つ垂者,不绞其带之垂者。《杂记》曰:“大功以上散带。”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殇而无服者,哭之而已。为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也。)
[疏]“传曰”至“不哭也”。
○释曰:云“何以大功也”,问者,以成人皆期,今乃大功,故发问也。云“未成人也”者,答辞。以其未成人,故降至大功。云“何以无受也”,问者,以其成人至葬後皆以轻服受之,今丧未成人,即无受,故发问也。云“丧成人者其文缛”已下,答辞。遂因广解四等之殇,年数之别,并哭与不哭,具列其文。但此殇次成人,是以从长以及下,与无服之殇又三等殇,皆以四年为差,取法四时物变易故也。又以八岁巳上为有服,七岁已下为无服者,案《家语本命》云:“男子八月生齿,八岁龀齿,女子七月生齿,七岁龀齿。”今传据男子而言,故八岁已上为有服之殇也。传必以三月造名,始哭之者,以其三月一时天气变,有所识眄,人所加怜,故据名为限也。云“未名则不哭也”者,不止依以日易月而哭,初死亦当有哭而已。
○注“缛犹”至“庶也”。
○释曰:云“其文数者谓变除之节也”者,成人之丧,既葬,以轻服受之,又变麻服葛,缌麻者除之,至小祥,又以轻服受之,男子除於首,妇人除於带,是有变除之数也。今於殇人丧,象物不成,则无此变除之节数,月满则除之。又云“不つ垂者,不绞带之垂”者,凡丧至小敛皆服,未成服之麻,麻、麻带,大功以上散带之垂者,至成服乃绞之,小功以下,初而绞之。今殇大功,亦於小敛服麻,散垂,至成服後,亦散不绞,以示未成人,故与成人异,亦无受之类,故传云盖不成也。引《杂记》者,证此殇大功有散带,要至成服则与成人异也。云“以日易月”,谓生一月者哭之一日也,若至七岁,岁有十二月,则八十四日哭之。此既於子、女子子下发传,则唯据父母於子,不关馀亲。云“殇而无服,哭之而已”者,此郑总解无服之殇,以日易月哭之事也。云“昆弟之子、女子子亦如之”者,以其成人同是期,与众子同。今经传不言者,以其亦犹子故也。云“凡言子者,可以兼男女”者,谓若《期章》云“子”,又云“昆弟之子”,是子中兼男女也。又云“女子子者,殊之以子,关庶”,关,通也,为子中通有长之。若然,成人为之斩衰三年,今殇死,与众子同者,以其殇不成人,与物未熟,故同入殇大功也,故别言子见斯义也。王肃、马融以为日易月者,以哭之日易服之月,殇之期亲,则以旬有三日哭,缌麻之亲者,则以三日为制。若然,哭缌麻三月,丧与七岁同。又此传承父母子之下,而哭缌麻孩子,疏失之甚也。
叔父之长殇、中殇,姑姊妹之长殇、中殇,昆弟之长殇、中殇,夫之昆弟之子、女子子之长殇、中殇,孙之长殇、中殇,大夫之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公为子之长殇、中殇,大夫为子之长殇、中殇。(公,君也。诸侯大夫不降殇者,重也。天子亦如之。)
[疏]“叔父”至“中殇”。
○释曰:自此尽“大夫庶子为昆弟之长殇中殇”,皆是成人齐衰期。长殇、中殇,殇降一等在功,故於此总见之。又皆尊卑为前後次第,作文也。云公为子,大夫为子,皆是正统,成人斩衰。今为殇死,不得著代,故入大功。特言子者,天子诸侯於庶子,则绝而无服,大夫於庶子降一等,故於此不言,唯言子也。若然,二在下者,亦为重出其文故也。
○注“公君”至“如之”。
○释曰:云“公,君也”者,直言公恐是公士之公,及三公与孤皆号公,故训为君,见是五等之君,故言诸侯。言“天子亦如之”者,以其天子与诸侯同绝宗故也。
其长殇皆九月,缨。其中殇七月,不缨。(有缨者,为其重也。自大功以上有缨,以一条绳为之,小功巳下无缨也。)
[疏]“其长殇”至“缨”。
○注“有”至“无缨也”。
○释曰:之有缨,所以固,犹如冠之有缨,以固冠,亦结於颐下也。五服之正,无七月之服,唯此大功中殇有之,故《礼记》云:“九月、七月之丧,三时是也。”云“有缨者为其重也”者,以经云九月缨,七月不缨,故知有缨,为其情重故也。“自大功已上有缨”,此郑广解五服有缨、无缨之事,但诸文唯有冠缨,不见有缨之文。郑检此经长殇有缨法,则知成人大功已上有缨明矣。郑知“一条绳为之”者,见斩衰冠绳,缨通屈一条绳,屈之武垂下为,故知此之缨,亦通屈一条属之,垂下为缨可知。“小功已下无缨也”者,亦以此经中殇七月无缨,明小功五月已下,无缨可知。
大功布衰裳、牡麻缨、布带三月,受以小功衰,即葛九月者。(受犹承也。)
传曰:大功布,九升。小功布,十一升。(此受之下也,以发传者,明受尽於此也。又受麻以葛。《传》曰:“大功之葛,与小功之麻同。”凡天子诸侯卿大夫既虞,士卒哭而受服。正言三月者,天子诸侯无大功,主於大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