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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礼注疏-唐-贾公彦*导航地图-第4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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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曰:此则《大宰》周之“正月之吉,始和布之於天下”,至此建寅正岁之正月,悬之於象魏,其小宰亦助大宰,帅治官六十官之属及万民,而观治象之法,使知当年治政之法也。其时,小宰徇以木铎以警众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欲使之用命,不犯刑也。
○注“正岁”至“金铎”
  ○释曰:知正岁是夏之正月者,见《凌人》云“正岁十有二月,令斩冰”。若正岁是见子周正,即今之十月,冰未坚,不得斩之。言正岁“得四时之正”,周、殷则不得以此推之。诸言正岁者,皆四时之正,是建寅之月。云“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者,案《礼记 檀弓》云:自寝门至於库门,振木铎曰:“舍故而讳新。”彼及此文,皆是有命奋木铎警众,使明听之事也。
云“木铎,木舌”者,铎皆以金为之,以木为舌,则曰“木铎”,以金为舌,则曰“金铎”也。云“文事奋木铎”者,此文及《檀弓》并《明堂位》曰“振木铎於朝”,天子之礼皆是也。又云“武事奋金铎”者,《鼓人》云“金铎通鼓”,《大司马》云“两司马振铎”是也。
  乃退,以宫刑宪禁于王宫。(宪谓表县之,若今新有法令云。)
  [疏]注“宪谓”至“令云”
  ○释曰:凡刑禁皆出秋官。今云“宪禁”者,与布宪义同,故小宰得秋官刑禁文书,表而县之於宫内也。
  令于百官府曰:“各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乃犹女也。)
  [疏]“令于”至“大刑”
  ○释曰:此经於职末当廪于大宰,而令百官谨于此数事,以结之也。
  宰夫之职,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掌其禁令。(治朝,在路门之外。其位,司士掌焉,宰夫察其不如仪。
  ○治,直吏反,注及下“之治”、“赞治”、“官掌其治”皆同。朝,直遥反,後皆同。)
  [疏]“宰夫”至“禁令”
  ○释曰:言“掌治朝之法,以正王及三公、六卿、大夫、群吏之位”者,案《司士》云:“正朝仪之位,辨其贵贱之等。王南乡,三公北面东上,孤东面北上,卿大夫西面北上。王族、故士、虎士在路门之右,南面东上;大仆从者在路门之左,南面西上。”此群吏即群士,是其位也。“掌其禁令”,即察其不如仪耳。
○注“治朝”至“如仪”
  ○释曰:知此治朝在路门外者,燕朝在路寝庭,外朝在库门外,其事希简,非常治政之所。此云治朝,是常治事之朝,故知是路门外,夏官司士所掌者。知“察其不如仪”者,宰夫与司士俱是下大夫,非赞治朝。又见经云“禁令”,知直察其不如仪式者也。
  叙群吏之治,以待宾客之令,诸臣之复,万民之逆。(恒次叙诸吏之职事。三者之来,则应使辨理之。郑司农云:“复,请也。逆,迎受王命者。宰夫主诸臣万民之复逆,故诗人重之,曰‘家伯维宰’。”玄谓复之言报也,反也。反报於王,谓於朝廷奏事。自下而上曰逆,逆谓上书。)
  [疏]“叙群”至“之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