。”今此注云“矢长二尺”,彼以无正文,故云未闻。此云三尺者,约羽六寸,逆差之,故知三尺也。
  五分其长而羽其一,(羽者六寸。
  ○羽,于付反,注及下同。)以其厚为之羽深,(读为,谓矢,古文假借字。厚之数,未闻。
  ○,古老反,下相同。)水之以辨其阴阳,(辨犹正也。阴沈而阳浮。
  ○辨,皮勉反,刘方免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