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交战国应有之权利。均于第二条以下明白维持。无虞掣肘。以我国现在海军情形而论。当亦不难施行。陆战时中立国及其人民之权利义务条约。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第十九等条。系将己亥年陆战规例。内第五十四第五十七第五十八第五十九等条移入。字句并无更换。此外各条。或为日俄战时我国所欲主张者。或为国际公法上已有先例。而我国及他国业已主张而实行者。惟该约须交战国中立国彼此均经画押。方有效力。前准前出使和国大臣钱恂电称、该约各国均已画押。
以上四约。臣等详加推究。尚无窒碍。拟请画押。以副和平宗旨。海战时中立国之权利义务条约。该约各条所规定者。与日俄战争时。我国所办中立情形。及所主张之法意。均无甚出入。惟第十四条第二款。专为考察学问及宗教或善举之兵船。有特别待遇。于我国并无利益。第十九条第三款。停泊期限。展长二十四小时。似于战时徒予远来兵舰以便利。又第二十七条。随时将各种法律命令知照订约各国一节。于遇事改定时颇形不便。动多牵掣。拟请将该约画押。
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七条提出。似此分别核拟。既有以副和政府限期接收批本之请亦足以循公例而尊国体。以上各节均经外务部与筹办海军处陆军部往返咨商。意见相同。谨将此次拟请画押条约五件。并前业经画押三约。照录汉法文约本八分。一体奏请批准后即将该约本咨寄出使和国大臣陆徵祥送会备案。从之。摺包
○御史黄瑞麒奏、湘境粤汉铁路。力能自筹的款兴筑。无须募借外债。下邮传部知之。现月
○出使义国大臣钱恂奏、欧美各国。惟义大利宪法。是君主而非共和。是代议而非专制。是上定而非下拟。是专成条文而非集合法律。查义宪全文。颁布于道光二十八年西四月。先于西三月闲。颁布大纲十四条。声明宪所必立。以安民心。西四月乃颁全文八十四条。臣译撰为义大利宪法疏证一书。查光绪三十二年考察政治五大臣曾进有日本宪法疏证一书。臣以为东方日本。西方义大利。其宪法诚对峙而可为我国取法者。故亦撰疏证。以便参资而互考其第一条即许人民信教自由。
彼立国于千余年教士之上。而欲免新旧数百余年之祸。开宗首列。具有深意。自第二至二十三条。均巩君位。尊君权。固君主宪法所最重。第二十四至三十二条。为人民权利义务。颇能满当时人民之意。而克垂永久。为宪法中最注意之处。第三十三至三十八条。为元老院。第三十九至四十七条。为代议院。第四十八至六十四条。为两院合制。于议会法制亦极详备。此立法权之组织也。第六十五至六十七条。为国务大臣地位。此行法权之组织也。第六十八至七十三条。
为司法专章。此司法权之组织也。第七十四至八十一条为通则。第八十二至八十四条为暂定。而全文以毕。臣逐条诠释。探源以疏通宪理。引事以证明宪政。属稿正成。因交卸伊迩。未克缮呈。如圣明以为可备宪政所取材。归国后仍行恭缮呈进御览。下宪政编查馆知之。
○又奏、义大利上承二千余年罗马帝国之后于法律一门。最修明亦最详备。其最著之法律凡八。曰民法、曰民事诉讼法、曰商法、曰刑法、曰刑事诉讼法、曰海商法、曰陆军刑法、曰海军刑法、查民刑两法、及诉讼两法。为治国根本。今各国无不于此种法律加意修订。而义法尤冠绝欧洲。至海商法一种。在义大利居地中海中膂。沿三千年来海商之盛衰。以制为法律。以今世界海权最盛之英国。且瞠乎其后。遑论他国。前年海牙第二次保和会。英义争执海上捕获事件。
议者终据义法以折服英国。可见其为欧美所重矣。我中国豫备宪政。于法律正在讲求。臣以为宜饬法律馆。详译义国法律。以资参证顾译解颇非易事。上海商馆。曾译日本法规大全。卷帙颇多。然所译仅有条文而无解释。读者究莫明译意之所在。夫以同文之日本法律。尚且难于贯彻。何<圭黾>滟兄西文。译字而不译理。虽译而不适于用。然一国之法律程度每为万国之观瞻所系。方今正豫备立宪。何敢畏难勿译。所有民法一种。臣子钱稻孙已译有端倪。
名曰义大利民法通训定文。盖非先通其训。即不能译定其文。而其理其义。即因之莫显也。除俟译成缮送法律馆外拟请饬下法律馆于义国法律中。酌定数种。延通晓律意之人。从事译解。以备修律之一助。下所司知之。摺包
○以正蓝旗蒙古副都统棍布札布为镶白旗满洲副都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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