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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台案汇录丙集--*导航地图-第103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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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往返驳诘迟拖延累之弊矣。
再该按察使又称台湾府府审分限,向例无论命盗抢窃等项,俱扣限三个月。应将巡道审转限期,即在府审并海洋程途三个月限内通融扣算,为期甚裕,毋庸另行扣展等语。应如该按察使所奏,嗣后台湾一切命盗抢窃等案,巡道审转限期,即在府审海洋程途三个月限内通融扣算办理,毋庸另行扣展。如有迟延,应令该抚查明分别道府等各所历分限迟延之处查参,吏部照例议处。再此案系刑部主稿,合并声明。为此谨奏请旨等因。乾隆二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议,钦此。
乾隆二十七年五月日,刑部尚书臣舒赫德、尚书臣秦蕙田、左侍郎臣官保、左侍郎臣钱维城、右侍郎臣觉罗阿永阿、副都御史仍办刑部侍郎事务臣蔡鸿业、大学士忠勇公兼管吏部事务臣傅恒、吏部尚书臣傅森、协办大学士尚书臣梁诗正、左侍郎臣德保、左侍郎臣彭启丰、右侍郎臣观保、右侍郎臣程岩。
  ——录自明清史料戊编第二本一一二页。
  一○六、户部「为内阁抄出巡台御史李宜青奏」移会
  户部为移会事:广西司案呈,乾隆二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当月官广西司主事梁英佐由内阁抄出汉字上谕一道,原奏□件,相应移会内阁典籍厅可也。须至移会者。计粘单一纸。右移会典籍厅。乾隆二十九年九月日。
乾隆二十九年九月十一日,内阁奉上谕:御史李宜青条陈台湾事宜一折,所奏应行与否,且不具论,而其用意之取巧器小,已大失言官之体。该御史奉差巡台地方之事,皆其职分所难诿。第同差满汉二员,考成均属一体,见闻所及,理宜和衷共酌,会衔入告。即意见容有参差,亦应据实声明,专折奏请。乃李宜青既不于在台时彼此会商,至回京复命,亦未闻一言及此,直至差满日久,挟此为独得之秘,罗列见长。彼以建白博名高者,存心鄙琐,固当如是耶?
此等伎俩,犹得以尝试为得计耶?李宜青着传旨申饬。至所奏各条,亦不必以人废言,仍着交部议奏,钦此。
  掌江南道监察御史臣李宜青谨奏为敬陈台湾事宜,仰祈圣鉴事:乾隆二十八年五月内,臣钦奉恩命,巡察台湾关口恭请圣训,荷天语慈仁诲谕,臣跪聆惕悉,感愧交并。抵台后,留心访察,博采人言,举凡现在所行与从前相沿未及者,其应行酌议,约有数端,敬为我皇上陈之。
一、彰化县水沙连官庄,从前流寓无业贫民在彼开垦,以资日食。嗣于乾隆十六年将已成田园奏报入官,奉文自乾隆十七、十八两年,每粟一石,折征银六钱;十九年以后,概征本色。所有该抚自乾隆十九年至二十六年止,除正供粟每年应征二千三百四十九石零,俱经清完外,其应征余租,除节次征收,尚欠余租粟一万二千七百四十九石零。又十七、十八两年粟价及节年耗羡廍饷,尚欠银六千六百四十四两八钱。臣于本年三月按巡北路,据该地民人黄重等以地瘠租重,原佃逃散,不能以现在顶耕之民,汇追十余年积欠等因具呈到臣。
于时犹以佃民未可尽信,沿途体察,盛称该处地近内山,所在荒埔,外多浮土沙石排列,地本瘠薄,而傍溪环涧,每多冲决,泥去石见,遂成弃壤,旧佃力不能支,逃散属实。及询之该县,与从前檄委台、诸二县查勘各令,备述情形,亦异口同声。然督抚所由尚未题请者,盖以事关额赋,不敢遽行议豁,原属慎重钱粮之意。查台湾蓝兴庄官庄原报四百九十一甲,后复丈溢田四百九十三甲,其丈溢田亩应征余租,亦以旧佃转徙,经该督抚先后题请恩豁等因在案。
我皇上如天之仁,蠲租减赋,岁不下数十百万,薄海内外,共荷生全。臣钦奉恩命巡察台湾,具知水沙连民力之艰,隐默不言,则其罪滋大。所有该处旧佃逃散并田亩坍没处所,应请敕下该督抚另委员履访确勘,是否属实,再行奏明办理。则滨海贫民,皆歌舞于蟹舍,渔村间矣。
一、台地官员过海,并运送内地班兵眷米以及补送州县借动谷石,系派商船承运。然船户所最畏者,莫如运载粟石,盖兑收则有守候之苦,重洋则有风涛之患,抵仓交卸,如仓书斗级等在在需费。查该处现今配拨船只,俱系将来台商船分别大、中、小配载。凡配粟一次,给予免单一张。配运四次者,准免配运一次。但查来台商船,是否福、兴、漳、泉四府属,凡编有名号来台各船照运粮艘例按先后名次预行拨派?抑系只就现在来台商船遇便配拨?其有无偏苦并贿放幸脱之处,应作何查核?
再查台郡志内称:运谷至福州府及南澳等处交卸者给予免单二张;其兴、泉等属各程较近给予免单一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