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大功,主於大夫士也。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古文依此礼也。)
  [疏]“大功”至“月者”。
  ○注“受犹承也”。
  ○释曰:此成人《大功章》,轻於前《殇章》,既略,於此具言。
  ○“传曰”至“十一升”。
  ○注“此受之”至“礼也”。
  ○释曰:云“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者,此章有降、有正、有义。降则衰七升,冠十升;正则衰八升,冠亦十升;义则衰九升,冠十一升。十升者,降小功。十一升者,正小功。传以受服不言降大功与正大功,直云义大功之受者,郑云此受之下,正据受之下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义服大功,以其小功至葬,唯有变麻服葛,因故衰无受服之法,故传据义大功而言也。云“又受麻以葛”者,言受,衰麻俱受,而传唯发衰,不言受麻以葛,故郑解之云又受麻以葛。引《传》者,证经大功既葬,其麻受以小功葛者,以其大功既葬,变麻为葛,五分去一,大小与小功初死同。即《传》云大功之葛小功之麻同,一也,故引之为证耳。云“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者,以於《斩章》释讫,言此者,欲见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虞而受服。若然,经正三月者,以其天子诸侯绝旁期,无此大功丧,以此而言,经言三月者,主於大夫士三月葬者。若然,大夫除死月数,亦得为三月也。云“此虽有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於国君者,非内丧也”者,彼国自以五月葬後服,此诸侯为之,自以三月受服,同於大夫士,故云“主於大夫士也”。
  姑、姊妹、女子子人者。
  [疏]“姑姊”至“人者”。
  ○释曰:此等并是本期,出,降大功,故次在此。
  传曰:何以大功也,出也。(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厚之者。)
  [疏]“传曰”至“出也”。
  ○释曰:问之者,以本期,今大功,故发问也。
  ○注“出必”至“之者”。
  ○释曰:案《檀弓》云:“姑姊妹之薄也,盖有受我而厚之者也。”郑取以为说。若然,女子子出降,亦同受我而厚之,皆是於彼厚,夫自为之礻覃杖期,故於此薄,为之大功。
  从父昆弟。(世父、叔父之子也,其姊妹在室亦如之。)
  [疏]“从父昆弟”。
  ○注“世父”至“如之”。
  ○释曰:昆弟亲为之期,此从父昆弟,降一等,故次姑姊妹之下。云“其姊妹在室亦如之”者,义当然也。谓之从父昆弟,世叔父与祖为一体,又与己父为一体,缘亲以致服,故云“从”也。降於亲兄弟一等是其常,故不传问。
  为人後者为其昆弟。
  [疏]“为人”至“昆弟”。
  ○释曰:在此者,以其小宗之後大宗,欲使厚於大宗之亲,故抑之,在从父昆弟之下。
  传曰:何以大功也?为人後者,降其昆弟也。
  [疏]“传曰”至“昆弟也”。
  ○释曰:案下记云“为人後者於兄弟降一等”者,故大功也。若然,於本宗馀亲,皆降一等也。
  庶孙。(男女皆是下殇。《小功章》曰为侄庶孙,丈夫妇人同。)
  [疏]“庶孙”。
  ○注“男女”至“妇人同”。
  ○释曰:卑於昆弟,故次之。庶孙从父而服祖期,故祖从子而服孙大功,降一等,亦是其常,故传亦不问也。云“男女皆是”者,女孙在室,与男孙同,其义然也。引殇小功者,欲见彼殇既男女同,证此成人同,不异也。
  ●卷三十二丧服第十一
  妇。(妇,子之妻。)
  [疏]注“妇子之妻”。
  ○释曰:疏於孙,故次之。其妇从夫,而服其舅姑期,其舅姑从子,而服其妇大功,降一等者也。
  传曰:何以大功也?不降其也。(妇言者,从夫名。)
  [疏]释曰:此传问者,以其庶之子,其妻等是妇而为庶妇小功,特为妇服大功,故发问也,答“不降其”故也。若然,父母为长三年,今为妇不降一等服期者,长子本为正体於上,故加至三年。妇直是子之妻,无正体之义,故直加於庶妇一等,大功而已。
  女子子人者为众昆弟。(父在则同,父没,乃为父後者服期也。)
  [疏]释曰:前云姑姊妹女子子出,在章首者,情重故。至此,女子子反为昆弟在此者,抑之,欲使厚於夫氏,故次在此也。为本亲,降一等是其常,故无传也。云“父没乃为父後者服期也”者,《不杖章》所云是也。
  侄丈夫妇人,报。(为侄男女服同。)
  [疏]注“为侄男女服同”。
  ○释曰:侄卑於昆弟,故次之。不言男子、女子,而言丈夫、妇人者,姑与侄在室出嫁同以侄女言男人,见嫁出,因此谓侄男为丈夫,亦见长大之称,是以郑还以男女解之。
  传曰:侄者何也?谓吾姑者吾谓之侄。
  [疏]释曰:云“谓吾姑者吾谓之侄”者,名唯对姑生称。若对世叔,唯得言昆弟之子,不得侄名也。
  夫之祖父母、世父母、叔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