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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清实录乾隆朝实录--*导航地图-第1288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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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毋庸议。得旨、依议。巡漕御史沈廷芳条奏漕务四款。俱经部驳。从前巡漕御史回京之时。往往将不能行事件。勉强条奏几款。以图塞责。如果系应行之事。自应尽心竭力办理。何得于回京时。以章奏为虚文。而不思实效。沈廷芳著饬行。  
○兵部题、闽粤南澳镇总兵官何勉、以老病乞休。得旨、何勉老成历练。效力有年。屡经请休。著解任调理。俟病痊之日。来京请旨。所遗南澳镇总兵员缺。著陈林每调补。该部知道。  
○刑部尚书盛安奏、湖广民人熊宗正、殴死无服族祖熊建候一案。现在按律拟绞。尚未具题。乃御史万年茂、会核时。以年未及岁之犯。向例于按律拟抵外。题请免死收赎。今熊宗正、年仅十五。未经一体声叙。请敕交廷议。查十岁以下杀人者。例应拟罪请旨。十岁以上者。向无此例。谨将从前办理同异缘由。并此次不行援案题请之处。逐一声明具奏。得旨、刑部专司刑名。其办理各案。前后互异之处。必有缘由。万年茂既未深知。又未向该部详查。但据己见。
即行陈奏。未免急遽。此案现交九卿议覆。著将盛安所奏、一并交九卿妥议具奏。寻奏、查雍正十年、丁乞三仔、殴死丁狗仔一案。因丁乞三仔、年仅十四。先被丁狗仔欺凌起衅。又系拾掷土块误伤。是以得从末减。今熊宗正殴死熊建侯。起衅既由于该犯。且又执持凶器。虽年齿尚幼。而情罪较重。未便从宽。请嗣后十五岁以下杀人之犯。令该督抚、查明实与丁乞三仔情罪相等者。援照声请。听候上裁。从之。
○江苏巡抚陈大受疏报、靖江县、乾隆九年、新涨折实平田、十二顷九十七亩有奇。又新坍折实平田、三顷五十四亩有奇。分别升蠲额赋有差。  
○署广西巡抚托庸疏报、临桂、义宁、来宾、象州、宾州、并郁林、等六州县、首报乾隆九年、垦熟民屯水田、二顷八十六亩有奇。  
○以大学士公讷亲、兵部右侍郎开泰、充经筵讲官。  
○癸未。上诣畅春园、问皇太后安。  
○户部议准、署广西巡抚托庸疏称、粤西各处铜厂。因官买余铜过多。商人未能获利。以致开采寥寥。鼓铸不敷。请将各厂所出铜。止以三分抽课。余铜七分。听商自卖。俾得踊跃开采。课铜亦可充裕。从之。  
○补行引见考选御史之吏部员外郎王显绪等二员。得旨、王显绪、乔履信、俱著记名。入于从前记名人员内。以御史用。  
○甲申。上御勤政殿听政。  
○谕、从前石林口冲决。用过修筑工料银二十三万九千一百余两。部议著落该管河员、照数赔补。原以该处旧有土坝。致被冲决。应照疎防之例赔修。第闻石林土坝。系乾隆五年间。河臣率民修筑之工。并未动用钱粮。与永定官堤、疎防冲决者有间。且七年黄水异涨。亦非寻常可比。动项既多。该管各员。势必艰于赔偿。著格外加恩。免其追赔。嗣后凡有堤防处所。务须先事绸缪。毋得再蹈前辙。若稍有疎虞。决不宽贷。该部即遵谕行。  
○又谕、向例满洲郎中、京察一等者。吏部奏请考试。于引见时记名。以道府用。如不敷选用。再令各部保送考试。其从前引见未经记名人员。不在保送之例。嗣后亦著一体考试。带领引见。吏部将该员前次未经记名之处。于引见摺内声明。  
○以通政司右通政梅珏成为宗人府府丞。  
○乙酉。中元节。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东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园寝。  
○上诣安佑宫行礼。  
○谕曰、吏部尚书高斌、于河工事务。素所熟练。今虽内用。仍在直隶地方。著兼管直隶河道总督印务。如有应行查勘相度之处。即从京师前往。  
○户部议准、奉恩辅国公兼护军统领恒鲁等奏称、随围借俸。请照兼管职任。一并支给。得旨、恒鲁、功宜布著照部议借给。即民公以下世职官员。亦应照伊等现兼职任。借与俸禄。该部嗣后照此办理。  
○又议覆、署广西巡抚托庸奏称、粤西乾隆七八两年、因收成歉薄。拨运湖南漕米四万石。分给桂、平、梧、浔、柳、庆等府州县平粜。今已陆续易买谷石交还。请仍留贮各属。于每年青黄不接时。出借兵民。除歉岁照例免息外。其年岁在八分以上者。每石止收息谷八升。并将此项价银解贮司库。以备地方公用等语查粤西地处边徼。户鲜盖藏。若将漕米易谷之项。留备粜济。垂之久远。有禆民食。府如所请。其粜卖息谷银。亦准入于存公项下备用。至出借仓谷。
向例每石收息一斗。未便从减。应一例办理。从之。