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即便带进内地,经过税关只照向例输税,不得复索规费。按今税则,是有准绳,以后毋庸加增。倘有海关书役人等不守例款,诈取规费,增收税饷者,照中国例究治。

  第二十四款:凡大■〈口佛〉国船进通商各口,如将货在此卸去多寡,即照所卸之数输纳;其余货物欲带往别口卸卖者,其饷银亦在别口输纳。遇有大■〈口佛〉国人在此口已将货饷输纳,转欲载往别口售卖者,报明领事官照会海关将货验明,果系原封不动,给与牌照注明该货曾在某口输饷;俟该商进别口时,将牌照呈送领事官转送海关查验免税,即给与牌照卸货,一切规费俱无。惟查出有夹私诓骗等弊,即将该货严拏入官。

  第二十五款:凡剥货若非奉官特准及必须剥运之处,不得将货辄行剥运;遇有免不得剥运之处,该商应报明领事官给与执照,海关查验执照,准其剥货。该海关可以常着胥役监视,倘有不奉准而剥货者,除遇有意外危险不及等候外,所有私剥之货全行入官。

  第二十六款:凡通商各口,海关均有部颁称码、丈尺等项,应照造一分,比较准确,送与领事官署存留;轻重长短一与粤海关无异,每件镌戳「粤海关」字样。所有钞饷各银输纳中国者,俱依此称码兑交;如有争执,即以此式为准。

  第二十七款: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贸易,凡入口、出口均照所定印押而附章程之税则,输纳钞饷。但因两国货物或土产,或工艺一时不同而价值有低昂之殊,其税则有增减之别,每七年较订一次,以资允协。七年之内已定税银,将来并不得加增,亦不得有别项规费。大■〈口佛〉国人凡有钞饷输纳,其货物经此次画押载在则例并非禁止,并无限制者,不拘存本国及别国带进及无论带往何国,均听其便;中国不得于例载各货物别增禁止限制之条。如将来改变则例,应与大■〈口佛〉国会同议允后,方可酌改。至税则与章程现定与将来所定者,大■〈口佛〉国商民每处,每时悉照遵行,一如厚爱之国无异。

  第二十八款:缘所定之税则公当,不为走私借口,大■〈口佛〉国商船将来在通商各口不作走私之事;若或有商人船只在各口走私,无论何等货价,何项货物并例禁之货与偷漏者,地方官一体拏究入官。再,中国可以随意禁止走私船只进中土,亦可以押令算清帐项,刻即出口。倘有别国冒用大■〈口佛〉国旗号者,大■〈口佛〉国设法禁止,以遏刁风。

  第二十九款:大■〈口佛〉国皇上任凭派拨兵船在通商各口地方停泊,弹压商民水手,俾领事得有威权。将来兵船人等皆有约束,不许滋事生端;即责成该兵船主饬令遵守第三十三款各船与陆地交涉及钤制水手之条例办理。至兵船议明约定,不纳各项钞饷。

  第三十款:凡大■〈口佛〉国兵船往来游行,保护商船,所遇中国通商各口,均以友谊接待。其兵船听凭采买日用各物;若有坏烂,亦可购料修补,俱无阻碍。倘大■〈口佛〉国商船遇有破烂及别缘故,急须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当以友谊接待。如有大■〈口佛〉国船只在中国近岸地方损坏,地方官闻悉,即为拯救,给与日用急需,设法打捞货物,不使损坏;随照会附近领事等官会同地方官设法,着令该商梢人等回国及为拯救破船片、货物等项。

  第三十一款:将来中国遇有与别国用兵,除敌国布告堵口不能前进外,中国不为禁阻大■〈口佛〉国贸易及与用兵之国交易。凡大■〈口佛〉国船从中国口驶往敌国口,所有进口、出口各例货物并无妨碍,如常贸易无异。

  第三十二款:凡大■〈口佛〉国兵船、商船水手人等逃亡,领事官或船主知会地方官实力查拏,解送领事官及船主收领。倘有中国人役负罪逃入大■〈口佛〉国寓所或商船隐匿,地方官照会领事官查明罪由,即设法拘送中国官,彼此均不得稍有庇匿。

  第三十三款:水手登岸,须遵约束规条。所有应行规条,领事官议定照会地方官查照,以防该水手与内地民人滋生事端。

  第三十四款:遇有大■〈口佛〉国商船在中国洋面被洋盗打劫,附近文武官员一经闻悉,即上紧缉拏,照例治罪。所有赃物,无论在何处■获及如何情形,均缴送领事官转给事主收领。倘承缉之人或不能获盗,或不能全起赃物,照中国例处分;但不能赔偿。

  第三十五款:凡大■〈口佛〉国人有怀怨挟嫌中国人者,应先呈明领事官复加详核,竭力调停;如有中国人怀怨大■〈口佛〉国人者,领事官亦虚心详核,为之调停。倘遇有争讼,领事官不能为之调停,即移请中国官协力办理,查核明白,秉公完结。

  第三十六款:将来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为中国人陷害凌辱骚扰,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更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盗,毁坏放火大■〈口佛〉国房屋,货行及所建各等院宅,中国官或访闻、或领事官照会,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拏匪犯,照例从重治罪;将来听凭向应行追赃着赔者责偿。

  第三十七款:将来若有中国人负欠大■〈口佛〉国人船主及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