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衷,想亦贵大臣所共谅也。总之,现修条约既须保护洋商,亦应体恤华商,以求两得其益。

  查节略所附五条,即包在清单二十九条之内;已派员与贵参赞傅、副使雅数次会议,兹特逐条答复:

  一、以前各处地方官所有征收洋商之厘税,拟应按数退还本商(原来第一款)。查此条业由本卫门拟发告示,晓谕内地各关卡按约遵办,以杜日后误收洋商厘税之弊。至以前关卡有无误收?是否洋商单货相离?应随时查明,分别办理。

  一、距各海口三十里地界之内,所有出口土货、进口洋货概不完纳厘捐各税;所定三十里之数,东西南北四面均由各海关起计算里数(原来第二款)。

  查外国用兵,每有向商人筹借饷需之事;中国无此办法,故不得已而有抽厘之举。然仅抽收华商,并不抽收洋商。今欲于各口三十里内概不抽厘,货物散漫偷漏,其弊不可胜言,实与军务有碍。此系中国自主之事,一俟军务肃清,善后事宜完竣,自应将收税章程变通,即将厘捐裁撤,以期普惠商民也。

  一、按约应征之税,可否尽归省库动用?如货船所经之处或系数省,其税必须分解各省归库,以便该省情愿保护贸易,使其通畅内地之税(原来第三款)。

  查按约所征之税,或奉拨军饷、或解交部库,均系国家正款;岂能分解数省,随意动用。若因保护贸易起见,查洋商通商内地,但执有单照为凭,即经过数省地方均系一体保护;岂因有税、无税而擅敢两歧!现本衙门己严定告示办法,此层可无须过虑。

  一、善后条约第二款,内载船用杂物、家用杂物一概免税;其进口船载之物或有非船用、家用而系外国人所用并不卖与华人,可以一例免税(原来第四款)。查家用、船用杂物,善后条约本已载明;自用之物,皆准免税;若转售图利,自应仍纳税饷。今拟将自用杂物分项开明附后,以免牵混。

  一、船坞用杂物,祗准船坞行本行装载进口;开船坞行时,必须先领执照并具保结内写明「并不装运售卖华民货物,亦不借字号与别行冒用」(原来第五款)。

  一、船用杂物、修理洋船各样材料并船坞中需用一切材料、器具、家用杂物,在开行时,亦须先领执照并具保结(原来第六款)。查以上两条开设船坞行系为谋利起见,除船用杂物及修理船只各器具酌准免税外,如系制造新船,仍应将该船照值百抽五例征税。至于领照具结应如何办法?俟妥议章程试办三年再定。一华船装载洋货进口,须同洋船一例完税,归各口税务司征收(原来第七款。置之未议)

  一、进口鸟粪及各样粪进口时,概不纳税(原来第八款)此条照准免税。但须领照起货,不准私自起卸。

  一、洋煤炭进口纳税,为数甚属无多;而载洋煤炭之船因纳税诸多不便,可以免税(原来第九款)。

  此条照准免税。但须领单起货,不准私自起卸。

  一、各样洋布及各样绒货拟减进口税,每价值百两按二两五钱完纳(原来第十款)查洋布、洋绒色目极多,应俟访察市价,酌量减轻税则。

  一、时辰表进口税每价值百两按五两纳税,与钟税归为一律(原来第十一款)此条照减。

  一、白胡椒进口税每一石按四钱完纳、黑胡椒进口每一石按二钱完纳(原来第十二款)。

  此条照减。

  一、马口铁进口税每一石按二钱完纳(原来第十三款)。

  一、进口木料每价值百两按五钱纳税。其价值若干,须上海领事官及上海税务司并洋行总局一同估定(原来第十四款)。

  此条应酌量减轻税则,毋庸估价。

  一、洋盐进口,拟应解禁并须拟定妥善章程,以免有碍中国盐课之虞。其章程,即可照苏、浙两省前定盐务变通章程办理(原来十五款)。

  查盐斤一项,系中国国家官事,朝廷设官管理,非他项货物可比。虽至贵官员不能随意贩运,商人何能侵此大权!此条应毋庸议。

  一、外国所产粮食,进口后已经起卸、如欲复行运往他处,应准复行起运,一例免税(原来第十六款)。

  此条照准免税。但须领单起货,不准私自起卸。

  一、茶叶出口税每价值百两按五两完纳(原来第十七款)。

  查茶叶税则,本衙门现拟酌量加增。此外尚有数种货物酌量加税者,另单商办。

  一、土煤正税拟减,复出口半税拟免(原来第十八款)。此条酌量稍减。

  一、各海口税银加色,各处银色高下不等,其所加之数须按各处银色拟一定数;须同道光二十三年在广东所定各样成色归为一例,并须妥派委员至各海口详细考较定其色数(原来第十九款)。此条照办。

  一、存票,向系持作已纳税饷之据;如洋商将存票持至海关欲行换银,亦可换给银两。并货物复出口,不论自进口至复出口日期多寡,均须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