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家人不敷使用。间有收用长随者。祇宜任奔走之劳。一应钱粮关榷要务。毋得委管。查督抚家人出入生事之处。已于本年四月内、钦奉谕旨申禁。通行在案。其下各衙门、自应一体遵奉。应令该督抚转饬各属防范约束。凡钱谷刑名经手事件。尤宜加意防闲。从之。
○又议准、漕运总督常安奏称、入场官员之跟役执事人等。交巡场监试各官、搜查防范。从之。
○以翰林院修撰庄有恭、充日讲起居注官。
○以故蒙古镇国公索诺穆之子贡额拉布坦、袭爵。
○允都察院左副都御史陈守创、致仕。
○予故福建海坛镇总兵官蔡勇、加赠如例。
○乙酉。上诣安佑宫行礼。
○谕军机大臣等。卢焯贪婪各款。已有实迹。现交德沛等审理。其赃私累累。即汪姓一案内。婪赃已至五万两之多。其余受贿之处。不一而足。因查伊京中所有家赀封贮。以备抵偿官项。乃仅止万金。则其性情狡猾。巧于隐藏可知。可寄信德沛、旺札勒、务将卢焯任所私藏。逐细查勘。毋令隐匿。或寄顿他处。亦必一一查明。勿使遗漏。
○刑部议覆、湖北巡抚范璨奏称、民人江在金、殴伤大功服兄江声先身死。拟以斩决。并声明、应否比照救母情切。酌量宽减。查江在金供内、虽有怕声先误打伊母之语。然实无救母情形。自不便比照此例议减。又左都御史杭奕禄等议、江在金并无与兄斗殴之事。若照弟殴大功服兄律、拟以斩决。未免情轻法重。应改为斩监候。得旨。江在金改为应斩。著监候秋后处决。余依议。凡遇人命重案。朕必再三推详。稍有可原之情。或降旨更改。或交九卿会议。以昭法外之仁也。至三法司惟应按律定拟。不得意为轻重。今此案刑部系按律办理者。而都察院、大理寺、另议监候。虽属原情。究非立法之本义。且两议之事。间或一二人意见不同则可。乃三法司本属一体。而与刑部判然两议。将来一衙门立一意见。甚有关系。著训谕知之。
○工部议准、署贵州总督云南巡抚张允随疏称、南笼厅改设府治。永丰添设知州、州同、州判、并捧鲊设营。建石城土城。永丰宜建文庙。以重祀典。请拨银建造。从之。
○命翰林院编修沈荣仁、提督四川学政。
○调山东兖州镇总兵高钰、为江南寿春镇总兵。以陕西汉中营副将段起贤、为山东兖州镇总兵。
○准噶尔部人乌巴什、来降命赏给安插如例。
○丙戌。谕总理事务王大臣。朕巡幸口外。办理一切政务。与在京无异。惟是七、八、两月。文武大选官员引见之期。稍迟时日、文员内之通判、州、县、等官。武员内之年满千总。并外省送到之补放水手官、骁骑校、等官。俱著交在京总理事务之王大臣、即行验看。令其赴任。其中若有年老才庸。不胜繁剧之缺者。酌量调补。随本奏闻。可传谕该部知之。
○又谕、理藩院查奏、自康熙二十年、至六十一年、赈济蒙古等四十余次。雍正元年。至十三年。赈济内地扎萨克旗分人等十五次。喀尔喀等三次。乾隆元年、至今年。赈济内地扎萨克喀尔喀等共十四次。蒙古资生之道。所恃牲畜蕃盛。并非倚赖银米。该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平日若能使其部落以时勤于牧养。差役减少。徵收轻薄。教以本来资生之术。蒙古等何至于累遭困苦。今报荒旗分。朕虽施恩。不惜国帑。但外地扎萨克等相沿成习。并不爱惜其部落。令其有滋息牲畜之暇。重加收敛。惟有仰赖朕之加恩资生。不但非永远之计。必致失其本来谋生之道。部议甚是。但该扎萨克王公台吉塔布囊等议处之处稍重。著交议政王大臣等详议具奏。
○豁免山东各属未完、空缺、等项养廉银三千七百六十七两有奇。已徵在官。侵隐未解。及卫所各官。雍正三、四、两年、透动存留耗羡银五千七百八十八两有奇。又雍正二年、至六年、州县养廉透动耗羡银八万三百一十六两有奇。从山东巡抚朱定元请也。
○豁免独石口兵丁开垦地租银三十一两有奇。从独石口副都统宝善请也。
○丁亥。谕、凡遇行营。撒袋弓<?革义>。非仅满洲武职大臣官员等、应行束佩。即文职大臣官员等、亦应不离于身。看来或有因朕出入观临之际。暂时带佩。经过后随即解卸。并不束佩。皆因偷安好逸所致。若听其如此。相沿日久。恐武备渐至废弛。于旗人素习大有关系。著通行传谕知之。
○大学士议准、兵部奏称、北路军营官生谢普等。于雍正二年、遵阿尔台运米事例。赴兵部领票。自备驼只。购米运至鄂尔翟图郭尔城交纳。不期运到日已奉停捐之文。当经管粮侍郎绰尔岱照例查收。寻议、每米一石。另增加捐银三十五两。勒限一年。赴户部交纳逾。限不交。即行注销。嗣经宽限三次。而谢普等终难勉力。于雍正七年、经兵部查明注销。但念议加之银。虽无完纳。而运到之米。已交在官。应量加录叙。除将别经出仕、告病回籍、及已故者、毋庸议外。其在籍并无事故之捐纳即用主事成舒等二十九员。俱照所捐原官降一等分别录用。从之。
○又遵旨议准、云南巡抚署贵州总督张广泗奏称、黔省开垦田土、饲蚕纺织、栽植树木、一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