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者,《周礼地官州长职》云“春秋以礼会民而射于序”是也。云“读如‘成周宣榭灾’之榭”者,案宣公十六年《经》书:“成周宣榭火。”彼虽不据学,以其无室,与《尔雅》“无室曰榭”同,故引以为证也。云“《周礼》作序”者,据《州长职》文。云“凡屋无室曰榭,宜从榭”者,郑广解榭名。《尔雅》云:“谓之台,有木者谓之榭。”及成周宣谢,及此州立谢,皆是无室,故云“凡”以该之,不得从豫及序,故云宜从榭也。云“州立榭者,下乡也”者,以其乡之庠有室有堂,州谢则有堂无室,故云下乡也。云“今文豫为序,序乃夏后氏之学,亦非也”,不从今文者,以其虞庠、夏序皆是有室,州之序则无室,故云“非”。言“亦”者,古文为豫已非,今文作夏后氏之序亦非。若然,《礼记学记》及《州长职》并下记皆作序,郑不破之者,以乡立虞庠,依虞有室,州立夏序,去室,犹取序名,是以郑注《州长》云“序,州党之学也”,故不破之也。
及物揖。左足履物,不方足,还,视侯中,俯正足。(方犹并也。志在於射,左足至,右足还,并足则是立也。南面视侯之中,乃俯视并正其足。)
[疏]“及物”至“正足”。
○注“方犹”至“其足”。
○释曰:云“志在於射”者,解足未正先视侯中之意。言“左足至”者,解左足履物也。右足还并足则是立也者,解经不方足,还及正足之言。若然,云还时兼视侯中也。此不言画物早晚,案《大射》纳射器之下,即言“工人、士与梓人升自北阶两楹,疏数容弓,若丹,若墨,度尺而午”。此不言者,卑者文略,亦当在纳射器後即画之也。
不去旌。(以其不获。)
[疏]“不去旌”。
○注“以其不获”。
○释曰:以其旌拟唱获,今以三耦诱射,不唱获,故不去旌也。
诱射,(诱犹教也。)将乘矢。(将,行也。行四矢,象有事於四方。)
[疏]“将乘矢”。
○注“将行”至“四方”。
○释曰:云“象有事於四方”者,《诗》云:“四矢反兮,以御乱兮。”是四矢有事於四方。
执弓不挟,右执弦。(不挟,矢尽。)
[疏]“执弓”至“执弦”。
○注“不挟矢尽”。
○释曰:案上文司射将射时云“三而挟一个”,又云“将乘矢”,故知矢尽,空执弦也。
南面揖,揖如升射。降,出于其位南,堂西,改取一个,挟之。(改,更也。不射而挟之,示有事也。今文曰序西。)
[疏]“南面”至“挟之”。
○释曰:云“出于其位南,堂西”者,上文司射位设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今乃位南,而北回堂西者,取教众耦威仪之法故也。云“改取一个,挟之”者,此不在西阶而在堂西,故堂西即云改取一个也。
遂阶西,取扑,之,以反位。(扑,所以挞犯教者。《书》云:“扑作教刑。”)
[疏]“遂”至“反位”。
○注“扑所”至“教刑”。
○释曰:引《书》者,《舜典》文也。彼谓教学之刑,此为教射法,教虽不同,用扑是一,故引为证也。
司马命获者执旌以负侯。(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有志於中。)
[疏]“司马”至“负侯”。
○注“欲令”至“於中”。
○释曰:自此尽“扑”,论三耦为第一番射法。云“欲令射者见侯与旌,深有志於中”者,凡射主欲中侯,使获者举旌唱获,以是豫使见之,望深有志於中也。
获者侯,执旌负侯而俟。(俟,待也。今文俟为立。)
[疏]“获者”至“而俟”。
○释曰:俟,待也,而待者谓待司马命去侯。
司射还,当上耦,西面作上耦射。(还,左还也。作,使也。)
[疏]“司射”至“耦射”。
○注“还左还也”。
○释曰:知“左还”者,经云“还当上耦”,上耦位在司射之西南,东面。司射还欲西面与上耦相当,故知左还回身当之取便可知也。
司射反位,上耦揖进,上射在左,并行。当阶,北面揖,及阶揖。上射先升三等,下射从之,中等。(中犹也。)
[疏]“司射”至“中等”。
○释曰:云“司射反位”者,反中西南,东面位也。
上射升堂,少左。下射升,上射揖,并行。(并,亻并也,亻并东行。)
[疏]“上射”至“并行”。
○注“亻并东行”。
○释曰:知并行并东行者,以其既言升,乃言并行,故知并东行向物也。云“少左”者,言上射先升,少左,避下射升阶也。
皆当其物,北面揖,及物揖。皆左足履物,还,视侯中,合足而侯。司马堂西,不决、遂、袒,执弓。(不决遂,因不射,不备。)
[疏]“皆当”至“执弓”。
○注“不决”至“不备”。
○释曰:“皆左足履物”者,谓先以左足履物,东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