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曰:郑云“必先度一矩为句”者,据上曲者,一矩为股。据下直者,而求其弦者,弦谓两头相望者。云“既而以一矩有半触其弦”者,假令句股各一尺,今以一尺五寸触两弦,其句股之形即磬之倨句折杀也。云“磬之制有大小”者,按《乐》云:“磬前长三律,二尺七寸。後长二律,尺八寸。”是磬有大小之制也。云“此假矩以定倨句,非用其度耳”者,谓此经倨句各一矩,并一矩有半,皆假设言之,以定倨句。
及其作磬,非用此度,自依律长短为之也。
其博为一(博谓股博也。博,广也。)
[疏]注“博谓”至“广也”
○释曰:郑知此博是股广在上者,以其下文因此博而云“股为二”,明此博即股广也。此上下云一、二、三者,此亦假一、二、三而为长短广狭,故不言尺寸也。
股为二,鼓为三。参分其股博,去一以为鼓博;参分其鼓博,以其一为之厚。(郑司农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所当击者也。”玄谓股外面,鼓内面也。假令磬股广四寸半者,股长九寸也,鼓广三寸,长尺三寸半,厚一寸。
○去,起吕反。令,力呈反,後皆同。)
[疏]注“郑司”至“一寸”
○释曰:先郑云“股,磬之上大者。鼓,其下小者”,以其股面广,鼓面狭,故以大小而言也。“玄谓股外面也”者,以其在上,故以为外。“鼓内面也”者,以其在下,故以为内。言“假令”者,经直言一、二、三,不定尺寸,是假设之言也。若定尺寸,自当依律为短长也。以四寸半为法者,直取从此已下为易计,非实法也。
已上则摩其旁,(郑司农云:“磬声大上,则摩钅虑其旁。”玄谓大上,声清也。薄而广则浊。
○已上,时掌反,注同。大,音泰,刘它贺反,下同。钅虑,音虑。)
[疏]注“郑司”至“则浊”
○释曰:先郑直云“摩钅虑其旁”,不言处所,故後郑增成之。凡乐器,厚则声清,薄则声浊,今大上,是声清,故摩使薄,薄而广则浊也。
已下则摩其。(大下,声浊也。短而厚则清。
○,音端,刘又音穿,本或作端。)
[疏]注“大下”至“则清”
○释曰:此声浊由薄,薄不可使厚,故摩使短,短则形小,形小则厚,厚则声清也。
矢人为矢,钅侯矢参分,矢参分,一在前,二在後。(参订之而平者,前有铁重也。《司弓矢职》当为杀。郑司农云:“一在前,谓箭中铁茎居参分杀一以前。”
○钅侯矢,音侯,刘音侯。,音杀,色黠反,刘色例反,李音拂。订,音亭,刘当定反。,古老反,下同。)
[疏]注“参订”至“以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