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非也。又本
草纲目。人尿附方。引此条。亦为林亿语。并误。殊不知此肘后文。外台已引之。疏亦甚。
治马坠。及一切筋骨损方。(〔原注〕见肘后方○案今本肘后无考。千金
伤损门。治腕折瘀血。三味桃仁汤方注。引肘后云。仲景方。用大黄云云。详注左。)
大黄(一两切浸汤成下○肘后用三两) 绯帛(如手大烧灰) 乱发(如鸡子大烧灰用
)久用炊单布(一尺烧灰○肘后一尺上有方字) 败蒲(一握三寸○肘后寸下有切字)
桃仁(四十九个去皮尖熬) 甘草(如中指节炙锉)
上七味。以童子小便。量多少。煎汤成。内酒一大盏。次下大黄。去滓。分温三服。先锉败蒲席半领。
煎汤浴。衣被盖覆。斯须通利数行。痛楚立瘥。利及浴水赤。勿怪即瘀
血也。(肘后。先字。作别。斯字。作服药二字。)
〔徐〕从高坠下。虽当救损伤筋骨为主。然顿跌之势。内外之血。必无不瘀。瘀不去则气不行。气不
行则伤不愈。故以桃仁大黄。逐瘀为主。绯帛。红花之余。乱发。血之余。合童便以消瘀血。败蒲亦能破血
行气。故入煎。能疗腹中损伤瘀血。汤浴能活周身血气。然筋骨瘀血。必有热气滞郁。
故以炊单布。受气最多。而易消者。以散滞通气。从其类也。加少炙甘草。补中以和诸药也。
\x千金桃仁汤\x 治腕折瘀血方。
桃仁(四十枚) 乱发(一握) 大黄(如指节大一枚)
上三味。以布方广四寸。以绕乱发烧之 咀。大黄桃仁。以酒三升。煮取一升。尽服血尽出。



<目录>卷六\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

<篇名>论辨二首、合九十法、方二十一首

属性:金鉴云。金匮要略。二十四二十五两门。原列在卷末。其文
似后人补入。注家或注或删。但传世已久。难以削去。兹仍附原文。另为一篇。以存参考云。
凡饮食滋味。以养于生。食之有妨。反能为害。自非服药炼液。焉能不饮食乎。切见时人不闲调摄。
疾竞起。若不因食而生。苟全其生。须知切忌者矣。所食之味。有与病相宜。有与身为害。若得宜则益体。
害则成疾。以此致危。例皆难疗。凡煮药饮汁。以解毒者。虽云救急。不可热饮。诸毒病得热更甚。
宜冷冻饮料之。(若不因食之若字。徐云。恐是无字。沈云。恐是莫字。)
〔程〕凡物之毒者。必热。热饮则助其毒势也。
案王充论衡。言毒篇云。夫毒太阳之热气也。中人人毒。人食凑懑者其不堪任也。不堪任则谓之毒
矣。又云。天下万物。含太阳气而生者。皆有毒螫。在虫则为蝮蛇蜂虿。在草则为巴豆冶葛。在鱼则为
与 。乃知毒物皆热也。
肝病禁辛。心病禁咸。脾病禁酸。肺病禁苦。肾病禁甘。春不食肝。夏不食心。秋不食肺。冬不食肾。
四季不食脾。辩曰。春不食肝者。为肝气王脾气败。若食肝则又补肝。脾
气败尤甚。不可救。又肝王之时。不可以死气入肝。恐伤魂
也。若非王时。即虚以肝补之佳。余脏准此。(伤。原本徐程作复。今根据赵本金鉴改定。)
〔程〕上段以生克言。下段以禁忌言。六畜六兽。圣人以之养生事死。其食忌。亦不可不察。
案汉书艺文志。神农黄帝食禁十二卷。此篇所载。岂其遗欤。
凡肝脏自不可轻啖。自死者弥甚。(肘后云。捣附子末。服一刀圭。日三服。)
〔鉴〕谓诸畜兽临杀之时。必有所惊。肝有所忿。食之俱
不利。故曰不可轻啖。如兽自死者。必中毒。或疫疠而死。更不可食也。
外台引张文仲云。又食生肝中毒方。服附子方寸匕。日三。须以生姜汤服之。不然自生其毒。
案三元延寿书云。临死惊风入心。绝气归肝。俱不可多食。必伤人。
凡心皆为神识所舍。勿食之。使人来生。复其报对矣。
〔程〕畜兽虽异于人。其心亦神识所舍。勿食之。生杀果报。谅不诬也。
凡肉及肝。落地不着尘土者。不可食之。猪肉落水浮者。不可食。
〔程〕皆涉怪异。食之必有非常之害。下见水自动。热血不断。尘土不污。并同。
诸肉及鱼。若狗不食。鸟不啄者。不可食。(诸。徐沈作猪。非也。下同。)
〔鉴〕凡禽兽不食之肉。必有毒。不可食之。
诸肉不干。火炙不动。见水自动者。不可食。(不动。程金鉴。
作而动。食下。赵有之字。)肉中有如朱点者。不可食之。
〔鉴〕朱点恶血所聚。此色恶不食也。
六畜肉。热血不断者。不可食之。父母及身本命肉。食之令人神魂不安。
〔程〕仁人孝子。当自识之。
隋萧吉五行大义云。十二属。并是斗星之气。散而为人之命。系于北斗。是故用以为属。春秋
运斗枢曰。枢星散为龙马。旋星散为虎。机星散为狗。摧星散为蛇。玉衡散为鸡
兔鼠。阖阳散为羊牛。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