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司士”至“用麋”。
○注“司士”至“全也”。
○释曰:云“司士又升,副ヘ者”,谓是第三俎,其司士与前文司士升豕者别。知者,以下经云“司士三人升鱼、腊、肤”,则此豕、鱼、腊宜各一人。又此升鼎宜俱时,明是副ヘ者,非升豕者可知。云ヘ者,案《诸子职》云“掌国子之ヘ”,郑云:“是公卿大夫之副贰。”则此云ヘ,亦副之别名。以其副牲鼎,故云副ヘ也。
卒┵,皆设扃,乃举,陈鼎于庙门之外东方,北面北上。(北面北上,乡内相随。古文皆为密。)
司宫尊两С于房户之,同於,皆有幂,С有玄酒。(房户之,房西室户东也。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古文С皆作庑,今文作幂。)
[疏]“司宫”至“玄酒”。
○注“房户”至“作幂”。
○释曰:云“於无足,禁者酒戒也,大夫去足改名优尊者,若不为之戒然”者,此决《特牲》用於仍云禁,此改名曰於,是优尊者,若不为神戒然。《乡饮酒》虽是大夫礼,犹名斯禁者,寻常饮酒,异於祭祀也。
司宫设水于洗东,有斗。设篚于洗西,南肆。(斗,[A179]水器也。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
[疏]“司宫”至“南肆”。
○注“斗[A179]”至“此也”。
○释曰:云“凡设水用,沃盥用斗,礼在此也”者,言凡,总《仪礼》一部内用水者,皆须盛之,沃盥水者,皆用斗为之。郑言礼在此者,以《士冠礼》直言“水在洗东”,《士昏礼》亦直言“水在洗东”,《乡饮酒》、《特牲》记亦云,然皆不言器,亦不云有斗,其《燕礼》、《大射》虽云水,又不言有斗,故郑注总云凡此等设水用,沃盥用斗,其礼具在此,故馀文不具,省文之义也。
改馔豆、笾于房中,南面,如馈之设,实豆、笾之实。(改,更也。为实之更之,威仪多也。如馈之设,如其陈之左右也。馈设东面。)
[疏]“改馔”至“之实”。
○注“改更”至“东面”。
○释曰:前司宫扌既豆笾讫,馔豆笾放於西方,今欲实之,乃更设豆笾於房中,南面,如馈之礼东面设。然者,此大夫礼,威仪多,决《特牲》士礼视濯时,豆笾在东房,至实豆笾时,直云“豆笾陈於房中如初”。郑云“如初者,取而实之,既而反之”,是其不改豆笾之处,因而实之,是士礼威仪略也。
小祝设、与箪、巾于西阶东。(为尸将盥。)
[疏]“小祝”至“阶东”。
○注“为尸将盥”。
○释曰:案《特牲》直云:“尸盥,水实于中,箪巾在门内之右。”不言其人,未闻也。知非祝者,彼下文始言“祝筵几于室中”,注云:“至此使祝接神。”明前非祝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