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为者,摄酌献耳。拜送,则王也。若然,大宗伯非直摄王,若上公再,兼有后之时,大宗伯亦代后也。拜送,则后也。拜乃恭敬之事,亦不可使臣代之故也。
丧荒,受其含衤遂币玉之事。(《春秋传》曰:“口实曰含,衣服曰衤遂。”凶荒有币玉者,宾客所周委之礼。
○礻遂,音遂。,音周。)
[疏]“丧荒”至“之事”
○释曰:丧,谓王丧,诸侯诸臣有致含礻遂币玉之事。荒,谓凶年,诸侯亦有致币玉之事。上大宰不言,则此小宰专受之。案《礼记 少仪》云“臣致礻遂於君,则曰致废衣於贾人。”则诸侯臣皆得致含也。
○注“春秋”至“之礼”
○释曰:云“《春秋传》”者,《公羊》文。其含礻遂所用,在死之时,若既殡之後,亦容有致之法,故《礼记 杂记》:殡後,诸侯遣使致含、礻遂、之礼,主人受之。虽不及事,容致厚意。是以《春秋左氏》“秦人来归僖公成风之礻遂”,亦在逾年後,《春秋》不讥也。云“凶荒有币玉者,宾客所委之礼”者,案《小行人》云:“若国凶荒,则令委之。”彼谓王家周委诸侯法,此谓诸侯周委王家法也。
月终,则以官府之叙受群吏之要。(主每月之小计。)
[疏]“月终”至“之要”
○释曰:月计曰要,故每月月终,则使官府致其簿书之要。受之,当先尊後卑,故言叙。
○注“主每月之小计”
○释曰:言小计,对下经岁会为大计也。若大会,则下文冢宰平之
赞冢宰受岁会,岁终,则令群吏致事。(使齐岁尽文书来至,若今上计。
○齐,子兮反。上,时掌反,下同。)
[疏]“赞冢”至“致事”
○释曰:赞,助也。岁计曰会,言冢宰,则据百官总焉,谓助冢宰受一岁之计。云“岁终则令群吏致事”者,谓使六官各致一年功状,将来考之故也。
○注“使齐”至“上计”
○释曰:汉之朝集使,谓之上计吏,谓上一年计会文书及功状也。
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正岁,谓夏之正月。得四时之正,以出教令者,审也。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使明听也。木铎,木舌也。文事奋木铎,武事奋金铎。
○夏,户雅反,後放此。)
[疏]“正岁”至“常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