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各口地方,听其任便雇买办、通事、书记、工匠、水手工人,亦可以延请士民人等教习中国语音、缮写中国文字与各方土语,又可以请人帮办笔墨作文学、文艺等工课;各等工价、束修,或自行商议、或领事官代为酌量。大■〈口佛〉国人亦可以教习中国人愿学本国及外国话者,亦可以发卖大■〈口佛〉国书籍及采买中国各样书籍。

  第十二款:凡大■〈口佛〉国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所有各家产财货,中国民人均不得欺凌侵犯。至中国官员无论遇有何事,均不得威压强取大■〈口佛〉国船只以为公用等项。

  第十三款:天主教原以劝人行善为本,凡奉教之人皆全获保佑身家;其会同礼拜、诵经等事,概听其便。凡按第八款备有盖印执照安然入内地传教之人,地方官务必厚待保护。凡中国人愿信崇天主教而循规蹈矩者,毫无查禁,皆免惩治;向来所有或写、或刻奉禁天主教各明文,无论何处概行宽免。

  第十四款:将来中国不可另有别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倘有违例,领事官知会中国设法驱除;中国官宜先行禁止,免败任便往来交易之谊。

  第十五款:凡大■〈口佛〉国船驶进通商各口地方之处,就可自雇引水即带进口。所有钞饷完纳后,欲行扬帆,应由引水速带出口,不得阻止留难。凡人欲当大■〈口佛〉国引水者,若有三张船主执照,领事官便可着伊为引水,与别国一律办事。所给引水工银,领事等官在通商各口地方秉公酌量远近险易情形,定其工价。

  第十六款:凡大■〈口佛〉国船一经引水带进口内,即由海关酌派妥役一、二名随带管押,稽查透漏;该役或搭坐商船、或自雇艇只,均听其便。所需工食,由海关给发,不得向船主及代办商人等需索;倘有违例,即按所索多寡照例科罪,并照数退偿。

  第十七条:凡大国■〈口佛〉船进口在一日之内并无阻碍,其船主或货主或代办商人即将船牌、货单等件缴送领事官,该领事官于接到船牌、货单后一日内即将船名、人名及所载吨数、货色详细开明,照会海关。倘船主怠慢,于船进口后经二日之内不将船牌、货单呈缴领事官,每逾一日罚银五十圆入中国官;但所罚之数,不得过二百圆。迨领事官照会海关后,海关即发牌照,准其开舱;倘船主未领牌照,擅自开舱卸货,罚银五百圆,所卸之货一并入官。

  第十八款:凡大■〈口佛〉国船主、商人,应听任便雇各项剥船、小艇载运货物,附搭客人。其船艇脚价,由彼此合意商允,不必地方官为经理。若有该船艇诓骗走失,地方官亦不赔偿。其船艇不限以只数,亦不得令人把持;并不准挑夫人等包揽起货、下货。

  第十九款:凡大■〈口佛〉国商人每卸货、下货,应先开明货单呈进领事官,即着通事通报海关,便□其卸货、下货;当即查验其各货妥当,彼此均无受亏。大■〈口佛〉国商人不欲自行计议税饷,另倩熟悉之人代为计议完税,亦听;如有事后异言,俱不准听。至估价定税之数,若商人与华人意见不合,应彼此唤集二、三商人验明货物,以出价高者定为估价。凡输税饷,其净货为率;所有货物,应除去皮毛。倘大■〈口佛〉国人与海关不能各货皮毛轻重,就将争执各件连皮秤定多寡约数,再复除净皮毛,秤其斤重;即以所秤通计类推。当查验货物之时,如有意见不合,大■〈口佛〉国商人立请领事官前来,该领事官亦即知会海关从中尽力合作,均限一日之内通报;否则,不为准理。于议论未定之先,海关不得将互争数目姑写册上,恐难于核定。进口货物遇有损坏,应核减税银照估价之例,秉公办理。

  第二十款:凡船进口,尚未领有牌照卸货,与第十七款所载在二日之内可出口往别口去,在此不必输纳钞饷,仍在卖货之口完纳钞饷。

  第二十一款:议定大■〈口佛〉国船主或商人卸货完税则例,俱逐次按数输纳;至出口下货亦然。凡大■〈口佛〉国船所有钞饷一经全完,海关即给与实收,呈送领事官验明,即将船牌交还,准令开行。海关酌定银号若干,可以代中国收大■〈口佛〉国应输饷项;该银号所给实收,一如中国官所给无异。所输之银或纹银,或洋银,海关与领事官核其市价情形,将洋银比较纹银应补水若干照数补足。

  第二十二款:凡船按照第二十款进口出二日之外与未开舱卸货之先,即将船钞全完。按照例式,凡船在一百五十吨以上者,每吨钞银五钱;不及一百五十吨者,每吨纳钞银一钱。所有从前进口、出口各样规费一概革除,以后不得再生别端。凡纳钞时,海关给发执照,开明船钞完纳;倘该船驶往别口,即于进口时将执照送验,毋庸输钞,以免重复。凡大■〈口佛〉国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所有口大佛国三板等小船无论有篷、无篷,付搭过客,载运行李书信食物并无应税之货者,一体免钞;若该小船载运物货,照一百五十吨以下之例每吨输钞银一钱。倘大■〈口佛〉国商人雇赁中国船艇,该船不输船钞。

  第二十三款:大■〈口佛〉国货物在通商各口已按例输税,中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