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足寒,脉弦迟者,此胸中实,不 可下也,当吐之。若膈上有寒饮,干呕者,不可吐也,当温之,宜四逆汤。
【按】“温温”当是“ ”。 者,乃吐饮之状也,当改之。
<目录>卷十七\正误存疑篇<篇名>正误属性:伤寒,厥而心下悸者,(以饮水多),宜先治水,当服茯苓甘草汤,却治其厥。不尔,水渍入胃,必作利也。
【按】“厥而心下悸者”之下,当有“以饮水多”四字,若无此四字,乃阴盛之厥悸,非停水之厥悸矣。
何以即知是水,而曰宜先治水耶?当补之。
伤寒脉微而厥,至七八日肤冷,其人躁,
无暂安时者,此为脏厥,非蛔厥也。蛔厥者,其人当吐蛔。今病者静,而复时烦者,{此}〔非〕为脏寒,蛔上 入其膈,故烦,须臾复止。得食而呕,又烦者,蛔闻食臭出,其人当自吐蛔。蛔厥者,乌梅丸主之,又主久利。
【按】“此为脏寒”之“此”字,当是“非”字,若是“此”字,即是脏厥,与辨蛔厥之义不属,当改之。
伤寒五六日,不{结胸}〔大便〕,腹濡,脉虚复厥者,不可下。此为亡血,下之死。
【按】“结胸”二字,当是“大便”二字。不结胸腹濡脉虚复厥,皆无可下之理,今曰不可下,何所谓也?
当改之。
伤寒始发热六日,厥反九日而利,凡厥利者,当不能食,今反能食者,恐为除中,食以索饼,{不}〔若〕 发热者,知胃气尚在,必愈。恐暴热来出而复去也,后三日脉之,其热续在者,期之旦日夜半愈。所以然者,
本发热六日,厥反九日,复发热三日,并前六日,亦为九日,与厥相应,故期之旦日夜半愈。后三日脉之而脉 数,其热不罢者,此为热气有余,必发痈脓也。
【按】“不发热者”之”‘不”字,当是“若”字,若是“不”字,即是除中,何以下接恐暴热来出而复 去之文耶?当改之。
伤寒脉迟,六七日,(厥而下利),而反与黄芩汤彻其热,脉迟为寒,今与黄芩汤复除其热,腹中应冷,
当不能食,今反能食,此名除中,必死。
【按】“伤寒脉迟六七日”之下,当有“厥而下利”四字,若无此四字,则非除中证也。况有此四字,始 与下文反与黄芩汤之义相属,当补之。
<目录>卷十七\正误存疑篇<篇名>正误属性:三阳合病,脉浮大{上}〔弦〕关上,但欲眠睡,目合则汗。
【按】“浮大上”之“上”字,当是“弦”字,始合论中三阳合病之脉,若是“上”字,则经论中从无 两寸脉主三阳病之理,当改之。
二阳并病,太阳初得病时,发其汗,汗先出不彻,因转属阳明,续自微汗出,不恶寒。若太阳证不罢者,
不可下,下之为逆,如此可小发汗。设面色缘缘正赤者,阳气怫郁在表,当解之,{熏之}〔以汗〕。若发汗不彻,
不足言,阳气怫郁不得越,当汗不汗,其人躁烦,不知痛处,乍在腹中,乍在四肢,按之不可得,其人短气,
但坐,以汗出不彻故也,更发汗则愈。何以知汗出不彻?以脉涩故知也。
【按】“熏之”二字,当是“以汗”二字,始与上下文义相属,当改之。
<目录>卷十七\正误存疑篇<篇名>正误属性:本太阳病不解,转入少阳者,胁下硬满,干呕,不能食,往来寒热,尚未吐下,脉沉{紧}〔弦〕者,与小 柴胡汤。若已吐、下、发汗、温针,谵语,柴胡证罢,此为坏病,知犯何逆,以法治之。
【按】“脉沉紧”当是“脉沉弦”。若是沉紧,是寒实在胸,当吐之诊也。惟“脉沉弦”方与上文之义 相属,始可与小柴胡汤,当改之。
伤寒吐下后,发汗,虚烦,脉甚微,{八九日心下痞硬,胁下痛,气上冲咽喉},眩冒,经脉动惕者,久 而成痿。
【按】“八九日心下痞硬,胁下痛,气上冲咽喉”三句,与上下文义不属。注家皆因有此三句,不得不 支离蔓衍,牵强解释。每见此病总因汗出过多,大伤津液而成,当用补气补血、益筋壮骨之药,经年始愈。此三 句必是错简,当删之。
汗家重发汗,必恍惚心乱,小便已,阴疼。{与禹余粮丸}。
【按】禹余粮丸,为涩痢之药,与此证不合。“与禹余粮丸”五字,衍文也,当删之。
形作伤寒,其脉不弦紧而{弱}〔数〕,{弱}〔数〕者必渴,被火者必谵语。{弱}〔数〕者,发热,脉浮,解 之当汗出愈。
【按】三“弱”字,当俱是“数”字。若是“弱”字,热从何有?不但文义不属,论中并无此说,当改之。
<目录>卷十七\正误存疑篇<篇名>正误属性:{伤寒所致}太阳病,痉湿 ,此三种,宜应别论。
【按】“伤寒所致”四字,甚无所谓,当删之。
太阳病,发热无汗,{反}恶寒者,名曰刚痉。
【按】“反恶寒”之“反”字,衍文也。刚痉证应恶寒,非反也,当删之。
<目录>卷十七\正误存疑篇<篇名>正误属性:恶寒脉微而复利,利(不)止,亡{血}〔阳〕也,四逆加人参汤主之。
【按】“利止亡血”,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