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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医宗金鉴-第207页

>【按】
麋蹄下有二窍,为夜目。『淮南子』云:孕妇见麋而生子四目。今三物合食,令子青 盲,皆物类相感,胎教慎之。
@@@ □肉不可合□,及生菜、梅、李果食之,伤人。
【注】
□肉性温,八月至十一月食之胜羊肉。余月食之动气。□能动风,生菜、梅、李动痰 ,合食之皆令人病。
@@@ 白犬自死不出舌者,食之害人。
【注】
凡犬死必吐舌,惟中毒而死,其舌不吐,毒在内也,故食之害人。
@@@ 痼疾人不可食熊肉,令终身不愈。
【注】
人有痼疾,不可食熊肉,因熊性猛悍,食之痼疾永不除。
@@@ 食狗鼠余,令人发□疮。
【注】
狗鼠食物有余存者,其物必有涎滴,因涎有毒,人若食此物,必发□疮。
@@@ <目录>卷三\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篇名>治食犬肉不消成病方属性:,心下坚,或腹胀口干大渴,心急发热,妄语如狂,或洞下方 杏仁(合皮熟研用)一升 以沸汤三升,和取汁,分三服,利下肉片大验。
【方解】
此以相畏相制之义也,犬肉畏杏仁,故用此而诸证悉除矣。
@@@ 妇人妊娠,不可食兔肉及□、鸡、鸭,令子无声音。
【注】
妊娠食兔肉,令子缺唇;食□肉,令子短项;食羊犬,令子多热;食鸡鸭,令子无声 音。此数者,妊妇皆不当食也。
@@@ 兔肉不可合白鸡肉食之,令人面发黄。
【注】
兔肉酸寒,多食损元气,绝血脉,令人萎黄。白鸡虽得庚金太白之象,实属风木,能 助肝火。二物合食,动脾气而发黄,故不可合食。
@@@ 兔肉□干姜,食之成霍乱。
【注】
兔肉酸寒,阴性也,干姜辛热,阳性也,性味相反,同食者必成霍乱。
@@@ 凡鸟自死,口不闭,翅不合者,不可食之。
【注】
诸乌自死,必闭口敛翅,若开口张翅,恐有毒不可食。
@@@ 诸禽肉,肝青者,食之杀人。
【注】
肝青者,被毒所伤,若食之必杀人。
@@@ 鸡有六翮四距者,不可食之。(距,鸡脚爪也)
【注】
形有怪异者,有毒,故不可食。
@@@ 乌鸡白头者,不可食之。
【注】
色有不相合者,有毒,不可食。
@@@ 鸡不可合葫蒜,食之滞气。
【注】
鸡蒜同食,能动风动痰,风痰发动,故气滞。
@@@ 山鸡不可合鸟兽肉食之。
【注】
山鸡食虫蚁有毒,与鸟兽肉相反,故戒合食。
@@@ 雉肉久食,令人瘦。
【注】
雉肉小毒,发疮疥生诸虫,以此则令人瘦。
@@@ 鸭卵不可合□肉食之。
【注】
二物性寒发冷气,不可合食。
@@@ 雀肉不可合李子食之。
【注】
雀肉性暖大温,李子性寒味酸,温得寒酸而滞气,故不可合食。
@@@ 妇人妊娠食雀肉饮酒,令子淫乱无耻。
【注】
雀之性淫,酒能乱性,妊娠当戒食之,古慎胎教也。
@@@ 燕肉勿食,入水为蛟龙所啖。
【注】
蛟龙嗜燕,人食燕者,不可入水。雷公曰:海竭江枯,投游波而立泛,以蛟龙嗜燕故 也。凡渡江海者,切不可食燕肉。
@@@ <目录>卷三\禽兽鱼虫禁忌并治第二十四<篇名>鸟兽有中毒箭死者,其肉有解毒之方属性:大豆煮汁,及盐汁,服之解。
【方解】
箭伤有毒,凡鸟兽被箭死者,肉毒,人食之,先服盐汁,次服豆汁,解不及者死。
@@@ 鱼头正白如连珠至脊上,食之杀人。
鱼头中无腮者,不可食之,杀人。
鱼无肠胆者,不可食之,三年阴不起,女子绝生。
鱼头似有角者,不可食之。
鱼目合者,不可食之。
【注】
以上皆怪异之形色,必有毒也。
@@@ 六甲日勿食鳞甲之物。
【注】
六甲值日,食鳞甲物犯其所忌,故曰勿食。
@@@ 鱼不可合鸡肉食之。
【注】
鱼属火,善动;鸡属木,生风,风火相煽,故勿合食。
@@@ 鱼不得合鸬鹚肉食之。
【注】
鸬鹚嗜鱼,凡物相制相犯者,皆不可合食。
@@@ 鲤鱼鮓不可合小豆藿食之,鱼子不可合猪肝食之,害人。(小豆藿即小豆叶也)
鲤鱼不可合犬肉食之。
鲫鱼不可合猴雉肉食之。
醍鱼合鹿肉生食,令人筋甲缩。
青鱼鮓不可合胡荽及生葵并麦酱食。
□鳝不可合白犬血食之。
【注】
以上六条,皆能助热动风,合食俱不宜。
@@@ 龟肉不可合酒□子食之。
【注】
龟多神灵,不可轻食,若酒□合食,更非所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