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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义》曰:‘使宰夫为献主,臣莫敢与君亢礼。’”)
  [疏]“王燕”至“献主”
  ○释曰:谓王与臣以礼燕饮,则膳夫为献主。案《仪礼》使宰夫为主人,此天子使膳夫为献主,皆是饮食之官,代君酌臣。  ○注“郑司”至“亢礼”
  ○释曰:言当献宾则膳夫代王为主,此约《燕礼》而知。案《燕礼》,主人酌酒献宾,宾酢主人,主人酌酒献君,君酢主人,主人酬宾以後,为宾举旅。又引《燕义》“臣莫敢与君亢礼”者,饮酒之礼,使大夫为宾,遣宰夫为主人,献酢相亢答。若君为主人,则是臣与君相亢,故云臣莫敢亢礼。
  掌后及世子之膳羞。(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疏]“掌后”至“膳羞”
  ○释曰:上云“王日一举”,注:“后与王同庖”,不言世子,则世子与王别牲,亦膳夫所掌,故云掌后及世子之膳羞。  ○注“亦主”至“之耳”
  ○释曰:案:上文“凡王之馈食用六”已下言馈,则膳夫亲馈之,故云品尝食。按《内饔》“共后及世子之膳羞”,则是后、世子内饔馈之,故郑云亦主其馔之数,不馈之耳。
  凡肉之颁赐皆掌之。(郑司农云:“,脯也。”)
  [疏]“凡肉”至“掌之”
  ○释曰:谓王以肉及脯颁赐群臣,则膳夫皆掌之。  ○注“郑司”至“脯也”
  ○释曰:言“,脯也”者,谓加姜桂锻治者谓之,不加姜桂,以盐乾之者谓之脯。则、脯异矣。先郑云“,脯者”,散文言之,、脯通也。
  凡祭祀之致福者,受而膳之,(致福,谓诸臣祭祀,进其馀肉,归胙于王。郑司农云:“膳夫受之,以给王膳。”)
  [疏]“凡祭”至“膳之”
  ○释曰:云“凡祭祀”者,言凡,则诸臣自祭家庙。祭讫,致胙肉於王,谓之致福,膳夫受之,以为王膳,故云受而膳之。  ○注“致福”至“王膳”
○释曰:云“致福者,谓诸臣祭祀,进其馀肉,归胙于王”者,案《礼记少仪》云:“膳于君子曰膳。”案《玉藻》:“膳於君,荤、桃、。”彼谓诸侯之臣礼,此王之臣,亦应云致膳,而云致福者,凡祭祀,主人受福,若与王受福然,故云致福。知诸臣有致胙法者,案《春秋左氏》昭十六年,子产云“祭有受归”。彼注云:“受,谓君祭,以肉赐大夫。归,谓大夫祭,归肉於公也。”今彼虽据诸侯礼,王之臣致胙亦然,故云归胙於王也。
  以挚见者亦如之。(郑司农云:“以羔雁雉为挚见者,亦受以给王膳。”)
  [疏]“以挚”至“如之”
  ○释曰:谓卿大夫以下新任为臣者,卿执羔、大夫执雁、士执雉来见王,故云“以挚见者”。言“亦如之”者,先郑云“亦受以给王膳”也。
  岁终则会,唯王及后、世子之膳不会。(不会计多少,优尊者。其颁赐诸臣则计之。)
  [疏]“岁终”至“不会”
  ○释曰:此膳夫所掌,膳羞是其正,故世子亦不会。至下《庖人》“王及后不会”,则世子会之。彼禽献是其加,故会之。  ○注“不会”至“计之”
  ○释曰:依《宰夫职》,会是岁计,故云“不会计多少”。云“优尊者”,谓若计,则似限尊者有多少。若不计,则任所用,故云不会是优尊者也。云“其颁赐诸臣则计之”者,经云“王及后世子不会”,则上经“肉之颁赐”诸臣,则计之可知。
  庖人掌共六畜、六兽、六禽,辨其名物。(六畜,六牲也。始养之曰畜,将用之曰牲。《春秋传》曰“卜日曰牲”。郑司农云:“六兽,麋、鹿、熊、、野、豕、兔。六禽,雁、鹑、、雉、鸠、鸽。”玄谓兽人冬献狼,夏献麋。又《内则》无熊,则六兽当有狼,而熊不属。六禽於禽献及六挚宜为羔、豚、犊、は、雉、雁。凡鸟兽未孕曰禽。《司马职》曰“大兽公之,小禽私之”。
  ○畜,许又反,注同。六兽,司农云:“麋、鹿、熊、の、野豕、兔。”郑云:“有狼无熊。”干注:“の作{鹿章},熊作。”六禽,郑云:“羔、豚、犊、は、雉、雁也。”司农及干“雁、鹑、雉、鸠、鸽、”。本又作麋,亦作の,君伦反,獐也。鹑,音纯。,於谏反。鸽,古合反。は,音迷,鹿子。孕,以证反,一音乘。)
  [疏]“庖人”至“名物”
  ○释曰:云“掌共六畜”者,马、牛、羊、豕、犬、鸡。谓夏官校人、地官牛人、春官鸡人、秋官犬人、冬官豕人,总送六畜与此庖人。六兽、六禽,即下兽人送之。此庖人得此六畜、六兽、六禽,共与膳夫、内外饔,故云掌共六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