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新物。云“沽示不用”者,沽谓粗为之。
有弭饰焉,(弓无缘者谓之弭,弭以骨角为饰。)
[疏]“有弭饰焉”。
○注“弓无”至“为饰”。
○释曰:案《尔雅》云:“弓有缘谓之弓,无缘谓之弭。”孙氏云:“缘系约而漆之,无缘不以系约,骨饰两头。”是此弭也。《诗》云“象弭鱼服”,是用象骨,弓隈既用角,明两头亦得用,故郑总云“骨角为饰”。
亦张可也。(亦使可张。)
[疏]“亦张可也”。
○注“亦使可张”。
○释曰:生时之弓有张弛,此死者之弓,虽不射而沽,略亦使可张,故曰“亦”也。
有必,(必,弓檠。弛则缚之於弓里,备损伤,以竹为之。《诗》云:“竹必绲。”古文必作{比木}。)
[疏]“有必”。
○注“必弓”至“作{比木}”。
○释曰:“必,弓檠”者,案《冬官弓人》造弓之时,弓成,纳之檠中,以定往来体,此弓檠,谓凡平弛弓之时,以竹状如弓,缚之於弓里,亦名之为必者,以若马必,然马必所以制马,弓必所以制弓,使不顿伤,故谓之必。引《诗》云“竹必绲”者,绲,绳也;,约也;谓以竹为必,以绳约之。此经之必虽粗略,用亦如此,故引之为证。
设依、挞焉。(依,缠弦也。挞,付侧矢道也。皆以韦为之。今文挞为。)
[疏]“设依挞焉”。
○注“依缠”至“为”。
○释曰:言“依”者,谓以韦依缠其弦,即今时弓番是也。云“挞,付侧矢道”者,所以挞矢令出,谓生时以骨为之付侧,今死者用韦。云“皆以韦为之”者,谓依与挞,皆以韦为之,异於生者也。
有。(,弓衣也,以缁布为之。)
[疏]“有”。
○注“弓”至“为之”。
○释曰:知“,弓矢”者,案《月令》云“带以弓”,故知弓衣也。郑知“用缁布为之”者,此无正文,郑验当时弓衣用缁布而言也。
<羽侯>矢一乘,骨镞,短卫。(<羽侯>犹候也,物而射之矢也。四矢曰乘,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生时<羽侯>矢金镞。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
[疏]“<羽侯>矢”至“短卫”。
○注“<羽侯>犹”至“其一”。
○释曰:言“候物而射之”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可以司候射敌之近者及禽兽。”郑君两注,语异义同。云“骨镞短卫,亦示不用也”者,案上文沽功,郑云示不用,故此亦之。云“生时<羽侯>矢金镞”者,此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金镞剪羽谓之<羽侯>”是也。此言短羽,即剪羽也。云“凡为矢五分长而羽其一”者,案《周礼矢人》上“陈五矢”,下乃云“五分其长而羽其一”,故云“凡”以广之也。案郑彼注云:矢长三尺,五分羽一则六寸也。谓之羽者,指体而言。谓之卫者,以其无羽,则不平正,羽所以防卫其矢,不使不调,故名羽为卫。
志矢一乘,轩周中,亦短卫。(志犹拟也,习射之矢。《书》云:“若射之有志。”周,挚也,无镞短卫,亦示不用。生时志矢骨镞。凡为矢,前重後轻也。)
[疏]“志矢”至“短卫”。
○注“志犹”至“轻也”。
○释曰:云“志犹拟也”者,凡射,志意有所准拟,故云志犹拟也。云“习射之矢”者,案《司弓矢》郑注云“恒矢之属,轩周中,所谓志”,以此言之,则此恒矢也,在八矢之下。知是习射矢者,以其矢中特轻,於习射宜也。案六弓,唐弓、大弓亦授习射者,则此矢配唐、大也。引《尚书盘庚》者,证志为准拟之事。周轾者,郑读周从轾,以其车傍周,非是轩轾之轾,故读从执下至。云“无镞短卫,亦示不用”者,知此矢无镞者,上经<羽侯>矢言骨镞,此经不云镞,故知无镞,示不用也。若然,<羽侯>矢生时用金镞,死用骨镞;志矢生时用骨镞,死则令去之。云“生时志矢骨镞”者,亦《尔雅释器》文。案彼云:“骨镞不剪羽,谓之志。”此志矢是也。云“凡为矢前重後轻也”者,案《司弓矢》郑注云:“凡枉矢之制,枉矢之属,五分二在前,三在後。杀矢之属,参分一在前,二在後。矢之属,七分三在前,四在後。恒矢之属,轩周中。”若然,前重後轻者,据杀矢、<羽侯>矢、枉矢、矢、矢、矢而言。引之者,证此志是恒矢、庳矢,无前重後轻之义。但《周礼》有八矢,唯用此二矢者,以其八矢之内,<羽侯>矢居前最重,恒矢居後最轻,既不尽用,故取其首尾者也。
●卷四十二士虞礼第十四
[疏]《士虞礼》第十四。
○郑《目录》云:“虞,安也。士既葬父母,迎精而反,日中祭之於殡宫以安之。虞於五礼属凶。《大戴》第六,《小戴》第八,《别录》第十四。”
○释曰:案此经云“侧亨于庙门外之右”,又记云“陈牲于庙门外”,皆云庙,《目录》云“祭之殡宫”者,庙则殡宫也。故郑注《士丧礼》“凡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