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弟子”至“上坐”。
○注“矢也”。
○释曰:言“如初入”者,亦如上升堂时,相者亦在,左何瑟,面鼓,内弦,右手以如入升时也。云“,矢也”者,案《矢人》注:“矢长三尺。”是去堂九尺也。
乐正北面立于其南。(北面,乡堂,不与工序也。)
[疏]“乐正”至“其南”。
○注“北面”至“序也”。
○释曰:云“不与工序也”者,工西面北上,以南北为序,乐正北面,则东西为列,故云不与工序也。
●卷十二乡射礼第五
司射犹挟乘矢,以命三耦:“各与其耦让取弓矢,拾。”(犹,有故之辞。拾,更也。)
[疏]“司射”至“拾矢”。
○注“犹有”至“更也”。
○释曰:自此尽“取扑之以反位”,论司射诱射,教三耦射法之事。《大射》有次,“三耦取弓矢於次”,注云:“取弓矢不拾者,次中隐蔽处。”则此无次取弓矢。拾者,拾更也。递取弓矢,见威仪故也。云“犹,有故之辞”者,前已云司射兼挟乘矢,此云“犹”是有故之辞,云此者,欲见司射恒执弓矢未改之意。
三耦皆袒、决、遂。有司左执付,右执弦,而授弓。(有司,弟子纳射器者也。凡纳射器者,皆执以俟事。)
[疏]“三耦”至“授弓”。
○注“有司”至“俟事”。
○释曰:前有司请射,解为司马。此有司为弟子者,以有事者皆有司,故郑注解上有司请射与《大射》为政请射同,故解为司马。此经以纳射器使弟子,不见出文,则弟子执射器入者,即使守之以授用者,故知有司还是弟子。是以郑云“凡纳射器者,皆执以俟事”。
遂授矢。(受於纳矢而授之。)
[疏]“遂授矢”。
○注“受於”至“授之”。
○释曰:此授矢者,则上文有司授弓者,以其弟子执弓矢,故授弓讫复授矢。是以郑云“受於纳矢而授之”。
三耦皆执弓,三而挟一个。(未违俟处也。,插也,插於带右。)
[疏]“三耦”至“一个”。
○注“未违”至“带右”。
○释曰:上云“三耦俟于堂西”,又云“遂以比三耦於堂西”,此云“三耦皆执弓三而挟一个”,前後皆因前位,去未违俟处。下文乃云“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是移本位者也。云“,插也,插於带右”者,以其左手执弓,右手抽矢而射,故知插於带右,故《诗》云“左旋右抽”是也。
司射先立于所设中之西南,东面。三耦皆进,由司射之西,立于其西南,东面北上而俟。
司射东面立于三耦之北,三而挟一个。(为当诱射也,固东面矣。复言之者,明却时还。)
[疏]“司射”至“一个”。
○注“为当”至“时还”。
○释曰:云“固东面矣,复言之者,明时还”者,司射先在中西南,东面,今三耦立定,司射来向三耦之北,东面,明司射时,右还西南,东面也。
揖进,当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豫则钩楹内,堂则由楹外。当左物,北面揖。(钩楹,绕楹而东也。序无室,可以深也。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乡饮酒义》曰“主人迎宾於庠门外”是也。庠之制,有堂有室也。今言豫者,谓州学也。读如“成周宣谢灾”之谢,《周礼》作序。凡屋无室曰谢,宜从谢。州立谢者,下乡也。左物,下物也。今文豫为序,序乃夏后氏之学,亦非也。)
[疏]“揖进”至“面揖”。
○注“钩楹”至“非也”。
○释曰:凡行射礼耦,耦各相对揖,故司射诱射,发东面位,揖进,当西阶北面揖,及阶揖,升堂揖讫,东行向两楹,物须过西楹,是以豫则钩楹内北过,以记云:“序则物当栋。”物近北,故过由楹北也。堂则由楹外过而东行,以记云:“堂则物当楣。”物近南,故过由楹南也。云“当左物”者,以南面为正,东为左物,北面又揖也。云“钩楹,绕楹而东也”者,北而东也。云“序无室,可以深也”者,据州立序而言。云“周立四代之学於国”者,案《王制》云:有虞氏上庠下庠,夏后氏东序西序,殷人左学右学,周人东胶虞庠。周立四代者,通己为四代,但质家贵右,故虞殷大学在西郊,小学在国中。文家贵左,故夏周大学在国中王宫之东,小学在西郊。周所立前代学者,立虞、夏、殷三代大学。若然,则虞氏上庠,则周之小学为有虞氏之庠,制在西郊也。立殷之右学则瞽宗,周立之亦在西郊。立夏后氏之东序,则周之东胶立在王宫之东,以其改东序为东胶。东胶,二代名,故云周立四代学。《文王世子》亦论四代学中学乐之事。云“而又以有虞氏之庠为乡学”者,与周立虞庠同制,故引《乡饮酒义》为证乡立庠之义也。云“庠之制,有堂有室也”者,则此篇云“堂则由楹外”,又记云“堂则物当楣”是也。《论语》云:“由也升堂矣,未入於室。”室堂相将,有室必有堂。言此者,见庠则室堂俱有,对榭则有堂无室也。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