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票(原来第二十款)

  查存票换给现银,既与税项截数难清,且亦银价随时低昂不一,颇觉为难。若必欲如此办理,所有请领存票限期,祗准三个月为满;不准再宽。

  一、准洋商运洋货至内地码头或由内地运土货至海口,不论篷桨、篙橹等船以及火轮、小河轮,准其随意驾用;用船之先,在海关报明领票。已拟定三处:一系鄱阳湖、一系汉口,以上之长江;一系广州府东南北三面之河。除已拟定三处外,其它处河路,再为随时商定。至应定章程,钦差大臣与总理衙门以后可以会商(原来第二十一款)。

  查此条所指三处均属内地,洋商照例由关请领单照,原准前往;惟火轮船碍难准行。缘沿江、沿海华船生计业为洋人所占,若再准轮船入内河、内湖等处贸易,则中国到处生计一概被占,未免待洋商太厚而待华商太薄,殊为不得其平。况内河、内湖向无轮船行驶,洋商即得内地贸易之益,应照内地规模办理;是以未能照准。

  一、内地各码头及洋商可以购买土货之处,洋商如欲盖造房屋,准其随处盖造。惟盖造之先,须于附近领事官处领取执照;领事官必须确切查核:该商果系安分妥当之人,方可发给执照。如领照后该商或有滋生事端之处,领事官即将执照撤回。所有居住房屋、管理行中事务之洋人均可任兵自便,地方官民不得无故阻滞搅扰(原来第二十二款)。

  查盖造栈房,应在通商口岸。若在内地盖造,非特于华商生计有碍,且地广人众,一切稽查防范,彼此均有不便之处甚多;是以不能照办。

  一、各国在内地洋人向系各归本国领事官管束;现拟设立有管理各国洋人之权之外国官;所有各国在内地之洋人,倘有滋事犯法之人,均可归其管理。其设立章程,总理衙门可以会同各国钦差大臣商定(原来第二十三款)。

  此条傅参赞、雅副使面删。

  一、长江之内自吴淞起、至汉口止,由海关拣选码头数处,以便洋船在彼停泊并上下货物。所拣选设立码头之处,系黄州、东流、安庆、大同、芜湖、金陵、仪征、江阴、吴淞、武穴;英国洋船欲至码头贸易,须先至海关领执照。其各码头应如何定立章程,以后商办(原来第二十四款)。

  查添设码头上下货物,即属增添通商口岸。长江通商,于镇江、九江、汉口以外又有江宁,共有四口;本未便再议增添。惟查同治元年贵国卜大臣曾请于安庆、芜湖、大通三处暂时通商,嗣因卜大臣未允湖北子口税之议而止。兹欲增添口岸,祗可于此三处内酌量设关收税;惟经费不赀,征收税项未必敷用,应熟筹彼此两益之事,以便商办。

  一、海面之上,设立码头一处系温州(原来第二十五款)。

  查广东琼州一口,至今未开关;今欲于温州设关通商,应将条约内琼州一口删去,便可照办。

  一、如海口洋行,大半皆欲设立官栈;或由海关设立,或系各该商设立栈房亦可作为官栈,均归监督办理(原来第二六款)。

  查设立官栈,如果商情愿立者多,应饬海关监督会同税务司妥议章程,由关设立办理。

  一、因各海口轮船甚多,需用煤炭亦甚多;缘由外国运煤炭至中国为价甚巨,故必须用中国煤炭。现拟准洋人在中国地方开设煤窑,并用外国器具。其窑拟在宛平县界之寨塘、江宁府句容县界之煤矿开设。嗣后再有相便之处,续行商定(原来第二十七款)。

  查产煤处所,系中国自有之产业;应由南洋通商大臣于南省察看情形,自行开办。其或雇用洋人、租买机器与否,悉由南洋通商大臣主政试办,以期无碍中国之权而资商民之用。

  一、条约载有明文,禁止中国人联情结行包揽贸易。兹有台湾包揽樟脑以及米石、厦门包揽杂铁等项情事,以至洋商屡受亏损;应将各洋行亏损资本按照有据亏损之数,地方官须如数赔补。希总理衙门行知各省督、抚严行禁止各地方联情结行包揽贸易等情,以免将来复有违背条约之举。倘总理衙门无此权柄,并希奏请上谕指明以上违例各等处示各省督、抚,以后严行禁止(原来第二十八款)。

  查樟脑一物,本军工厂所用;向系官办,与联情结行、把持包揽有间。惟洋商欲行购买,应听其便,不必官为限制;但不得自赴生番地方采办,致生意外事端。至米石之或运、或停,亦视年岁丰歉,与华商一律办理。若遇歉岁,华洋并禁,不准专禁洋商,以昭公允。

  一、中外商民生理遇有词讼之事,向无一定通商律例;现在必须会商,定一通商律例(原来第二十九款)。

  查此条酌定通商律例,甚为有益;应由通商大臣派委明习律例之员,赴上海与贵国按察使会议办理。

  给英国公使节略(略)

  覆英国公使节略(略)

  英国公使节略(略)

  英国公使论拟税则节略(略)

  英国公使续送论税节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