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散为猴猿。此等皆上应天星。下属年命也。
食肥肉及热羹。不得饮冷水。
〔鉴〕食肥肉热羹。后继饮冷水。冷热相搏。腻膈不行。不腹痛吐利。必成痞变。慎之慎之。
诸五脏。及鱼。投地尘土不污者。不可食之。秽饭馁肉臭鱼。食之皆伤人。
〔程〕物已败腐。必不宜于脏腑。食之则能伤人。臭恶不食也。
自死肉。口闭者不可食之。
〔程〕自死既已有毒。口闭则其毒不得泄。不可食之。
六畜自死。皆疫死。则有毒。不可食之。
〔鉴〕疫毒能死六畜。其肉必有疫毒。故不可食。
兽自死北首。及伏地者。食之杀人。
〔程〕首。头向也。凡兽向杀方以自死。及死不僵直斜倒。而伏地者。皆兽之有灵知。故食之杀
人。檀公曰。狐死正丘首。豹死首山。乐其生不忘本也。兽岂无灵知者邪。
食生肉饱饮乳。变成白虫。(〔原注〕一作血蛊。)
〔程〕生肉非人所食。食生肉而饮乳汁。西北人则有之。
脾胃弱者。未有不为虫为蛊。
〔鉴〕食生肉饱。即饮乳酪。则成湿热。必变生白虫。
疫死牛肉。食之令病洞下。亦致坚积。宜利药下之。
〔鉴〕疫死牛肉有毒。不可食。食之若洞泻。为其毒自下。或致坚积。宜下药利之。
脯藏米瓮中有毒。及经夏食之。发肾病。
〔鉴〕脯肉藏米瓮中。受湿热郁蒸之气。及经夏已腐者。食之腐气入肾。故发肾病。
治自死六畜肉中毒方。(案据千金。治下。脱食字。)黄柏屑。捣服方寸匕。(千金云。水服黄柏末方寸匕。)
治食郁肉漏脯。中毒方。(〔原注〕郁肉。密器盖之。隔宿者是也。漏脯。
茅屋漏下沾着者。是也。)烧犬屎。酒服方寸匕。每服人乳汁。亦良。○饮生韭汁三升。亦得。(肘后。犬。
作人。韭。作薤。升下。有以少水和之五字。)
巢源云。郁肉毒者。谓诸生肉。及熟肉。内器中密闭头。其气壅积不泄。则为郁肉。有毒。不幸而食
之。乃杀人。其轻者亦吐利烦乱不安。又云。凡诸肉脯。若为久故茅草屋漏所浸。则有大毒。食之三日。乃成
暴症。不可治。千金注。张文仲云。茅室诸水。迷脯为漏脯。又云。肉闭在密器中。经宿者为漏脯。
治黍米中藏干脯。食之中毒方。(肘后云。此是郁脯。)大豆浓煮汁。饮数升即解。亦治狸肉漏脯
等毒。(狸。肘后。及外台。引张文仲作诸。千金不载此方。云。曲一两。盐两撮。以水一升煮服之良。)
治食生肉中毒方。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数沸澄清汁。饮一升即愈。
〔程〕三尺以上曰粪。三尺以下曰土。土能解一切毒。非
止解肉毒也。
〔鉴〕地浆能解诸毒。掘得黄土。有泉渗出。谓
之地浆。三尺大概言也。未见黄土。皆秽土。得黄土。乃可取用。
案证类本草弘景地浆注云。此掘地作坎。深三尺。以新
汲水沃入。搅浊少顷。取清用之。故曰地浆。亦曰土浆。金鉴之说。未见所本。
治六畜鸟兽肝。中毒方。(外台。引张文仲同。)水浸豆豉。绞取汁。服数升愈。
〔程〕豆豉。为黑大豆所造。能解六畜胎子诸毒。(案本于别录豆豉主治。)
马脚无夜眼者。不可食之。
〔程〕夜眼。在马前两足膝上。马有此能夜行。一名附蝉尸。
〔鉴〕凡马皆有夜眼。若无者。其形异。故
勿食之。本纲张鼎云。马生角。马无夜眼。白马青蹄。白马黑头者。并不可食。令人癫。
食酸马肉。不饮酒则杀人。(程本。酸。作骏。徐沈云。酸。当作 。
出秦穆公岐下野人传。盖马肉无不酸者。外台。引张文仲。亦作骏。)
〔程〕马肉苦冷有毒。故饮酒以解之。孟诜曰。食马肉。毒发心闷者饮清酒则解。饮浊酒则加。韩非
子曰。秦穆公亡骏马。见人食之。缪公曰。食骏马肉。不饮酒者杀人。即饮
之酒。居三年。食骏马肉者。出死力解缪公之围。
案穆公事。又见吕氏春秋。而巢源亦云。凡骏马肉。及
马鞍下肉。皆有毒。不可食之。食之则死。程注为是。
马肉不可热食。伤人心。
〔鉴〕马属火。肉热火甚。恐伤心。当冷食之。
马鞍下肉。食之杀人。(外台。引文仲。千金黄帝云。白马鞍下。乌色彻肉里者。食之伤人五脏。)
〔程〕马鞍下肉。多臭烂有毒。食之必杀人。
白马黑头者。不可食之。(外台。引肘后。下同。)白马青蹄者。不可食之。
〔程〕虎钤经曰。白马青蹄。皆马毛之利害者。骑之不利人。若食之。必能取害也。
马肉豚肉共食饱。醉卧。大忌。
〔鉴〕马肉属火。豚肉属水。共食已属不和。若醉饱即卧。则伤脾气。故曰大忌。
本纲孟诜云。马肉同豚肉食。成霍乱。
驴马肉。合猪肉食之。成霍乱。
〔程〕诸肉杂食。伤损肠胃。撩乱脏腑。故成霍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